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篇小说】死刑申辩

字数:8404访问原帖 评论数:2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03-13 21:13:42 更新时间:2022-03-24 13:28:38

楼主:一由同学  时间:2022-03-13 13:13:42
我们都知道,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虽然苏格拉底死时他才28岁,但他对老师的感情很深,据说他是在老师死后多年才开始写作,但大部分著作的主角依然是苏格拉底,而且他的很多思想都是通过苏格拉底的角色说出来的,以至于让我们难以分辨哪些是他本人的思想,哪些是苏格拉底的思想。不过所好的是,苏格拉底还有其他学生,比如色诺芬,他也留下了一些记述苏格拉底的著作,这样才能让我们更好地认清苏格拉底到底是怎样一个人。
尽管学生们对于苏格拉底的描述有所不同,但至少有两点可以确认:一,虽然苏格拉底并不是擅长诡辩的智者,但他也非常好辩而且善辩;二,他一心追求真理与智慧,最关心的是人类的灵魂和幸福,他认为这些才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这两点在学生们对于他的记录中总能得到体现,而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他较早期一位不太出名的学生乌哲斯留下的残篇,在这个残篇中苏格拉底主动为一位杀了人的朋友做辩护人,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苏格拉底的这两个特点。以下是残篇的具体内容。(为简洁起见,以下对话中法官简称法,苏格拉底简称苏。)

在这个小城的小法庭里基本容不下观众,因为光是陪审员们就已经坐满了,这里虽然没有雅典那样501人的大陪审团,但还是有样学样地组成了51人的小陪审团,一切都努力按照雅典的样式来进行。
执行 也就是法官独自坐在审判席上,被审判者以及他的辩护人站在审判席的左侧,而审判席前面的座位上坐着的几乎全都是陪审员,只有零零散散几个被审判者的支持者坐在角落里。这次审判主要是给予被审判者申诉的机会,而在申诉过后,会立即由陪审团投票决定被审判者的命运,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没有进行判决的权力。
法:“请当事人陈述申诉的理由。虽然我看到你找了辩护人,但我要提醒你,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要不依靠辩护人的帮助自己陈述申诉理由,不过之后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
苏:“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已经认罪,他没有什么要申诉的了。”
法:“认罪不申诉?那我们就可以直接让陪审团进行判决了。”
苏:“不过法官大人,我有一些关于法律的疑问希望能够得到解答,相信您在这方面是非常权威的,我作为当事人的朋友以及辩护人,真诚地恳请您抽出一点儿时间来为我解惑。如果这些疑问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那无论陪审团怎么判决,我们都会欣然接受的。”
法:“那好吧,反正我们还有一些时间。你有什么问题就问吧!”
苏:“首先我想请问法官大人:我们的法律是不是一定要严格执行,而不能有任何例外?”
法:“是的,只要是明文规定的法律,就一定要严格执行,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就像伟大的立法者梭伦所说,‘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你的当事人因为小纠纷而杀了人,法律对此的规定就是判处死刑,没有例外。对于这一点,我相信各位陪审员也都是清楚的。”
苏:“哦,我明白了。我想再问问法官大人,如果法律对于‘杀人偿命’的规定修改了,不再是死刑了,那么就算陪审团给出的是死刑判决,我的当事人是不是也不用死了?”
法:“虽然并没有这种先例,但法律是第一位的,陪审团的判决也要依循法律,如果法律已经把某种罪行的死刑条文去除了,那陪审团之前的死刑判决理应废除,至少可以得到再次申诉的机会。”
苏:“谢谢法官大人的解答。如果是这样,那我今天就申请挑战‘杀人偿命’这条法律,希望能把它推翻,那等新法律生效了,我的当事人就不用死了。反正按照本城的传统,所有死刑都要在女神节之后执行,而现在距离今年的女神节还有一些时间,这样就算我的当事人被判处了死刑,也还有一段日子可以等待法律的修改。”
法:“你的想法很大胆,虽然法律是由公民大会制定的,但我作为本城法庭审判的执行 ,的确有权力向公民大会提交法律的修改意见。你是想说服我,然后让我提交修改意见吗?”
苏:“正是如此,法官大人。如果可以,我想试试看。”
法:“你有点异想天开了,法律的修改可不容易,而且不是一朝一夕。”
苏:“但我还是想试试。我是笃信神的,我相信神对于我们的安排都是最好的安排,我只管尽力而为,而把判决权交给你们和神,无论结果怎么样,那都会是最好的结果。”
法:“如果最终依然是死刑,也是最好的结果吗?”
