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县百姓遗留积案难化解惨遭毒打冤上冤到底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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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7 02:03:42 更新时间:2022-12-25 05:44:43

楼主:广兴湘星  时间:2022-04-26 18:03:42
广西兴安县百姓遗留积案难化解惨遭毒打冤上冤到底谁来管
控告人:唐利琼,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北大街080号
身份证号:452324196304081429,电话:15078927556
被控告人:兴安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承案人:朱回香,杨安刚
被控告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承案人李明军,陈桂良
被控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案人:唐菁
被控告第三人:兴安县G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申小军,胡凯
被控告第三人:兴安县政法委书记,蒋世语
事由:官官相护,包庇犯罪。
请求:依据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法官法四十六条,人民警察法二十二条规定,追究被控告人与第三人串通一气,官官相护,迫害无辜控告人的渎职法律责任。
请上级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明察,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惩处司法腐败犯罪,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尊严下,引起重视查明真相严肃查处,派出专项司法巡视督导组实地调研查处,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保护受冤受害控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实及理由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2016)桂0325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2017)桂03行终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申368号行政裁定书对兴安县G安局,兴安县政法委书记蒋世语胡作非为,对正当信F控告人非法关押拘禁暴力殴打伤害,严重执法犯法,侵犯G民正当合法人权,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作公正认定,为其隐匿违法真相,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官官相护,枉法维持第三人兴安县G安局(201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法律的公正公平,法律的尊严因三级法院徇私枉法,法律的天枰严重倾斜,受害控告人为此不服。
2013年3月18日控告人到兴安县政法委正常信F,诉求落实解决信F积案遗留问题,兴安县政法委书记蒋世语不化解矛盾依仗权势,指使兴安县G安局兴安镇城区派出所民警非法关押拘禁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控告人,承案民警暴力殴打控告人头部胸部,腹部,控告人被毒打后昏死过去,屎尿难排出,遭其辱骂,不许换裤子,后用凉水泼醒控告人,在被其送往金鸡岭拘留所10天拘留途中,控告人两次昏死,但铁石心肠的办案民警无动于衷,态度冷漠,导致控告人合法人身权益,健康生命权因G安的执法犯法受到严重损伤损害。
兴安县G安局滥用执法权,在违背事实以权代法下作出的对控告人的G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受害控告人以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对正当信F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的受害控告人枉法处于行政拘留处罚,严重执法犯法。
兴安县,桂林市广西区三级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一边倒地采信第三人所作出的虚假处理决定及所谓的证据,对无罪控告人罗织罪名,栽赃陷害,枉法维持兴安县G安局对控告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的判决裁定结果,严重违反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的准则,侵害了控告人合法权益,控告人为此不服,特向最高司法机关提出反映控告。
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明察,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重事实,重证据,维护法律尊严公正,保护控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引起重视,查明真相,严肃查处,派出专项司法巡视督导组实地调研查处,迅速落实处理解决,让受冤受害控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致
有证据请调查
控告人:唐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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