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关林法庭法官贾潇潇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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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27 22:18:04 更新时间:2022-08-27 22:52:59

楼主:洛水秋声汝水蓝  时间:2022-08-27 14:18:04
2021年12月9日,洛阳的贾某与李某在洛阳市民之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伊滨区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为应付过户手续,贾某将自己从家中拿的15万元现金交于李某丈夫倪某,倪将15万元现金存至其妻李某银行卡上,再将15万元转至贾某银行卡,完成了过户手续,过户税费47326.71由贾支付。

贾为什么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倪、李夫妻二人呢?贾与倪都曾为韦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倪为了孩子在当地上学,向韦求助,韦要求贾将其名下一套87.03平米的房产过户给倪,代持一段时间后,孩子顺利在当地入学后,再将房子交回。

之后倪、李夫妻二人意图真实占有这套房产,多次要求协商,贾、韦均要求其支付适当费用,不能一分钱不付就占有一套房产价值60多万、新装修价值17万多的房产。倪不同意支付,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离职。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转让房屋的行为,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买卖的形式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且不出一分钱就企图占有价值60多万的房产,显失公平。不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实施的买卖行为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为无效法律行为。

贾某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洛龙区法院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


因系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到倪、李居住所在地洛龙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审核结果没通过,给出的理由是房子在伊滨区,现伊滨区案件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接到审核结果后,通过12368及立案庭固定电话和立案庭主管沟通,房子属于不动产案件,应当按专属管辖的规定,到高新区立案,洛龙区法院拒绝接收案件。

高新区称此案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洛龙区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洛龙区法院这边也有理由,他们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一书“房屋卖买合同案由”中,合同标的是不动产,应当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他们还指责律师一番,说应该好好学习下法规。

2022年3月10日起,洛阳对洛龙法院管辖的案件重新进行了划分,给高新区分配了管辖的区域。两家法院如踢皮球似的踢来踢去,推诿扯皮,立案无门,通过网络反映后,洛龙区法院主动联系立案。

2022年6月22日,在关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贾潇潇以疫情防控之名禁止旁听,同日洛阳中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验两码后既可进入旁听。

27日就迅速发了判决书,法官贾潇潇竞黑白颠倒,国家税务部门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制式购房合同,房产证,过户合同等国家法定法律文书竞证明不了一套房产曾是贾某的。判决书竞敢称“原告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无支付房款的相关证据,已无法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贾某在2021年12月10日前对涉案房屋具有法定的物权(所有权),与如何支付款项,谁来支付的,怎么支付的,没有任何的关系,何况,倪、李也没有任何他人支付款项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对之前房屋所有权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判决书上载明是公开审理,竟不允许旁听,同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验健康码和核酸后还允许进入旁叫,关林法庭为何不允许?疫情防控不是程序违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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