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花费百万购地被骗,两级检 察 院如此决定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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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23 21:42:59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5:45

楼主:ty_145064849  时间:2022-08-23 13:42:59
2010年广东惠州的蔡女士在惠州市宏垒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徐雄伟、股东周伟应信誓旦旦称土地来源合法、无争议,包 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称:规划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简称:国土证)情况下,与徐雄伟、周伟应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购买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花园小区的住宅用地,并支付96万购地款。

2014年当蔡女士准备利用购买的住宅用地兴建房屋时,才得知自己的《国土证》早已被惠东县国土 局注销了!她慌了神,赶忙去问徐雄伟、周伟应是怎么回事,却得到了对方这样的解释:“我们卖给你的地肯定是没问题的,《国土证》都办理出来给你了,又不是我们注销你的《国土证》,关我们什么事,这个我们也没办法,你自己去找政F部门处理才对。”可见二人明显是


推脱责任。在徐雄伟、周伟应不肯退还购地款,又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蔡女士被迫无奈于2014年开始向多个相关部门投诉维 权、申诉。蔡女士历时8年,四处奔走呼号,处处申 冤,处处碰壁,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被徐雄伟、周伟应诈 骗了96万,无政F部门和司 法机 关为自己申 冤作主,司 法公正为民宗旨何在?

原来早在2010年徐雄伟、周伟应便打起了欺骗蔡女士的主意。首先徐雄伟、周伟应本身从事房地产行业多年,其明知是红岭花园的公共用地、不能出售情况下,仍然虚构其是有处分权的住宅用地,并偷卖给蔡女士。其次,徐雄伟、周伟应为了达到诈 骗目的,采用非 法伪造《规划证》和《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简称:界限图)的手段,并以此办理出所谓的《国土证》。最后,徐雄伟、周伟应明知《国土证》已在2012年被国土部门注销无效,却不告知蔡女士并将已被注销的《国土证》交给蔡女士,继续蒙骗蔡女士。这明显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的骗取他人并侵占财产的诈 骗行为,更可恶的是他们犯 罪行为暴露后拒绝向蔡女士退还购地款。

2019年规划局以蔡女士持有的《规划证》涉嫌伪造公章、证 件案向惠东县公 安局(简称:公 安局)报 案。后经公 安局调查发现《规划证》是徐雄伟、周伟应所办后对二人立案侦查,经过数月调查取证,公 安局在具备充足证据证明徐雄伟、周伟应犯 罪事实情况下以诈 骗罪将徐雄伟、周伟应移送至惠东县检 察 院(简称:惠检)审查起诉。但是,蔡女士万万没想到惠检竟然在公 安局具备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徐雄伟、周伟应的所有犯 罪事实。究竟是证据不足,还是惠检罔顾合法证据,肆行包庇之举?








2021年蔡女士不服惠检的决定又向惠州市检 察 院(简称:市检)提出申诉。因为她坚信上级检 察机关会为她做主,还她一个公道,可万万没想到,市检复查后,在认定公 安局查证徐雄伟、周伟应犯 罪事实清楚,犯 罪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仍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规划证和界限图是如何伪造、由谁伪造”之理由意图规避徐雄伟、周伟应的刑 事责任。众所周知,伪造证 件的主体只能是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根据现有证据,均指向了徐雄伟、周伟应参与了或伪造证 件、利用伪造的《规划证》和《界限图》去申办《国土证》的犯 罪事实。市检的所谓理由是不符合逻辑和证据规则。徐雄伟、周伟应谎称土地来源合法、无土地权属争议,偷卖公共用地,难道不是主观故意实施诈 骗吗?徐雄伟、周伟应至今分文未退,难道又不是主观故意非法侵占蔡女士的钱财吗?






根据刑 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徐雄伟、周伟应既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性,客观上也造成了蔡女士财产损失的社 会危害性。徐雄伟、周伟应虚构土地来源合法的诈 骗之举实在是令人可恨,他们的诈 骗行为侵犯了红岭花园业主的合法权益,也骗取了蔡女士96万购地款,理应受到法 律的惩罚,但是惠检和市检却不以犯 罪事实为根据,不以法 律为准绳,违背办理刑 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无视徐雄伟、周伟应一系列客观犯 罪事实的存在,不但不追究徐雄伟、周伟应伪造或参与伪造证 件罪,利用伪造证 件非法办理国土证罪的二罪,还利用此二罪去混淆诈 骗罪不成立,明显是绕开刑 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之规定。这样的主观臆断是一意孤行,还是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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