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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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13 18:40:11 更新时间:2022-08-14 07:37:46

楼主:天外来客8201  时间:2022-08-13 10:40:11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其他当事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职务:省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027-87235406,邮政编码430071。
行政诉讼监督事由:审判人员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监督请求:
一、依法审查并认定本案审判人员在审理魏崇敏诉其他当事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时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的事实;
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
事实与理由
因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马春亮、胡文、王志荣在审理魏崇敏诉其他当事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时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行终94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17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及相关监督申请材料。经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及相关监督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受理案件时限的一般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监督申请的立案登记审查工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登记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据此推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2022年8月4日之前将立案登记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然而,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任何形式的告知书。显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为此,申请人现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贵院依法受理并秉公审查处理为盼。
一、审判人员未向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
审判人员不向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所有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二、审判人员以虚假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首先,审判人员所认定的事实“湖北省卫健委的前身原湖北省卫
生厅已对该意见书进行调查并向魏星作出书面回复”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该事实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审判人员所认定的事实“湖北省卫健委的前身原湖北省卫生厅已对该意见书进行调查并向魏星作出书面回复”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事实。
三、审判人员知错不纠,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
根据二审法律文书作出的当天(2022年4月11日)下午17:37
时的电话询问记录(法律文书已经作出之后进行电话询问),二审审判人员知道一审程序错误,但其依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之错误裁定。显然,二审审判人员是知错不纠,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
本案审判人员上述审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其违法违规审理案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严重侵犯与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请贵院依法受理秉公审查并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魏崇敏
2022年8月13日
附:1、申请人魏崇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一组;
3、本案电子档案光盘一个;
4、本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副本一份。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提交人:魏崇敏 地位:申请人 日期:2022年8月13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主要内容 证明目的 材料来源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22)鄂行终94号 ......本院认为,......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魏崇敏作出的上述回复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申请人申请监督的事实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申请人行政上诉状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01行初706号;二、依法指令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
三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及中国邮政EMS送达凭证 ......行政诉讼监督请求:一、依法审查并认定本案审判人员在审理魏崇敏诉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时故意违法违规审理案件的事实;
二、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
四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01行初706号 ......本院认为,......湖北省卫健委的前身原湖北省卫生厅已对该意见书进行调查并向魏星作出书面答复......
......已签收,2022年5月23日...... 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的事实依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 申请人本案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政复决【2021】119号;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申请监督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
六 湖北省高院2022年4月11日17:37时电话询问录音光盘 审判人员2022年4月11日17:37时电话询问录音记录
审判人员知错不纠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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