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承认只冻450万为报复冻结1300万拒不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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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4 03:46:03 更新时间:2022-03-04 09:23:31

楼主:ty_白云长空  时间:2022-03-03 19:46:03
睢宁法院承认只冻450万为报复冻结1300万拒不解封


2022年2月24日,路桥公司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寄出《解除(2020)苏0324执保250号400万元冻结的申请》。该公司在文中提出:“2022年1月5日,我公司收到你院送达的(2020)苏0324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852250.25元,被告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限内我公司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徐州万基公司在(2020)苏0324民初559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你院作出(2020)苏0324执保2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时届年底,因银行账户被持久冻结,我公司已半年未支付机关人员及部分农民工劳动报酬。特具申请,恳请你院特事特办,在48小时内紧急对我公司建行基本账户(尾号7730)解封银行存款400万元整。”

该申请于2022年1月26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送达。1月27日上午,我联系该院执行局被告知该解封申请,已移交第二十七法庭张新娟法官。上午10:16,拨打张法官电话,她说:“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正在处理。”我说:“谢谢,现在年底,我们工资都没发呢!”2月28日路桥公司发现中国银行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冻结了450万元。财务部负责人告诉我,说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执保250号案件中冻结我公司基本账户存款850万元的执行措施依然存在。

2022年1月29日上午9:09,我联系上张新娟法官,询问解封400万元的事情是否准许了。她说:“我给你们弄好了啊。民事裁定我们已经交到执行局去了。”当天上午,我收到了睢宁县人民法院传来的(2020)苏0324民初55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文称:“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了(2020)苏0324执保2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万元;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324民初5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继续冻结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万元;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的保全措施。”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解除(2020)苏0324民初5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对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一看到该裁定,我就从中感觉到睢宁县人民法院满满的恶意。我公司申请将850万元解除400万元,当然是想年底能用这400万元处理债务或者劳动者工资报酬。但是,睢宁县人民法院表面上同意,但对解封400万元设置了无理的前置条件,即必须在冻结85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冻结450万元,使冻结路桥公司存款量达到1300万元。在此基础上,看心情才决定是否执行裁定的第二条。借此对路桥公司实施打击报复或者寻找权力寻租的空间。

2022年1月29日上午,我联系上了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王刚同志。王刚说:“我知道你的,现在民事裁定下来了,但是我们不好操作。”我说:“你们已查封了450万元,为何操作冻结说上就上,执行解封就难产了呢?”他说:“你说好操作,但是我们就是不好操作。”上午9:47,我再次拨打王刚问:“850万元解了吗?”王刚说:“解了,我们正在解,快了。”我说:“我现在就怕你们法院报复我公司,我们本想解封的,你们反而多本加厉地多封450万元,还千方百计不解850万元。”他说:“你傻啊!银行操作是必须全部解封,然后才能弄。应当是银行的问题,我们已经解了。”

2022年1月30日上午,我联系公司财务部左某某,左某某说,我们联系过建行人民路支行了,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本没有解除850万元的冻结。我说:“当人民法院滥用国家司法权力肆虐外地民企时,这与黑社会或带有涉黑性质的团体有什么差别呢?他们这是明着让我公司过不好年,恶意执法,压根不顾民营企业的死活。春节前再折腾也没有用了,咱们就先洗洗睡吧,有事明年再说。”

2022年2月16日下午,我与同事陈某某来到睢宁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1、对被申请人睢宁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在4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此作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行世纪大道支行银行账户450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2、裁定被申请人睢宁县交通运输局在450万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不得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金琥珀公司支付,如需支付,向执行法院提存。”提交该异议申请时,遭遇了睢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顽固抵制,当天下午的经历详见笔者海龙说法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睢宁法院立执合一阻挠执行异议申请应纠正》、《睢宁法院窗口向异议申请人胡谄审查立案要一月》。路桥公司在该异议申请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中陈述:

