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林县穆村镇大窊村原负责人康书廷违法行为的反映材料
发表时间:2022-08-20 19:58:58 更新时间:2022-08-20 17:32:39
楼主:ty_与你有缘634
时间:2022-08-20 11:58:58
举报人:康二虎,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沙曲行政村大窊自然村43号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719681026171X,联系电话:15234854309.
被举报人:康书廷,男,汉族,因诈骗罪被开除中共党籍,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沙曲行政村大洼自然村人,现住本村。原系大洼自然村负责人(2008年至2017年沙曲行政村支部委员),联系电话:15286985607.
被举报人:张卫新,男,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沙曲行政村大洼自然村人,现住本村。现系大洼村会计(报账员),联系电话:18634897533.
举报诉求:
1、依法追究康书廷在任期间,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权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并侵占村集体资产的相关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康书廷在任期间,利用职权,非法将村民承包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并私自侵占土地补偿款的相关责任。
3、依法追究张卫新非法套取政府亮化专项工程款的相关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康书廷在任期间,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权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并与张卫新相互勾结,侵占村集体资产高达100万元。
2008年,康书廷上任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2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然而康书廷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职权,在既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未报经穆村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权,私自将集体耕地8亩,个人承包地1亩,共9亩土地以每年20万元承包费(共承包5年)发包给非本村人员康飞用于非农业建设,成立柳林县佳川建材厂。承包费100万元被康书廷、张卫新私自侵占。
二、康书廷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将村民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将土地补偿款30多万元非法侵占,据为己有。该违法事实已被穆村镇纪检委查证属实。
举报人康二虎于1999年2月9日在大窊自然村位于子不水承包土地2.11亩。2008年,康书廷上任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违反法定程序,将举报人合法耕种的承包土地,及村集体土地共计38亩(合2.5412公顷)私自流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并将土地补偿款非法侵占,举报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多次向其索要,但均未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状况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8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然而康书廷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职权,非法剥夺大窊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土地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和村民承包土地共计38亩流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并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将集体土地补偿款和举报人承包土地补偿款共计30多万元非法侵占。被举报人康书廷、张卫新非法侵占村集体及举报人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大窊村集体成员和承包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村报账员张卫新利用转账方式,与沙曲村委干部相互勾结,从中套取政府拨付的专项亮化工程款10多万元。该违法事实也已被穆村镇纪检委查证属实。
2013年,康书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控制期间,柳林县财政局向大窊村拨付155146元亮化专项工程款,用于大窊村路灯亮化建设工程。张卫新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向沙曲行政村委转账方式,与沙曲村委干部相互勾结,仅仅在大窊村安装了10盏路灯,安装费为每盏4800元,共48000元。然而康书廷和张卫新利用职权,虚列开支,上报安装50盏路灯,从中套取亮化工程专项资金达107146元。
四、穆村镇纪检委对康书廷、张卫新涉嫌侵占罪、贪污罪等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并未依法将康书廷违法犯罪的事实移交司法机关,反而敢于充当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
综上,康书廷利用职权,与村报账员张卫新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并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私自将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侵占土地补偿款;张卫新非法套取政府拨付的专项亮化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工作人员侵占罪、贪污罪。为此,柳林县穆村镇纪检部门查证属实后,并未依法将其违法犯罪的事实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反而敢于充当违法嫌疑人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举报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违法分子的相关刑事责任。
举报人:康二虎
被举报人:康书廷,男,汉族,因诈骗罪被开除中共党籍,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沙曲行政村大洼自然村人,现住本村。原系大洼自然村负责人(2008年至2017年沙曲行政村支部委员),联系电话:15286985607.
被举报人:张卫新,男,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沙曲行政村大洼自然村人,现住本村。现系大洼村会计(报账员),联系电话:18634897533.
举报诉求:
1、依法追究康书廷在任期间,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权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并侵占村集体资产的相关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康书廷在任期间,利用职权,非法将村民承包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并私自侵占土地补偿款的相关责任。
3、依法追究张卫新非法套取政府亮化专项工程款的相关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康书廷在任期间,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权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并与张卫新相互勾结,侵占村集体资产高达100万元。
2008年,康书廷上任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2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然而康书廷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职权,在既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未报经穆村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权,私自将集体耕地8亩,个人承包地1亩,共9亩土地以每年20万元承包费(共承包5年)发包给非本村人员康飞用于非农业建设,成立柳林县佳川建材厂。承包费100万元被康书廷、张卫新私自侵占。
二、康书廷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将村民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将土地补偿款30多万元非法侵占,据为己有。该违法事实已被穆村镇纪检委查证属实。
举报人康二虎于1999年2月9日在大窊自然村位于子不水承包土地2.11亩。2008年,康书廷上任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违反法定程序,将举报人合法耕种的承包土地,及村集体土地共计38亩(合2.5412公顷)私自流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并将土地补偿款非法侵占,举报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多次向其索要,但均未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状况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8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然而康书廷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职权,非法剥夺大窊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土地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和村民承包土地共计38亩流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并与村报账员张卫新相互勾结,将集体土地补偿款和举报人承包土地补偿款共计30多万元非法侵占。被举报人康书廷、张卫新非法侵占村集体及举报人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大窊村集体成员和承包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村报账员张卫新利用转账方式,与沙曲村委干部相互勾结,从中套取政府拨付的专项亮化工程款10多万元。该违法事实也已被穆村镇纪检委查证属实。
2013年,康书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控制期间,柳林县财政局向大窊村拨付155146元亮化专项工程款,用于大窊村路灯亮化建设工程。张卫新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向沙曲行政村委转账方式,与沙曲村委干部相互勾结,仅仅在大窊村安装了10盏路灯,安装费为每盏4800元,共48000元。然而康书廷和张卫新利用职权,虚列开支,上报安装50盏路灯,从中套取亮化工程专项资金达107146元。
四、穆村镇纪检委对康书廷、张卫新涉嫌侵占罪、贪污罪等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并未依法将康书廷违法犯罪的事实移交司法机关,反而敢于充当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
综上,康书廷利用职权,与村报账员张卫新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并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私自将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侵占土地补偿款;张卫新非法套取政府拨付的专项亮化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工作人员侵占罪、贪污罪。为此,柳林县穆村镇纪检部门查证属实后,并未依法将其违法犯罪的事实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反而敢于充当违法嫌疑人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举报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违法分子的相关刑事责任。
举报人:康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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