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2-07-13 06:52:31 更新时间:2022-07-14 03:44:47
楼主:法治在旅途
时间:2022-07-12 22:52:31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友文,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兴隆村9组310号,身份证号:430511197104205034.
被执行人邵阳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
法人代表人申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邵阳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波
审判员张 强
审判员刘琨堂
二 O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发帖者:李友文,联系电话;18390732054
(2015)双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友文,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兴隆村9组310号,身份证号:430511197104205034.
被执行人邵阳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
法人代表人申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邵阳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方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波
审判员张 强
审判员刘琨堂
二 O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发帖者:李友文,联系电话;1839073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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