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法院领导不作为造成众人上访还截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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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22 21:22:54 更新时间:2022-09-24 04:43:19

楼主:zhangty313  时间:2022-09-22 13:22:54

1999年就进入执行程序的讨债案,直到2011年1月才给执行一部分,剩余死猪款607头价值30余万元加之管理费用总计50余万元至今未给执行,七中法执行局却偷换概念,颠倒黑白说此案已终结,其事实控诉如下:
七市中级法院(1999)第10号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的偿还义务。市中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下达七中法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执行人的建筑物设备及生猪合人民币1245,355.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顶抵本案执行款。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建筑物设备没有异议,但对生猪1052头提出异议。执行员隋文森说:“先将猪场和生猪接管过去,然后由我负责委托畜牧检疫部门进行检疫,检疫出问题由被执行人负责。”接管时就发现两头大母猪要死,接着大批猪病倒、死亡。申请市行人要求马上检疫,执行法官推脱不理,直到二个月后,以被执行人无钱交检疫费为由,让申请执行人先垫付检疫费12,500.00元,法院才委托省畜牧防疫站进行检疫,省防疫部门发出封锁和扑杀的通知。
但隋文森违背自己承诺的“检疫检出问题由被执行人负责”的话,仍将疫病死亡的6作为 07头猪包括在1052头猪内,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找到当时的执行局长管永发,管说:“这问题先放在这,你先申请执行2号裁定64万余款问题,余款执行后再解决这个问题。”2011年21-6号裁定执行的是余款,而裁定书终结对10号判决书的执行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死猪抵债部分始终未给纠正执行,。
(一)21-6号裁定只应当对申请人的执行事项作出裁定,当时申请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余款,21-6号裁定只应对余款部分作出裁定,不应对全案作出裁定。21-6号裁定执行的是余款,而不是全案的执行。(二)债权人笔录中同意结案只是对余款问题的同意结案,不是对全案的结案。在21-6号执行裁定书中也可以看到张纯放弃的只是余款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死猪抵债款始终未放弃。执行局隋文森法官明明知道死猪抵债款未给执行,却在执行裁定书中说“终结全案”是错误的。64万元只给55万元,,还威胁欺骗八十多岁高龄身患重病从医院请假接出来的老人,“这是用信访资金给你的,再不同意,一分钱都不给你,终止执行”,法官对待申请人的态度恶劣至极。现在才弄清楚是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假合资公司《荷兰工业园》的款,为何不全额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剩余9万多元哪去了?法院领导包痞隋法官,不查此案,也不答复控诉人,法院公正执法何在?
紧接着2011年3月27日张纯委托律师写了《关于纠正以病死猪顶账的申请》201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写的《继续执行申请书》,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给郭霞院长寄邮政快递控诉隋文森法官,要求纠正执行死猪抵债款。综上,申请执行人根本没有放弃权利,随文森法官颠倒黑白,说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根本不依据客观事实,枉法裁决。控告执行长长隋文森:1没有兑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的共识(先检疫后接收);2没有兑现委托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价格鉴定,然后根据死亡猪证据给予扣除的意见执行;3没有兑现让被执行人拉走卖掉剖检的猪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承诺;4没有兑现让申请人先垫付检疫费,然后偿还的承诺。
由于隋文森法官袒护被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承诺,致使案件拖延20多年,作为法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12月3日七市中级法院关院长、执行局赵伟东局长等人找我谈话,对我以前提出的9万元执行款问题及死猪抵债问题根本不予答复,保官重要,上访人的事不重要,院长为了保官才袒护本院大院长赵霞和承执法官隋文森的欺骗和违法行为,让我签字,我不可能签字,院长说我们自己签名,当时参加和我谈话的有关院长,当时的赵执行局长还有纪检委王书记,执行局隋文森等人,他们把我骗去了还偷放摄像为给院长看,当我发现提出离开,他们挡住我不让我走,逼着我签字,我不签关院长说他们几个人签,还不允许我离开,我大吼:你们想干什么?持续几分钟后才让我离开。请问:这种不作为的法院,百姓诉求得不到解决,一拖就是二十年,我还要继续向上级。欺骗、威胁80多岁病人,不敢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良心不受到谴责吗?为何七台河市上访人员多?是法官枉法裁决,七台河市法院领导又不作为,院长接待日是签到日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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