苏:“是的,至少我相信是。就算真的被执行死刑,也请我的朋友不要害怕,因为一个好人没什么好怕的,死亡无非就是两种情况:要么是无梦的睡眠,要么是灵魂从一处移居到另一处。第一种情况当然不算糟糕,因为那时候什么感觉都没有了,自然也不会有糟糕的感觉;至于第二种情况,就算我的朋友误杀老人是有罪的,死刑对于他的惩罚也绝对足够了,所以他的灵魂无论被安排去了什么地方,都不会是去受罪的,因为一个好人不会受到任何真正的伤害——神的法律不会允许他被伤害,不论生前还是死后,众神都会关照他的,甚至因为他受到了过重的惩罚,众神可能还会好好地款待他,以作为对他冤屈的补偿。”
法:“好吧,如果你非要尝试挑战法律,我可以给你这个机会,毕竟我的职责就是尽可能地为本城公民服务。”
苏:“谢谢法官大人!话说回来,其实今天我站在这里,不只是在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也是在为我们的同胞和城邦服务,因为我希望我们能够拥有最完善的法律,这样才最有利于我们的灵魂和幸福。接下去我就正式开始了。关于死刑问题,我想我们应该从最基本的情况说起。首先,我想请问法官大人:如果有人用剑刺死了一个对他没有任何伤害的人,法律是否会认定他有罪?”
法:“当然有罪。按照我们的法律,人命最宝贵,如果不是因为自卫或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而杀人,就一定有罪,而且是重罪。比如你的当事人,只是因为一点小小的街头争吵就杀死了一个对他的人身安全毫无威胁的老人,所以对他的判决就只能是死刑。”
苏:“好的,我明白了。不过,虽然是剑杀死了人,但我们知道剑没有罪,因为剑只是一个工具,它没有意志,真正有罪的是拿着剑的人——即拥有杀人意志的人。请问法官大人,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法:“正确。”
苏:“那我们是否可以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谁的意志在既不是自卫也不是保护他人的情况下杀人,谁就有罪。’请问我可以这么说吗?”
法:“可以。”
苏:“好的,法官大人。那么,即使我的朋友现在是一个杀人犯,但是如果观众席上的一位公民冲过来一剑刺死他,这位公民也是有罪的,是吗?”法:“是的,有罪。就像我刚才说的,谁在既不是自卫也不是保护他人的情况下杀人,谁就有罪,这和被杀的人是谁无关——哪怕杀死死刑犯也是一样。”
苏:“那如果冲过来的不是一位而是五十位公民,不是用剑而是用拳脚将他打死,请问这五十人是不是也有罪呢?”
法:“当然有罪。你要明白,犯罪的认定和犯罪的人数无关,也和犯罪的方式无关。”
苏:“好的,好极了。那么我想再请问法官大人:如果是五千人杀了他呢?”
法:“五千人当然也有罪……等等,你的意思是说,如果对他施行死刑,就相当于是本城所有赞成死刑立法的公民的共同犯罪?”
苏:“是的,法官大人,您终于明白我的意思了。难道不是这样吗?就像您刚才所说的,犯罪的确定和犯罪的人数无关,也和犯罪的方式无关,那么既然一个人用剑刺死他是犯罪,五十个人用拳脚打死他是犯罪,那五千个人用法律杀死他也应该是犯罪呀!”
法:“但这不一样。他如果被判了死刑,法律杀他是正当的,而其他人杀他并不正当。”
苏:“是的,看起来好像不一样,但死刑是谁判的呢?难道不是法律吗?法律是什么呢?很显然,法律本身并没有意志,它和被人握着的剑一样,本质只是一件工具罢了。所谓‘法律要杀他’难道不就和‘公民们的意志通过法律这把剑杀他’是一个意思吗?我们刚才已经得出了结论:‘谁的意志在既不是自卫也不是保护他人的情况下杀人,谁就有罪’,那么现在已经是阶下囚的他显然没有能力去伤害任何人了,但法律——也就是公民的意志——还是执意要杀死他,这不是犯罪又能是什么呢?”
法:“他现在的确已经没有伤害别人的能力了,但他的死刑其实是对之前犯罪的一种惩罚。就是说,法律要杀他是有充足理由的。我们都知道,凡是犯了罪的人,都要接受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也是法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
苏:“哦,原来死刑主要是为了惩罚。那我想再请问法官大人:死刑的惩罚有什么益处呢?它是能让死者死而复生呢,还是能挽回已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都不能。但它至少能给受害方一个交代,其实这主要是从公平方面考虑的。另外,它也能威慑那些潜在的罪犯,从而维持社会的秩序。”
苏:“哦,原来惩罚主要是为了公平。可是,我认为如果我们确定一种规则,那一定是因为这种规则对我们有益处或者至少利大于弊。但为了寻求公平而对罪犯判处死刑,不仅给罪犯造成了永久性的伤害,也并没有给受害方带来实在的益处。那么请问法官大人,这种有害无益的东西,我们为什么还要保留它呢?”
