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浙江法院一伙葫芦僧是这样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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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1-29 04:08:00 更新时间:2022-06-28 13:14:12

楼主:野火春风ABC  时间:2011-01-28 20:08:00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02年9月进入宁波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做市政养护,一直来物业公司没有与我订合同,也未为我上保险,08年1月1日物业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宁波市北仑区勇发市政工程队(以下简称工程队),原物业公司市政养护工(包括我)也都转入工程队上班考勤,1月29日物业公司市政养护主管领导要我书“08合同不签”,为此,1月30日我就物业公司02年至07年底未为我上保险、未支付加班费向宁波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仲裁(后得到仲裁委支持),08年2月4日工程队支付我1月份工资,加班费未全额支付,随后,物业公司也要我领取02至07年生活补助费,就这样,后来工程队拒不支付我1月份加班费、2至4月工资款,理由是其是代物业公司发工资,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再次申请仲裁被驳回,不服向法院起诉,庭审我提供物业公司考勤表一份拟证明我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另证人(同事)张孝华补充证明我1至4月上班事实,而审判工董迎春不但不采信证人证言,而且明知道我08年1月份工资单里还有加班费,却故意认定我后来自己未去上班劳动关系1月解除,针对这一错误认定上诉中院,证人(组长、考勤人)傅兆成再次证明我1月11至4月底在上班,并证明是物业公司领导指使对我的上班不考勤,但中院最终还是维持原判,向浙高院申请再审,却被篡改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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