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滚滚 董仁亲 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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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6 04:50:20 更新时间:2022-03-27 05:01:29

楼主:白云在天空  时间:2022-03-25 20:50:20
尾声:

《钢厂拍卖案真相昭揭,涉侵农民股权获审查》 文 / 常 恒 董源平
刚刚进入2021年11月,冬季的寒流便袭击肆虐。但是江南的天气,尚依然是难得的风和丽日、温适宜人。
11月4日,董仁亲、吴士芬夫妇接到省高院《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通知书》称,董仁亲、吴士芬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董仁亲、吴士芬不服省原审法院(2021)××行终××号行政裁判再审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而在之前的2021年8月9日,董仁亲夫妇接到最高院的《通知书》,告知“本院将你们诉××省人民政府一案【(2020)××行终××××号】,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
背景:揭开沉案实情,亟待公正审查审判
董仁亲、吴士芬的行政诉讼案,均与十六年前“钢厂”被莫名拍卖有关。不但800名农民股东权益被侵受损,而且包括董仁亲夫妇的股份及其夫妇当时投资经营的上亿元个人公司资产也被政府工作组一并收走、拍卖。
据央级多家媒体报道,在过去漫长的十六年里,投资的农民股东为此一直在为权益诉告。民事、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在县市省就有10多起,已有二三十个裁判决,还有数个民事、行政诉讼(复议)案,仍在法院、政府处积压着,甚至农民股东还与钢厂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警方多次抓人治稳。
当年参与拍卖钢厂的主要干部,在法庭上当庭公开证明陈述,拍卖的相关手续材料文件是事后编造的。股东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根本没有召开过,产权界定会议纪要、同意钢厂拍卖、拍卖报告、决议……等等十多份拍卖文件,也都是事后编造的,在上报和批文的所制时间上逆行倒签,实施操作和显露的相关流程更是本末倒置。揭开钢厂十数年来被侵占和被贱价拍卖的沉案冤情……
但当地行政部门却层层谎报称“……钢厂拍卖至今无任何纠纷”,甚至行政作出“拍卖已履行了审批程序”,“拍卖钢厂合法”之文(复)函,屡屡左右着诉讼案件裁判和复议结果……
三位法学专家2017年7月20日出具《企业股权论证意见书》:陈有功、张军军、朱一夫、董仁亲、仇×龙、陈×平、朱×昌、杨×祥、吴士芬、茅×明、王×芳……分别是三企业的合法股东,三企业产权应为工商登记股东所拥有;镇政府因摊派索取1700万元企管费受到抵制,将三企业的资产界定为村有产权,违法剥夺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利;县、镇、村无权将自然人投资经依法工商登记、产权明晰的三企业资产界定为村委会所有,江海府否定三企业自然人股东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资产评估确认三企业的总资产,漏评了约4亿元;伪造文件擅自认定产权村有并主张、配合对三企业整体产权交易竞拍转让,以自特种钢厂提取的资金受让了三企业的资产,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非法产权界定、强迫交易转让三企业资产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对政府的行政决定、核查意见及省府办复函确认提起行政诉讼……
钢厂拍卖内幕昭然若揭。但包括董仁亲夫妇在内的投资农民,没有一宗诉讼案能由此被公允纠正而获胜诉,要么被以种种不相干的理由层层裁判驳回,要么一会儿说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干年后一会儿又判你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十余年间农民权益诉讼案被来回空转(除了正常死亡外,现已有多位农民股东来回奔波于诉讼,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因伤亡故,及上高龄的农民股东因得病无钱医治却在诉讼过程中不幸离世)!现在,被拍卖的钢厂原农民股东的权益到底该如何全盘清晰地予以公正公断,事实已铁证如山。这场被指旷世权益被侵之诉,在省及司法领域,将会是一个怎样的审查与审判之果呢?