法:“死刑是永久地伤害了罪犯,但不能说它没有益处,难道安抚受害方的情绪就不是益处吗?想想看,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但什么惩罚也没有,那受害者家属甚至普通公民会答应吗?他们的心理能平衡吗?”
苏:“您的意思是说,我们处死罪犯主要是为了平衡受害方的心理吗?”
法:“可以这么说,因为让法律实现这种公平就是公民们的意愿,如果不这么做,公民们不会答应。”
苏:“可是实现这种公平难道不就是一种报复吗?除了要实施报复,我实在看不出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去追求这种公平。”
法:“你可以认为它是报复,但这种报复也是基于公平的原则,对于每个人都一视同仁,所以也无可厚非,而且这显然也是每个人都希望享有的天经地义的公平。”
苏:“真的是每个人都希望享有吗?我曾经听去过许多国家的商旅说过,在一个遥远国家有一种宗教,它的教徒就不愿追究伤害他们的人的罪责,自愿放弃您所说的这种天经地义的公平。还有其他的人,比如有一位母亲在和她的儿子争吵时被儿子刺死了,但在临死之前,她请求大家饶恕她儿子的罪。这么看来,这种公平也并不是每个人都希望享有的吧?”
法:“准确地说,这种公平是大部分人的愿望吧!你也知道,诸如死刑之类的关键法律都是通过公民大会投票通过的,如果不是大部分公民代表都同意,这些法律是不能成立的。而在罪犯身上寻求一种公平——一种被你认为是用来报复的公平,这显然就是大部分公民的愿望。”
苏:“那我想请问法官大人:那些不希望伤害罪犯的人们的共同点是什么呢?”
法:“这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宗教徒应该是遵循他们的教义,而那位母亲则是因为太爱儿子了。”
苏:“但我觉得并不需要作这种区分,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字:爱。所谓的宗教教义虽然复杂,但它们最主要的出发点也是爱,就是说他们不希望伤害罪犯的原因其实同那位母亲是一样的,都是因为对于对方充满了爱才做出这样的决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爱还很不够。因为您也看到了,反映我们大部分公民意志的法律还是在借着要求公平的名义来报复罪犯,甚至杀死罪犯。”
法:“但这就是我们的现状,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大部分公民还是会追求这样的公平。”
苏:“那真让人遗憾。不过说到公平,我想到一件事。我听说古代出现过类似‘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法律,就是说如果有人弄瞎了别人一只眼睛,那他也会被弄瞎一只眼睛作为惩罚;同样,如果是他打掉了别人一颗牙齿,那他也会被打掉一颗牙齿……请问法官大人,是否有过这样的法律呢?”
法:“是曾经有过。”
苏:“那为什么我们现在不再使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法律了呢?它看起来不是最公平的吗?”
法:“看起来是很公平,但这种法律是暴力的,非常野蛮和血腥,而且往往不可复原。比如把罪犯的眼睛弄瞎了,那他就再也看不见了,即使他改过自新也好不了了,会给他留下永久的伤害,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废弃了这种惩罚方式。不仅如此,我们还废除了所有体罚,禁止执法人员以任何方式主动伤害任何罪犯,就是说我们现在的法律彻底摒除了暴力,采用的是完全和平的方式。”
苏:“说到暴力,我想请教一下法官大人,是不是凡是主动对人造成伤害的都可以认为是暴力?”
法:“是的,只要主动造成伤害的就是暴力。”
苏:“比如欺负弱小时的拳脚相加,甚至集结全副武装的大军去侵犯别国的领土、杀戮别国的公民,这些是否都是暴力?”
法:“显然都是暴力。”
苏:“那如果囚禁一个人呢?比如某个人违法地在自己家里囚禁了另一个人,这算不算暴力?”
法:“也算暴力,因为这也是伤害对方,至少让对方丧失了活动的自由,会让对方非常痛苦。”
苏:“就是说暴力不只是伤害肉体,伤害心灵同样是暴力。请问法官大人,是不是这样呢?”
