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啤酒”与大连市西岗区法院、甘井子区法院、中院合伙串通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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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9-07 22:43:00 更新时间:2022-06-19 14:55:03

楼主:大连市西岗区法院  时间:2014-09-07 14:43:00
“哈尔滨啤酒”与大连市西岗区法院、甘井子区法院、中院合伙串通造假案
隐瞒“哈啤大连分公司”已注销事实,伪造二企业公章虚假应诉、行贿
上访妈妈15个月被非法拘留8次,7岁儿子无法正常报名上小学


原告费耀萱2009.12.22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下称“哈啤大连分公司”)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哈啤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未走账报税部分提成款。

“哈尔滨啤酒”串通隐瞒“哈啤大连分公司”在立案一年前已经注销的事实,伪造“哈啤大连分公司”与“哈啤总公司”二企业公章虚假诉讼、行贿、诈骗,与大连市西岗区法院、甘井子区法院、中院合伙串通造假案:

一,西岗区法院一审李世华法官立案、送达程序违法:
本案其中一被告“哈啤大连分公司”在原告2009.12.22起诉时,已经于2008.9.3注销了一年多,竟然起死回生,仍然被西岗区法院列为了被告;而另一被告“哈啤总公司”则未真实送达。

二,2010.11.29一审金艳法官明目张胆地利用手中的权利,公然造假:判决由已经注销了二年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哈啤大连分公司”承担176万主体责任,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哈啤总公司”却不承责,判决主体错误,违反《公司法》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明确规定:
即使“哈啤大连分公司”未注销仍存在,《公司法》规定,也只能判决企业法人“哈啤总公司”承责。
卷宗中“哈啤大连分公司”与“哈啤总公司”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均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金艳”字样:“哈啤大连分公司”2008.9.3办理注销时营业执照与企业公章已经被工商局收回,2010年金艳法官是在哪里看到的“原本”并“核对无异”呢?“哈啤总公司”营业执照粗黑体标
题即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金艳法官怎么解释?
为什么“哈啤大连分公司”先已注销、竟能后被立案、后被判决?

三,大连市中院王彬与宁宁法官包庇犯罪、继续串通造假案:
2010.7.1王彬与宁宁法官下发裁定书: “… 本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9月3日注销。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立案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在此之前,本案当事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已经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均已消灭,无权参加民事诉讼,原审将其作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程序违法。因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本裁定中不再将其列为上诉人… 发回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重审。”
中院王彬与宁宁法官包庇犯罪:“哈啤大连分公司”2008.9.3办理注销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与企业公章已被市工商局收回,在西岗区法院一审2009.12.23虚假应诉所递交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文件,只能伪造。“哈啤大连分公司”上诉中院二审所递交的加盖企业公章的上诉状与应诉授权文
件,也必需伪造。
王彬与宁宁法官很清楚其中涉及:伪造企业公章、虚假应诉、诈骗、行贿与受贿、合伙串通造假案,为什么不移交经侦大队立案追责?为什么不依法改判企业法人“哈啤总公司”承担主体责任?
因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孙长波律师代“哈尔滨啤酒”行贿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二审中院法官包庇犯罪,与“哈尔滨啤酒”继续合伙串通造假案。
原告在中院二审中,发现卷宗中一审、二审“哈啤总公司”授权企业公章与真实公章明显不一致,2011.5向中院书面递交对被告企业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中院未予答复,此份申请书也未入卷宗。

四,发回西岗区法院重审,2011.7.26原告书面递交对被告企业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孙晓君法官将常规一个月下发的公章司法鉴定程序拖阻了一年零十个月,直至2013.6.17大连市中院司技处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下发[2013]辽德司文检字096号检验报告书确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二企业授权委托印章均与真实印章印文不一致,即均为伪造:
对司法证据已经确定的性质恶劣的经济犯罪,孙晓君法官拖延至今已经一年多,不移交经侦大队立案追责,却违反法律程序强行开庭,2014.5.16竟以原告未到庭为由撤诉处理,“撤案裁定”只字不提公章司法鉴定结论与原告垫付鉴定费由伪造方承担。
不依法将串通造假案刑事犯罪依法移交经侦,却越程序违法开庭,西岗区法院为什么怕移交?

五,“哈尔滨啤酒”勾结西岗区政法委姜文奇副书记,串通西岗区法院院长李辰章、主管院长赵玉惠、庭长潘辉、法官李世华、法官金艳、法官孙晓君、市中院法官王彬与宁宁、被告律师秦广、原告律师陈旸与张文剑:合伙串通造假案,以案谋私,竟诈骗到司法的公权的执行者的头上。
其中:行贿与受贿,必然存在。

六,大连市政府与公安局包庇犯罪、协助镇压迫害受害上访原告:不予解决问题,2013.4.12 - 2014.7.2在没有北京公安机关立案移交手续前提下,15个月间非法拘留原告8次70天,致抑郁症复发加重,制造新的损害。

七,西岗区法院、甘井子区法院、哈尔滨啤酒串通拖延不办理解除保全手续、不正式送达核实案件真实性、不出具真实公章授权与执行手续,原告7岁儿子无法正常报名上小学:
西岗区法院案原在甘井子区法院“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返还原物案”中被立为反诉,市中院判应另诉,又在西岗区法院立案另审,二区案件原为一体案件、同一主体。
2013.6.17大连市中院司技处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2013]辽德司文检字第096号检验报告书确定了甘井子区法院“返还原物案”原告企业印章为伪造。
1,“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伪造的企业印章诉前保全抵押、立假案、虚假诉讼、执行诈骗、行贿,与甘井子区法院法官李世全、中院法官朱丽、本人一审代理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孙长波律师合伙串通造假案:
2,“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法院串通收买本人一审代理孙长波律师,将非同一案由的“劳动合同纠纷”在“返还原物案”中收费立案反诉。
李世全法官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明确阐述“被告的反诉请求与本诉无必然联系…非同一法律关系所调整…不应与本诉合并审理”,却按已审理过、依实体法判决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且不退反诉费。 判决书前后自相矛盾,怎么解释?
2012年与甘井子区法院刘欣法官签退反诉费文件,刘法官说本院领导已批复,现报到中院审批。 二法院相互推诿,反诉费46720.- 至今未退。
3,在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其货款前提下,一、二审判决仅以已经撤案、未被检察机关采信的起诉意见书及材料做为本案定案证据,不合法。
4,一审举证期限内孙长波律师合伙串通故意放弃举新证,致二审举证无效。
5,2009.11.16“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伪造的企业印章授权执行,诈骗本人二处房产约180平及“大连耀潞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帐户款41万。
返还原物案2009.11.16已经执行,被执行人在西岗区法院所做保全手续为“活封”,毫不影响法院执行,为什么5年不执行?
大连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规定:“家长需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房者提供学生父母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表》)、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
因本人名下仍有房产;房产证原件2005.5被“哈啤大连分公司”非法扣留(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存单、现金、汇款哈啤刘玉伟单据、旅顺哈啤账簿、背包等物品),报警110,香工派出所出警,但至今未处理案件、未返还物品,房屋查封状态房证不予补办。 本人7岁儿子户口在姥姥家,无
法按要求正常报名入学。
为什么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人却拒收?全国法院有几例?


上书人:费耀萱
电 话:13352292345 13309860862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天河路97-2-7-2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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