回顾:巨额摊派收费遭拒,钢厂被收贱卖
1978年底,董仁亲辞去地委副书记的领导职务,回乡投身农村经济建设。八十年代初,董仁亲夫妇与中兴村几百位农民分别投资,先后共同成立了股份合作制东方特钢公司和特种钢厂。同时,董仁亲个人投巨资经营“经销一部”,妻子吴士芬以股投资了“金石拉丝厂”。
2000年3月,乡(镇)村合并,两年多后的2003年1月,董仁亲夫妇与村百姓又出资,共同成立了亚洲钢管公司。
2003年,特钢公司、特种钢厂分别向董仁亲、吴士芬签发股票9000万元和9459.4015万元。
2004年初,镇政府新换任了镇书记。同年6月,镇政府突然以“企管费”可抵税为借口,向钢厂(特钢公司、特种钢厂、钢管公司三个企业的合称)摊派1700万元企业管理费,指令乡镇企业管理站经理施卫(后因受贿犯罪被判刑)强行收取。乡镇企业法规定,民营私企不交社队企业管理费。钢厂股东会决策组长董仁亲阻止钢厂现金会计汇付该企管费,遭到权官报复。董被诬陷是巨贪,侵吞集体财产的诬告信被送京城批转地方查办。2004年8月6日,江海副书记张林传审董仁亲。8月9日,县调集相关部门和镇官人员组成二三十人的收厂工作队进驻钢厂,接管三企业,宣布废除钢厂股东会,并称钢厂为村集体企业。董仁亲被审查二个月,未查到贪污一分钱而获自由,11月2日被扫地出门,流落海南三亚。
12月14日,工作队和钢厂法人、董事长朱一夫达成方案,出台钢厂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座谈会议纪要》,并把被董仁亲原阻汇的1700万元“企管费”交给了镇政府,并多给了50余万元,合计是1750余万元。2005年1月25日,总资产10多亿元的三企业被他们以2230万元超低价出让拍卖。钢管公司法人仇××一人取得受让权!随后与钢厂原三企业总管、董事长朱一夫、副总经理陈××等人合组成为新厂主分享股权……
钢厂被拍卖后,镇政府从2230万元拍卖所得中又拿走了130万元和100.12万元,至今收款去向不明,无法向诉告的农民股东解答回复和予以退还。
2005年3月26日,海政(2005)287号文件,将三企业产权(股权)拍卖所得的2230万元按75%,再扣除了计200多万元莫名款项后,将仅剩余的1400余万元,以钢厂1999年所发土地股票为依据,按股票面额30%比例分配给村民。而受让钢厂的新厂主朱、仇、陈等人,于2006年5月将钢厂一个热连轧车间出售给北京某公司,就获6000万元,后将钢厂整体卖给广东一家风机股份公司,得价款19.2亿元!——这到底是一种怎样而惊人的百分比率?!
2014年10月,陈有功、张军军等农民股东,突然发觉新厂主早于2005年1月至4月间,就通过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仿造陈有功、张军军等股东的签名,将他们这些农民股东名下原投入在钢厂的几十万、上百万的持股股金,转入到了朱一夫、仇××等10多位新厂主及其新厂主子女的名下!
干部:钢厂不是村的,收厂拍卖手续编造
三企业被拍卖十多年来,投资权益严重受损的800农民股东,一直在维权诉讼。面对投资农民一个个、一次次的诉告,法院向村干部及钢厂负责人核查实情。
2016年2月19日,原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盛××、村副支书沈×、村会计黄××自书出具《情况说明》称,产权界定座谈会、改制评估、登报公告等事项,村委会均未参与。企业被拍卖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签字盖章,均是根据企业、政府的要求执行的。我们深知如拒不签字盖章,将面临被问责直至免职。产权界定村有的《座谈会纪要》是镇官施卫和钢厂朱一夫等伪造的虚假文件。第二份情况说明:关于假《座谈会纪要》上签字,不是8月9日,是12月上旬朱一夫通知我们村委在樊会计办公室,朱一夫拿出伪造的《座谈会纪要》要求我们签字的,我们即压印。施卫、朱一夫请签字押印除这假《座谈会纪要》外,还押过多个伪造文件,我们在中院庭审会上陈述作过证,今天再次申明,都是事后施卫、朱一夫要求村委签字押印的。
2016年4月13日,盛××、沈×、黄××三位村干部,在农民股东陈有功诉新厂主侵占股权一案的二审听证中,出庭陈述了钢厂性质及当年钢厂如何被拍卖掉的实况。
据中院庭审笔录:
盛××在法官当庭询问钢厂情况时说:我清楚他们是股份企业,根本不是村集体企业。2004年的时候,朱一夫给我打电话,说钢厂要改制,要我村里出面向上级部门打申请。我和朱一夫到了三厂镇党委书记那儿,镇书记说1996年已经进行过改制,不能再以股份制名义改了。回去后,钢厂即写了改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上称1996年改制没有完成,现在要以集体企业彻底改制。后来,镇里边又告知我说经讨论钢厂属村里了。具体的事宜都是他们工作组和厂里完成的。
盛××还陈述,拍卖的资料原来我们村里保存一套,拍卖一年后,施卫说镇里材料不齐,让我们村里送一套资料给他,然后就把我们村里的一套资料给了他,而现在村里没有拍卖资料了。实际是被镇官以幌子都收走了。
在回答法官关于钢厂里的资产是不是由你们村管理的核实询问时,盛××明确陈述,从并村到钢厂拍卖我没有看到厂里的什么东西,村委会账上也没有对这个厂记载有关的财产状况。他们说钢厂是村集体企业,实际上不是集体的,如果是集体企业,为什么我作为村的法定代表人都不知情?