“(一)基础情况。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曾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柯柯当面送达《以睢宁交通局欠付850万元为担保,解除(2020)苏0324执保250号对我司基本账户850万元存款冻结的申请》,该申请中书面请求“在收件后十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书”,但是,执行局原副局长周柯柯说材料交刘玉平,刘玉平找立案庭立案了。联系立案庭则说,执行异议立案由执行局负责,不归立案庭管。申请人寻找刘玉平,立案庭告知刘玉平调走了;再找周柯柯,他说已不在执行局。基于文首所述材料至今下落不明,以到期债权担保求解封银行存款一直没有落实,申请人非常不满,故结合当前的冻结情况,向贵院另行提起本申请。”

“2022年1月29日,你院向申请人送达(2020)苏0324民初55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继续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注,该裁定中所指民初5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院从不向我司送达,是否存在申请人无法确认)2022年1月28日,你院执行机构冻结我公司名下的中行世纪大道支行银行存款450万元。截止申请日累计我司因民初5597号案件被冻结银行存款850+450=1300万元。”

“二、睢宁交通局有支付能力。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有国家财政支持且已到位。申请人提供(2020)苏0324民初5597号案件2021年10月20日开庭笔录第7页末两行证明,睢宁县交通局确认324省道徐州东段一标段工程审定价332902074.19元,才支付工程款212503889元。未付金额高达1.2亿元以上。申请人提供睢交依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单证明,被申请人睢宁县交通局确认:徐州东段一标段工程省补资金23750万元,地方自筹12227万元,前者已于2020年4月29日前全部到位,后者于2020年1月20日前全部到位。2022年1月,睢宁县交通局支付工程款1650万元,累计才支付22900万元。即,扣除自筹资金,已到位的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一标段建设资金仍余23750-(22290-12227)=13687万元。退一步思考,假如12227万元一分钱没用被搁在某处,被申请人至少有省补资金23750-22900=850万元。”



“三、申请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1、万基公司起诉路桥公司的诉讼中,要求金琥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睢宁县交通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所以,睢宁县交通局欠付的工程款无论(判决)应支付给金琥珀公司还是路桥公司,不影响冻结睢宁县交通局到期债权450万元未来执行时的安全性。2、睢宁县交通局也是万基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被告,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从根源上冻结睢宁县交通局的工程款,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的解决。3、发包人处的徐州东段一标建设资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其用途即是用于支付案涉工程款。你院于2022年1月28日足额冻结我司存款450万元,与案涉徐州东段一标段工程款毫无关系。若能解冻,会有利于我司的经营效益,维持经营运转;否则进入经营资金被锁死,影响企业经营运转是必然的。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时,应取对被保全人影响较小的方式执行,同意冻结睢宁县交通局到期债权450万元,既对申请人影响较小,又有证据证明省补资金剩余库存数量远超过此数,省补资金也是现金状态,有利于执行。”

2022年3月1日下午,我开始致电睢宁县人民法院0516-12368咨询2月16日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的立案情况,要求告知案号。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查不到你公司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的立案信息,相关材料据了解已移送业务庭张志瑶法官审查。我询问交给张志瑶法官是审查是否应当立案,还是审查执异请求是否成立,立案庭工作人员不予回应,以踢皮球的方式要求路桥公司自行联系张志瑶了解情况。笔者遂于3月2日在互联网实名发布《睢宁法院以拖而不立方式坚决抵制执行行为异议》。3月3日上午,我联系该院12368,被告知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依然没同意立案。

我于是联系睢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0516-80389020,告知前天下午反映的拒不立案的问题,直到当前依然不予理睬。他遂告诉我一个电话0516-67763038陈燕红的电话,但拨打一直无人接听。我遂又拨打立案庭另一个办公电话,被告知:“陈燕红是立案庭分管立案的副庭长,所有的案件是否同意立案都是由她经手,由她审核。朱庭长负责院业务方面,整个大厅的立案由陈庭长负责。”我问:“这个陈副庭长是不是就是12号窗口,2月16号收我材料被我在网上曝光的那个女的?”她说:“是的,是的。”我说:“这么看来,对我公司提交的异议申请在三日内既不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同意立案,一直拖到现在依然顶风行事,她是故意的了!”

