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和解协议】分房不给钥匙引起合同纠纷被驳回,现向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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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05 19:10:04 更新时间:2022-04-06 02:41:23

楼主:2020监督哨兵  时间:2022-04-05 11:10:04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访人): 李荣寿、男、汉、 1945.9.8出生、 退休职工
住 址:合肥市蜀山区奥林花园24幢103室 手机号:13956983311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访人): 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7968R 注册号:340121000005703
法定代表人: 陈 清 手机号:13855195458
地 址:合肥新站区东方大道与怀远路西南交口 联系电话:65664816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2022)皖01民终1580号[民事裁定书] 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合肥中院(2022)皖01民终158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合肥中院再审。
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是错误的。
首先、申请人认为: 这次运用过去的法律下达错误的裁定是有历史背景影响。
自从1992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起动房改,至今30年以来, 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和享受住房补貼,就不存在单位分房,也不存在因分房所引起的占房腾房的纠纷。所以,法院接触到本案分房要钥匙的纠纷, 时代不同了也无案例,就不能准确把握法律,所以3月15日下午开庭, 很快第二天3月16日就下达[民事裁定书],把本案分配两间房未给钥匙的合同纠纷案,就按照过去单位分房产的纠纷来处理。也未告知审查, 就己本院认为:“系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又必要简述一下我们(夫妇)的情况: 1965年进入军工企业, 原是安徽大江机械工业学校职工,1992年因组织调动, 把原在学校分配的住房退还给单位,(见附1) 到新单位后,领导承诺: 先租房后分房。可一直未解决, 其主要原因是:与单位发出[自动离职]和[开除处分]的劳动纠纷, 历经四次仲裁、六次判决 (见附2),最后都胜诉,恢复劳动关系, 还补发工资, 並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可是为了报复我们既未补办住房公积金, 也未享受公司每月发放的租房补贴、更谈不上当时能安置在学生集体宿舍楼养老居住,只是办理退休手续,(但在上报办理退休手续时也伪造二份公司文件 使我们少算退休待遇)总之在军工集团系统里, 是唯一有40年工龄的老职工中,有30年未享受任何待遇的无房退休双职工。所以2009年9月公司破产清算時期向当时的管理人提起信访后也给予答复,到军工集团复查不服到省国资委复核时,要求军工集团重新复查,就这样互相踢皮球12年之久. 省信访局下达13次书面 [告知函], 向省国资委也递交过11次[催办请求书] 一直也未解决。
2018年申请人发现安徽军工集团党群部部长在[国家信访局投诉网]上,欺上瞒下, 谎称:“本信访于2014年中已经作出答复、复查、复核三级意见,信访程序总结”的虚假信息。申请人看到伪造证据后, 直接向国家信访局等上级有关各位领导多次连续反映、希望关注、督办。最后安徽省信访局、安徽省国资委不得不挂牌, 要求安徽军工集团必须解决。于是,遗留30年的信访事项, 通过安徽军工集团党委领导牵头,双方自愿协商签定了 [信访和解协议] 信访才真正总结。但军工集团还按照[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23条规定: 复查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复查程序终止。
第三、讲到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在是在落实 [信访和解协议] 第四条 [关于乙方住房诉求问题] 中,要分配的“原工办干休所腾退的办公用房一楼东1和东2两间房”的钥匙而产生的纠纷, 与信访无关,更不是“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申请人认为: 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 [信访和解协议],其性质是民法中的合同,因此, 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虽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而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当事人履行。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的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一审法院依据前30年的 (法发[1992]38号)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把本案的合同纠纷当作“因单位内部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难到法官不知道这一司法解释虽未废止,但因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实际失去了意义。本案是通过[信访和解协议] 的方式, 来分配二间房给申请人, 就是解决了住房的诉求。分房就要给房, 拿钥匙也是基本常理, 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存在什么“内部分房、具有一定单位福利性质所产生的分房占房纠纷”而是法院脱离实际、瞎操心的表现与审理本案无关。
本案在信访和解过程中, 关于解决[住房诉求问题]上就是考虑到现在的状况, 才协商写明三部分的情况。其中第二部分申请人要求分配从原工办干休所腾退的办公用房, 此两间房虽然属于危房不能居住, 但房内很干净还放有办公用品(见附3)。申请人打算放一些物品, 在女儿家腾出一个房间来解决居住问题。 否则长期租房每月1400元, 靠两人近6000元的退休工资是维待不了的。申请人去年还动过腰椎大手术, 打了8个钉, 也要有自己的房间长期休息。所以必须要拿到钥匙才能解决安排好晚年生活。
但是,申请人在签订[信访和解协议] 第二天就向被申请方参加签订协议的副总经理要过钥匙, 他同意到工办干休所去要回钥匙。申请人通过微信的方式也向负责牵头的军工集团党委领导,反映[要求落实和解协议中的住房问题] 。他也告知我:“就我所知,你说的不准确。具体由金星公司答复你“最后,还是军工集团党群部部长不同意, 还强行将参加签订协议的副总经理一起告知不同意给钥匙,还专门召集与本案无关的三人到我家骚扰三天,要反悔协议,退回应得的全部补贴款。就是因为申请人实名举报他在[国家信访局投诉网] 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报复而己。现在将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与到我住处骚扰的违纪行为一起实名向纪检部门举报等待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一直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提起再审,如有不同看法, 也请求将此案作为本省首例的特殊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给予解释。如果还是不予立案的话,只能到最高法院申诉,将诉讼程序走完为止。然后就继续重新信访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直至拿到钥匙为止。否则、死不暝目。
(见附件1-3)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李荣寿
2022年4月6日




楼主:2020监督哨兵  时间:2022-04-05 1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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