法:“广义地说,是的。”
苏:“那我想我们可以这样下定义:凡是主动对人造成真实伤害的都是暴力,不论这种伤害是肉体上的还是心灵上的。”
法:“这个定义没问题。”
苏:“但这个定义还不够完善。如果我们把自卫或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两种情况统称为自卫,那么我们都知道,在我们自卫时适当的暴力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时候的暴力可以不被定义为暴力,或者至少不是恶意的暴力。请问法官大人,我可不可以这样说呢?”
法:“可以。这也是你的当事人必然会被判决有罪的原因,因为他杀死的是一位老人,一位不会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真正威胁的老人,哪怕对方有错在先也是如此。”
苏:“是的,的确如此。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过度的自卫就不再是自卫,而是会变成暴力?”
法:“可以这样说。”
苏:“甚至不只个人是如此,城邦、国家也是如此。我记得希波战争时波斯帝国第一次西侵,就是借口雅典和埃雷特里亚曾援助米利都而出兵希腊,波斯说它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也即是在自卫,但对于希腊的侵略之心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一个强大的帝国对身边弱小的邻居进行武力讨伐时更是如此,不论理由多么充分,都不会是武力入侵他国的正当理由。”
法:“虽然不是所有人都活得冠冕堂皇,但是人们一定说的冠冕堂皇;类似的,虽然不是所有人都是正义的,但是人们一定说自己是正义的。”
苏:“法官大人说得好极了,而且个人的暴力相比于战争暴力,那完全是小巫见大巫。但奇怪的是,杀了一个人的人被认为是犯了死罪的杀人犯,杀了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人被认为是犯了严重死罪的杀人恶魔,但一个任性的君主可以凭借自己国家的强大突然进攻所谓不听话的邻国,而战争一起,双方的战士和平民因为战斗的暴力本身以及附带的逃亡、饥荒、瘟疫等原因死亡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但这罪恶滔天的战争发起者却一点儿事也没有。而且有一些人——就算自己的家人、亲朋好友因为战争丧了命——还是会去歌颂甚至崇拜给他们带来战争的那个人,只因为他是自己的君主,而自己的君主必然是正义的……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个人暴力冲突的是非曲直很容易被理清,而城邦、国家之间战争冲突的原因就很复杂,或者就算不复杂,也有很多人混淆视听,从而让普通人难以分辨真假。所以战争的原因都是你说你的理,我说我的理,很难有定论,不像个人的冲突,法庭可以对其做出一个公正的审判。”
苏:“个人的冲突也好,国家的战争也好,暴力的本质是相同的。所谓暴力,本质无非就是以强凌弱、以众欺寡,而过度的自卫也属于此类,尤其是过度的自卫,很容易让人忽略它是暴力的事实。”
法:“的确是这样,强国侵略弱国的时候总要先找个好借口,比如说是对方先惹我的,但实际上最大的暴力一向都是强国带给弱国的,而不可能是弱国带给强国的。”
苏:“是这样的,国家层面是如此,个人层面也是如此。比如一只公鸡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不自量力地袭击一个成年男人,这个时候男人只需注意保护自己,象征性地吓唬一下公鸡,让其知难而退就好了。如果觉得是公鸡主动攻击我,我就有了足够的理由去全力攻击它,那公鸡可能就无法存活了,这就是过度的自卫,也就演变成了暴力。事情的确可能是对方挑起的,但这不意味着它就应该被打死或打残,一只公鸡不太可能对一个成年男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就算你在保护一个可能被严重伤害的小孩,依然是吓退公鸡就好,没必要太认真,毕竟它只是一只没有智力的弱小家禽,如果你非要用打死或打残去惩罚它,以此表达你对于它挑衅你、冒犯你的愤怒,那只能说你的愤怒太廉价了,尤其是你太容易对弱者愤怒了,何必和一只那么弱小的动物一般见识呢?我们在面对弱小的公鸡时不应该如此,面对其他弱小者时也不应该如此。”
法:“你说的有道理。但你越是这样说,我就越发认定你的当事人有罪。你真的是在为你的当事人辩护吗?你不觉得被你的当事人杀死的老人很像是你说的公鸡吗?”
苏:“我的当事人是误杀,所以和杀死公鸡的情况不尽相同。不过这已经不重要了,我的当事人有罪,这毫无疑问,他也认罪了。我现在想要探讨的主要还是死刑问题。”
法:“是这样吗?但我没看出来你讨论的暴力和死刑有什么关系。”
苏:“当然有关系。我想请问法官大人,之前您说我们现在的法律已经废弃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暴力法律,采用了完全和平的方式,是这样吗?”
