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取豪夺 8033 万元? 趁职务之便侵占巨额资金,谁来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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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17 00:43:52 更新时间:2022-07-17 13:26:25

楼主:ty_116921002  时间:2022-07-16 16:43:52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害群之马也悄然走上舞台,给公司及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今天所要讲的便是这样一个人,他是曾任安徽润地房产凤台分公司经理的合肥人王忠友,他曾利用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巨额资金,他曾在本次不正当行为中获利8033万元。他是如何做到的呢?这就要从当初两家合作开始说起。



2008年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凤台县友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互惠互利的情况下,在2004年签订了润地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就后续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其他事项的合作达成了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中指出因1期已经交付,双方各占一半的出资及收益,双方共同管理。同时因为润达广场1期凤台县友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投资款全部撤出,因此原则上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也将不再投入资金。在之后的项目开发中,资金运用将采取广场1期与润地佳苑销售款作为项目资金,不足部分采取融资贷款等形式,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进入项目成本。在资金管理上,由甲乙双方进行共同管理,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支出 原则上需经甲乙双方法人签字后方可入账。同时双方受益应为税后的利润分配。

为了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当时作为凤台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的 王忠友受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聘请,担任了安徽润地房产凤台分公司经理,负责润地广场1期与润地佳苑项目的销售及出租工作。但王忠友却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私自伙同分公司财务不对总公司进行报账,以向分公司出具借条的方式,私自截留销售所得的房款,用这种方式偷走公司资金 66382628元;又私自向其控制或关联公司及个人以转账的方式,单方面转移公司资金34245411.53元,更让人气愤的是,他对公司销售的房屋进行阴 阳合同,一方面采用合同价小于实际销售价的方式,向总公司上报;另一方用实际价格卖给购买房屋的业主,利用这种方式赚取差价,获利 42638570.6元。不仅如此,对于公司未销售出的房屋,他采用出租的方式租给大量用户,并向总公司瞒 报了这一行为,非法占有房屋租金3625140元,上述总计非法获利8033万元之多。

虽然王忠友是友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但协议中已经明确指出双方是共享所取得的利益,而他这样的行为就是在破坏当初定下的协议,是在违反协议的前提下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没有缴纳应缴税款。同时他作为安徽润地房产凤台分公司经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给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样在合作的过程里中饱私囊的行为是不受法律允许,于是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年中多次找到王忠友要求其返 还其非法收入遭到拒绝,便向淮南市凤台县分局报案,希望这类害群之马得到法律的严惩,还市场环境一个公平正义。但淮南市凤台县分局却迟迟没有任何回复,在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并下达律师函时,才得到办案人员尹辉口头回答:“经济纠纷自己协商”!

可这怎么能算经济纠纷呢?首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其中阐明双方在本次项目共担风险及收益,项目完成后王忠友却以欺诈的手段非法截留公司资产8033万元。其次王忠友身为安徽润地房产凤台分公司经理,属于是总公司的员工,在负责房产销售的过程中非法挪用公司资金,将其作为自己的私产。因此王忠友涉嫌侵占、挪用我公司资金及资产的事实已经不是经济纠纷而是妥妥的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时挽回安徽润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样的通过谋夺他人财富而肥了自己腰包的害群之马,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终会将其惩处,终会还被害者一份满意的答卷,毕竟我们的身后是为人民服务的党和政府!是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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