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检察院不作为由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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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01 05:51:27 更新时间:2022-05-01 07:29:05

楼主:成功FO  时间:2022-04-30 21:51:27
我于2022年4月30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书》内检民监【2021】15000000137号。下面给予全文陈述:
申请人因与赤峰市天航公司、张某所有权确认一案,不服赤峰市法院(2018)内民04民终3012号民事裁定,向赤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05年1月13日,张某以赤峰市天航公司为被告,侯某、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赤峰市天航公司将涉案房子交付张某,判令申请人从房屋内搬出。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2014年8月29日,申请人就该案申请再审,赤峰市法院作出(2015)赤民再字第7号判决,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其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生效裁判相反的内容。现申请人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判令赤峰市天航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其诉讼请求实质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此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6日向高检申请过监督,2016年9月请求高检监督2017年11月1日作出不支持,2019年3月向高检申请监督,2022年4月25日作出此《不支持监督申请书》。
此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案”。根据(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决(以下简称70号)在本院确认之前反复重复陈述:两级行政判决认定:张某提供购房人合同虚假,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登记行政行为无效。而(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决在本院认为:将“无效”改成“撤销”;将张某提供《预售抵押登记》改成《预售合同登记》;将张某在一审,终审。重审,终审及两次行政上诉状都说“亲自到房产登记”改成“张某未参与登记行为,不能将登记过程中的购房人过错归责于张某”。将天航公司2002年交付申请人居住经商手续齐全的房子,以审判权强行剥夺。
这里的侯某是天航公司售房负责人,知道内幕。为得到两万元,涉嫌伪造法律文书欺骗申请人参与诉讼,揭穿张某与房产勾结伪造登记。两级行政判决调查盖在购房人合同上印章人陈述:2004年5月27日领导让在领导领来人的合同上写2002年7月24日并盖上2002年11月14日才备案启用的印章,为澄清事实,故在购房人登记栏注明02.7.24和真实时间是2004年5月27日。
事实是天航公司法人2004年5月19日入狱,张某为将前夫(死于2001年)投资盖楼款追回,由后任丈夫公安局人拿提前伪造购房人合同进监狱让开发商签名,投资款就不要了。房产帮助伪造《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表》,出现2001年死亡,2002年7月24日到房产登记,出现身份证登记栏空白等刮改涂抹清晰、面积不符等等错误。
由于70号枉法判决,申诉到高院,高院两名法官进监狱核实申请人委托两名律师的《调查笔录》记载:张某、侯某的购房合同都是进监狱所签,房子只卖给申请人。2009年9月17日开庭,申请人主张权利,当庭播放向侯某索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不动产销售发票》录音。高院法官于2010年2月25日在申请人《...诉说》最后页写“发回赤峰重审”。因为张某给了侯某20万,公检法承诺侯某撤诉给50万。高院违背自己《调查笔录》损害申请人利益,根据侯某撤诉作出(2009)内民提字第113号裁定。公检法实现承诺,巧立名目给了侯某52万7千元。高院不给我立案,请求高检监督。
在公安局答辩是“明令授权”,出现2010年8月6日近百人没有公检法任何手续光天化日之下入室抢劫,房子被霸占,房子内近百万财产至今不知去向。
从此金柱院长不许立案,潘院长到来重视下,启动2014年4月1日进监狱开庭,根据开发商陈述,2014年4月5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183号判决认定:申请人的所有手续都是天航公司出具,申请人的购房手续合法有效。(2014)赤民申字第240号认定:申请人请求撤销70号符合民事诉讼法,提起再审。2015年1月28日赤峰市法院进监狱开庭,开发商的陈述与高院《调查笔录》,2014年4月1日在监狱开庭一致。2016年1月13日近13点现打印出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赤民再字第7号判决书。此判决玩弄时间穿越,颠倒审理层次,以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购房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当然,还有更加荒谬的言辞,不一一赘述。这就是内蒙检察院的不作为,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书的简单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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