2022年3月3日下午,不知因肩周炎还是长期伏案写作导致的右上臂肌肉酸疼,有些难忍,正斜坐在床背上假寐,立案庭朱洪鹏庭长的电话打过来。他说:“老沈,我睢宁法院的,你明天过来一下行吗?”我说:“今天新闻报道说睢宁县出现了一个阳性,我不方便过去哎。你让我过去谈什么呢,你们依法处理就是。”他说:“我觉得你公司提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请求。”我说:“我们对1月28日冻结的450万元不服,认为应当冻结在睢宁县交通局的到期债权450万元,这为什么不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呢?还有,我公司请求解除400万元的冻结,但是你们不但不解封,反而出于报复性的目的,冻结了我公司1300万元。我公司在有关事实和理由中也明确提出了,你院任性冻结,想冻多少就冻多少,我们提出异议,你们怎么能闭着眼睛说,我们提的不是执行异议呢?”

朱洪鹏表现得很惊诧的样子:“你说什么,睢宁法院实际冻结了你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怎么可能?”我说:“原冻银行存款850万元,我们请求解冻400万元,你院假惺惺地表示同意,却以我公司申请的名义,不是850-400=450,却续冻450万元,而且拒不解除基本账户850万元存款的冻结。”朱庭长说:“执行局告诉我说,850万元的冻结已经解除了啊!”我说:“所以,我才说睢宁法院就是一个无赖样子,万基公司原来总共请求保全的额度不过是850万元,竟然因为我公司申请解除400万元冻结,不但不减,反而增加冻结450万元。一直拒绝不解除,还睁着眼说瞎话,信口胡谄说早已解除,任性胡作非为。你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7343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是一样的套路,任性捏造路桥公司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睢宁县交通局到期债权3300万元的冻结,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怕是已成为一种法院文化。”朱庭长说:“你讲的方言,我不大听得懂,这样吧,我们下午将你们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的案子先立起来。”

我跟着起身,步行到公司来到财务部,要求左某向我提供当前850万元被冻结的证据。左某打开页面并让我拍照保存证据。他说:“基本账户当前冻结金额是28104000元,其中鹏达公司保全案件冻结1960万元,万基公司冻结850万元,剩余4000元为建行冻结。”为了彻底揭露睢宁法院肆意控制民营企业财产,限制正常经营的黑恶现象,我决定连线建行人民路支行,用他们的嘴陈述事实。3月3日下午16:57,我拨打该支行服务电话0515-88327580。我说:“我是盐城路桥公司的,我公司的基本账户是在你行开设的。睢宁县人民法院在一个执保250号案件中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睢宁县人民法院下了一个民事裁定,说解封该850万元。春节前1月2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告诉我,说850万元已经解除冻结,是银行解除冻结延迟,与他们没有关系。所以,我来质询,你行凭什么拖着不同意解除冻结?”

接线的女同志回复:“睢宁县人民法院解冻是在网上冻结的,没有来我们银行办理;解的时候也是法院解,不通过银行的。”我说:“他们说必须你们在网上操作确认?”她肯定地说:“不用。这怎么可能啊,他们法院自己有一个网站,通过网站冻的。你稍等一下,我查一下。”一会儿她说:“查到了,一个足额冻结850万元的。”我问:“有没有解封?”她说:“没有。睢宁县人民法院是通过网络查封的,不需要通过我们柜台。”我说:“那谢谢!”

封节搁笔之时,无意看到睢宁县人民法院在网上吹嘘:“在全省政法系统率先出台《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意见》,建立重要事项向县委专报制度,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我遂打开睢宁法院网,在站内搜索“实施意见”及“政法工作条例”,均未发现有所称的全省率先的实施意见面世。一个只敢作好放在抽屉里不敢让社会及当事人公开该院党委如何监督的纸面文件,只不过一个沉睡的制度、没有生命的制度,岂能以“先出”证明优越性,代表先进性?1月28日时冻结存款达到1300万元,1月29日交涉时拒绝解除,而且编造虚假的理由。2月16日时再次向该院反映,该院依然视若无睹,恶性爆棚,直到3月3日依认为被严重侵害权利的民营企业,并未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苍天啊,为何这么阴沉,这么黑暗?

睢宁县政法系统的党内监督在哪,睢宁法院党委的监督在哪?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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