对于这些事后而编弄的材料,当时为什么会盖章、签字?盛××当庭回答:如果我不盖章不签字,当时就不让干村支书、村主任了……
沈×在回答钢厂是股份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的庭审核实调查时,她明确称:是股份企业。按照这家公司的性质,这家公司在做处分资产的时候不需要我们村委会参与。之所以盖章、还有一部分文书资料需要我签字,这是有背景的……朱一夫为村土地入股费之事栽赃诬陷我,且将我老公已经先从钢厂辞退了。村委不但没从朱秀仁处要回来村土地入股费“证明”(土地入股费4800万元被朱写成了480万元),后来镇上找我谈话,说我破坏改制。当时我的签字是被迫的。
黄××在庭陈述:2006年以前是兴虹村的会计。村委会的财务与钢厂的财务没有任何关系,钢厂是股份企业。我也并没有经手过钢厂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在村的操作流程中钢厂的资金从没有进村委会的财务账。村委会在钢厂拍卖过程中也没有台账的记录。如按照钢厂属集体的定性,应该要进我们村委会的账,但实际上没有进。
还有,对于三企业拍卖有一个竞拍的领导小组,盛××被列为是这个组的副组长一事,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钢厂三份《竞价成交确认书》等。盛××均指出,这也都是拍卖完成后补弄的,要求其及村委会盖章、签名。对于沈×被列入竞拍领导小组成员是不是事实?沈×回答这事她不清楚。黄会计也被列名在竞拍领导小组的组员中,黄会计表示我没有看到过这份文件。
事后,有央级媒体记者采访钢厂被低价拍卖纠纷一事时,也采访了盛××。他告诉记者:三个企业都是股份企业,不是村委会集体的,拍卖文书材料是后来编造的。当时我是基层干部,只能服从。我除了服从签字、盖章外,没有参与其它什么。之所以出庭作证陈述,还出具了《情况说明》书证,只因是实事求是!
据省高院庭审,2017年7月18日,朱一夫在省高院复查农民股东陈有功股权转让民事纠纷案时,也明确陈述:拍卖活动都是政府主导的,当地有关部门都抽调人员作为工作组参与。当时三个企业之所以拍卖,是因为有人举报当时的厂领导侵吞公司资产,后来政府组成工作组进驻公司,发现公司股份制不规范,所以他们把三个公司都界定为集体所有。这个企业是我们这个村原老支部书记主持办企业。2004年8月政府工作组进驻把三个公司都界定为集体所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工作组的人做的。关于产权界定《座谈会纪要》是拍卖后,镇政府和工作组协商以后编补的,且这个文件是事后工作组领导起草的。
假:“拍卖至今无纠纷”到省办“复函”
据官方资料显示,1996年8月20日,特钢公司经产权界定无集体资本金,《企业转制方案报批表》(一)评估净资产为零;(二)原企业职工集资644万元转为职工股本金作为转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钢厂早已经转制,就因为“1700万元摊派费”之导火索,引爆了明知钢厂早已经转制却而仍要采取非正常手段再强冠以转制并予迅速廉价拍卖的人为灭厂之果。22年数百名农民股东艰辛办厂之心血积累被白白的一朝葬送,一整套事后编造文件赫然在目:
三企业产权被界定村集体所有的《座谈会纪要》,落款时间显示为2004年8月9日(工作组进驻钢厂日),盖的是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的印章。据证人村干部在南通中院法庭上公开陈述,座谈会议当时村委会根本不知,也没有人参加。是工作组在宣布收厂令后的2004年12月14日那天,镇官召集钢厂朱一夫等人在镇政府编造后拿来要求村委盖章签字。工作组进驻并收厂时根本没有召开过这会议,却《座谈会纪要》落款时间写成“2004年8月9日”,提前了4个月零3天。这《座谈会纪要》形式上看似合规,实质上其内容与事实完全是造假的。
《村民会议决定》,盖章签字的时间显示为2004年3月28日,比工作组8月宣布收厂时间整整提前了4个月多。钢厂还未经《座谈会纪要》界定为村有,村民怎么就已经开始行文确定授权村委办理转制拍卖所有工作了?实际此时的“3月28日”,火热的钢厂正在清资核产评估为上市忙着作准备。这程序怎么会是倒着来的!同样,村干部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该村民会议根本没有召开。
《关于特钢公司等三企业改制有关事项的函》(内容是委托镇政府代为企业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其落款时间也于2004年3月28日同日出台的。对此,村干部严正声明,这是已被拍卖了后造假编的!是他们起草并打印好了材料送来村委会要求村干部签字盖的印。“我们种田人哪会懂写具如此的村委文函”。
还有一份时间标注为2004年8月10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钢厂职工、股东以及法庭庭审证明,对此行政收厂,钢厂根本从未召开过什么职工代表大会,也根本不知道有此份“决议”。
《改制申请》《关于同意对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关于成立三企业产权(股权)竞拍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材料。盛××看了后当庭称,这些材料也都是钢厂拍卖完成后编造形成的。这“批复”在钢厂拍卖完成后才拿给我们,当时我们已经拿到钱了,我不知道这个“批复”还有什么用。