法:“是这样的。”
苏:“但是,法官大人,您不觉得我们今天的法律对于罪犯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吗?如果说诸如弄瞎罪犯的眼睛是野蛮和血腥的暴力,是不可复原的,所以应该废除。那请问死刑是不是野蛮和血腥的暴力,是不是不可复原的呢?死刑显然就是一种由公民集体意志决定的、对于死刑犯实施的一种最野蛮和血腥的暴力。请问这样的死刑为什么不应该废除呢?”
法:“因为惩罚有轻重的不同。如果一个罪犯打掉了别人一颗牙齿,这样的罪行相对较轻,法律认为可以通过囚禁其一段时间来作为替代的惩罚,从而无需再施行古代那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腥和不可复原的暴力惩罚;但对于主动杀人这种罪大恶极的罪行,法律认为就算是囚禁其一辈子的惩罚也还是太轻了,所以就只能判其极刑——也就是死刑。”
苏:“说到极刑,不是还有一些比毒杀更加残酷的死刑吗?我听说以前有过十字刑、石击刑、绞刑、车盘刑等等,都非常血腥残忍,如果一个人犯了极其恶劣的死罪,那采用这些更残酷的死刑不是更合理吗?”
法:“你也说了这些死刑都非常血腥残忍,虽然保留了死刑,但这些太过血腥残忍的死刑也被废除了。”
苏:“那说到底,我们的立法者也明白血腥残忍是不好的、落后的,是理应废除的。在我看来,古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法律很像是一把表面完美的利剑,它推崇伤害作为惩罚,以相同的伤害惩罚伤害,看似做到了绝对公平。相比而言,我们今天的法律之剑却不那么完美了,因为它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绝对公平面前选择了变通——虽然它依然追求公平的惩罚,但它因为畏惧血腥的暴力伤害,所以采用了暴力程度较低的、相对和平的惩罚手段——囚禁,但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都同意,囚禁也是一种暴力。但不论囚禁是不是暴力,今天的法律依然没有完全摆脱血腥的暴力,因为它实质上还保留着最野蛮、最极端的血腥暴力——死刑。所以,虽然我们今天的法律依然是一把利剑,但它已经和古代那种表面完美的利剑不同了——它去掉了剑刃,但保留了剑尖,就是说虽然它不再割伤人了,但却依然能刺死人。请问法官大人,这是法律的退步呢,还是法律的进步呢?”
法:“我想应该是进步,毕竟我们从法律中废弃了很多血腥的暴力。”
苏:“是的,以囚禁代替挖眼割耳之类的血腥暴力肯定是一种进步。但将剑尖也去掉不也同样如此吗?很显然,去掉死刑也是一种进步,而且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我们的法律会由此抛弃所有的血腥暴力的成分,而完全以和平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就像您前面说的,我们不仅废除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废除了体罚,禁止执法人员以任何方式主动伤害任何罪犯,比如不能严刑拷问,不能虐待罪犯,一个手指头也不能动他们,就好像罪犯和我们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但当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之后呢?突然间,他就被完全抛弃了,不伤害罪犯的规定对他完全不管用了,因为法律要用最血腥和最残暴的方式对付他——将他杀死。我们抛弃了普通血腥的暴力,却留下了最血腥的暴力,您不觉得这前后显得很不一致吗?”
法:“这样说起来是有些不一致。”
苏:“不过就算我们取消了死刑,法律依旧是一把剑,虽然看起来已经不太像剑了——因为这剑既没有了剑刃,也没有了剑尖,之所以说它还是一把剑,是因为法律还是以所谓‘公平的惩罚’作为基础,就好像一把铁剑就算没有开刃,依然可以用来打人。在我看来,法律的进步方向必然是将剑刃和剑尖都去掉,甚至以后根本就不再以剑的形式存在了。”
法:“不以剑的形式存在,又能以什么形式存在呢?”
苏:“我想它会以爱的形式存在。当以剑的形式存在时,法律在保护人的同时也在惩罚人,也即伤害人,而任何伤害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如果以爱的形式存在,那它就只会保护人,不会伤害人了。”
法:“那要怎么实现只保护人而不伤害人的法律呢?那样的法律怎么安抚受害方的心理?而且,如果没有了惩罚,也就失去了威慑,到时候罪犯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吗?你倒说说看,你心中以爱的形式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它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楼主:一由同学  时间:2022-03-15 12:10:19
在柏拉图的《申辩篇》里,苏格拉底说70岁的他第一次在法庭上露面,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准确,苏格拉底在早年曾经为朋友做过一次辩护人,这是由他的学生乌哲斯记录下来的。
楼主:一由同学  时间:2022-03-23 18:08:59
真可怜,居然一个回复的也没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