枉法裁定剥夺诉权求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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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16 21:26:18 更新时间:2022-02-16 20:00:38

楼主:宝美公司  时间:2022-02-16 13:26:18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诉状、证据等材料后,法定时间内未见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裁定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12月14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签收诉状和证据材料,至今也无音讯。匪夷所思的是突然不明不白地签收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级银海区法院2021/12/7与2021/12/28二份枉法裁定書,裁定書明显违反“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企业法人告状无门,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枉法裁定,显然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权益;损害了法律尊严、司法权威。
一,因被告枉法暂扣(事实上的扣押)举报人营业执照五年之久的违法现行,在连续数年广西人大、政恊二会等上级部门督办下被告不得不认可扣押事实!为了瞒天过海又违法变更执照,伪造年报。如此现行持权枉法罪责,楊明以未经被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企业法人否定原告是企业法人的依法存在和合法诉权!显然被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依法登记成立的规定,第208条“公司登记机关(被告)对苻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给予处分的规定。
二,起诉人是申请合作变更前后的二公司,裁定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却不是起诉状列出和附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的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民。
三,既然楊明懂得在裁定中引用行诉法第四十九条立案四条件,裁定为何不按立案四条件的事实和法律要求,对照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写裁定書。为何裁定避立案四条件不顾,却乱弹琴大書应由开庭审理时去质证查明的事实和理由?
四,看211号裁定書看不明白原告呈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的起诉状怎么会不明不白到银海区法院的法官楊明手里了,看了423号裁定書才明白:楊明在代上级法院把关拒绝立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应当不会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从广西高法2021/12/14签收起诉状至今未见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裁定書。举报人2022/1/28依法给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寄出了同样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起诉人正期待楊明的第三份枉法裁定!
半生立志做市场经济马前卒,一路坎坷,几度“煇煌”被迫成了法治建设垫脚石,将其案例发表在法治,敬请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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