2004年12月20日,镇政府在编造的(2004)38号《关于钢厂改制方案的请示》中“认为”评估三企业总资产5.82亿元。据资料显示,实际漏评了特钢公司长期为下属企业特种钢厂、钢管公司投资加工制造的价值4亿多元的生产设备和特种钢厂原材料、产成品,还有漏评了港口500亩土地价值。
同样,编造和倒签的行文编号文件还有:2004年12月26日《江海政府办公文单》【(2004)1710号】,县长批示同意以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形式进行产权转让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12月20日,而两位分管副县长批示同意的签发时间分别是12月23日、12月25日。
……
股东维权,告违法签文拍卖。为了压住事态和掩住拍卖文件伪造行为,政府谋划出台了《拍卖三个公司产权处理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称“确认2004年在江海政府领导下会集审计、税务、政法委、镇政府已认定三企业产权村有并组织批准了产权交易拍卖”,“三企业产权界定村有并被拍卖,是村、厂双方自己同意的”,江海政府“只是对此上报的产权界定、改制拍卖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批复”。
民营股份三企业,股份制是不是规范且不说,但这绝不是政府工作组或某些官员借以权力干预,进行强行收厂、拍卖的根本理由和挡箭牌。这核查意见完全是在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玩文字游戏,为非法收厂行为推卸逃避责任。
股东不服,政府又出一方,呈请市府速转报省政府出具《关于确认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而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对其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是否合法一事进行法律审查时,省工商局经过审阅市政府请示和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并对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后,发现请示中表述的集体产权界定与转让的情形与企业登记情况严重不符。2008年1月18日出具《审查报告》明确指出:一、从登记档案来看,特钢公司、钢管公司均为全部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的登记材料反映,它们均作为私营公司在历年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直到2007年12月30日办理注销,从未恢复其集体性质。从财产权归属上讲,如果要将私营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无非两种办法……镇政府主持的“会议纪要”的签署方不是原产权人(企业自己是不能作为自身产权归属的确认方的)。二、集体资产转让的相关表述不符合逻辑。“会议纪要”将三企业统一作为村办集体企业性质处理,并将两公司的投入统一作为借款处理,在三家企业、三块资产、同一批人经营时,何来产权竞价公告中所言“上述三企业系紧密性关联企业,整体竞价转让”一说?更甚者,在产权界定尚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村委会如何有权处置该两司资产?(详见省工商局论断报告)
2007年11月29日江海经市转呈的《请示》事项【(2007)135号】:鉴于原钢厂在2005年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确认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现特请市政府转报省政府确认如下事项:1、原钢厂产权权属界定为兴虹村集体所有合法有效;2、钢厂集体产权转让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权交易结果合法有效。原钢厂2005年集体产权交易不存在纠纷或任何潜在纠纷。若发生纠纷,本县承诺负责予以协调解决。
市政府向省政府出文函《请示》【通政请(2008)1号】:……该公司(指钢厂)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如今后发生问题,由我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专此请示,盼予示复。2008年元月8日。
这些年来,钢厂股东一直就钢厂产权及股权问题在维权上告,与钢厂(拍卖后改名为××能源公司)多次发生大规模冲突,当地警方多次抓人治稳,社会影响极大,但却上报掩饰称“该公司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或任何潜在纠纷”,并黑字白纸层层拍下大胸脯声称“若今后发生问题纠纷,由我市政府承诺负责予以协调解决”!这举动为什么?分明是在“内部”压事,防钢厂股东一旦官司引开打大了弄到上层去。
