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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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05 01:07:32 更新时间:2022-06-05 12:04:25

楼主:静流Lawyer  时间:2022-06-04 17:07:32


融资租赁合同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的约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履约成本、履约收益和履约风险的判断。法律鼓励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赁物清算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减少诉讼风险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照当事人间就租赁物归属的约定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收回租赁物。
但是实践中,租赁物通常为承租人所选,且为承租人生产经营所需,租赁物在出租人手中不能发挥其效用,不利于租赁物价值的实现和承租人、出租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事由系承租人导致的情形下,可以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由承租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就租赁物向出租人作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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