后,省府办公厅要求省工商局重写《审查报告》。
2008年3月12日,省府办公厅根据市通政请(2008)1号《请示》,作出(2008)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称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这一“合法性复函”,让农民股东的维权诉告之路,常被陷入在转圈式的循环漩涡中,要么被以“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要么被以“不是股东”或“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为由判决败诉,甚或将原告的复议案被法院当作信访,以“原告的履职请求符合信访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而驳回。回避钢厂被编造文件拍卖的侵权事实,审理能挡则挡,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或不予回复,或单一的断面式审理,不对文件证据材料审查。待有关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又被判决认定适格有效时,则又若干年已过,至今已有百余位农民股东已经不在人世了。其实,省府办公厅的回复批函是属被地方政府虚报而骗取作出的,从法理上讲也是没有正式法律效力的。但这些函和编造文书像山一样存在着,让公正审理视而无睹,难以翻越?
交办:沉案破雾,最高法指令省高院审查
董仁亲夫妇的维权诉讼,是钢厂800农民股东中已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撤销省府办《复函》之诉,伪造村民、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座谈会纪要等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民事侵权之诉,请求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等十多起不同诉讼中的一部分。
董仁亲夫妇以据力陈举报反映,并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即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2021年8月9日,最高院向董仁亲、吴士芬夫妇送达了(2021)最高法行通2240号“本院将你们诉省人民政府一案【(2020)苏行终1707号】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通知书》。
“由于有关部门办事人员不深入调查而出具产权村有、改制合法函等,为强行收厂拍卖行为筑起了挡箭牌,许多年来农民股东维权难上难。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正当合法的股东维权诉讼,但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与保护。更何况我个人投巨资所办的经营一部财产,当时也被他们全部收走拍卖,至今未与我告知、履行清偿等。”董仁亲夫妇是2019年被审理法院确认系钢厂三企业的股东,在这之前的十来年诉讼中原县市省三级法院判定董仁亲夫妇不是钢厂三企业股东的错误得以纠正,也使其成为了适格的诉讼主体。
2021年4月26日董仁亲夫妇向省高院对(2021)苏06行终63号提起的再审申请,一直石沉大海没有受理消息的再审申请案,这次——11月4日,终于也有了受理再审的通知。
“明明镇政府拿了钢厂几百万的钱;明明镇及政府工作组收厂拍卖的文件是虚假编造的;明明十六年以来钢厂农民股东一直在诉告并与钢厂多次发生激烈冲突,政府仍上报掩饰称钢厂拍卖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或任何潜在纠纷;明明政府承诺被拍卖钢厂如发生问题纠纷负责予以协调解决,而无人作为和得不到依法裁判;明明两级政府呈转报送的《请示》有严重问题(省工商局的《审查报告》),省府办还吻合《请示》出具《复函》;明明上述人员涉嫌严重犯罪,司法审理不移送、股东报案也不予立案……”农民投资的民营企业产权被侵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背后疑云谜团重重,原钢厂数百名农民股东怎不愁肠百结,寝不能安。
前不久,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钢厂农民股东代表顾正康的《情况说明》称,2004年——2005年间镇街道办收取钢厂款项中,经过到园区财政局、农经站及向村级账目的工作人员查询,有100多万元仍未查询到。
原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经理、钢厂拍卖等事项重要参与人施卫,从监狱服刑期满一释放,即进入受让钢厂的新厂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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