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背后撑腰还是法院徇私枉法,联合社致老人商住房无路可走损失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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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29 21:57:14 更新时间:2022-09-30 10:36:55

楼主:小正评论  时间:2022-09-29 13:57:14
据受害人罗伯泉所述,事情发生在2010年,一家几口人的生活本应过得平静而安详。然而,一场通行权侵权案纠纷引发的冲突改写了罗先生一家人的人生,他早期苦心创业买下的土地被无端封死,剥夺其通行权。其后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历经十几年的维权,从最初的协商到迫于诉讼又再度协商,均无法解决纷争。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罗伯泉与其配偶简艳兰购买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十三村的一块土地,初始登记为国有划拨,后于2001年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证,证号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050043号。

2009年8月28日,市政F根据东区经济联合社的申请(以下简称东区经联社),将邻近罗伯泉与简艳兰用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紫荆中路69号面积为669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东区经联社的名下(其中包含了侵占罗伯泉、简艳兰所购买道路的土地面积),并核发了中府集用(2009)第051409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即涉案行政行为)。

据罗伯泉称,东区经联社为了建设商贸大楼,上述申请资料造假,骗取登记,侵占道路,严重侵害了自己的通行权等合法权利,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东窗事发后不但不主动寻求解决方案,反而与政F部门串通,无恶不作,丧尽天良,多次毁协议,调规划,最终把协议道路调整至封死(以登记为依据),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由于没有了道路,无法设置门牌、租赁、转让、拆建、改造等正常使用。造成罗伯泉的房屋常年荒废,地面下陷、墙体开裂变形且严重歪斜。而且,由于涉案建筑地面标高被提高,排水系统被破坏,每逢大雨房屋所在位置便成鱼塘。令房产折损最致命的眀显是通行权,不是判词所称的只是降低通行便利那么简单。

以下是罗伯泉与东区经联社,政F部门,司F机关,维权过程中遭遇到的重重压迫,引发两宗诉讼(即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及市政F案审判过程),至今没能讨回公道。

1、本案属于重大案件,一审应该由中级人民F院审理和裁判,而不是基层人民F院审理和裁判;

2、原审遗漏了必要当事人,涉案行政行为对罗伯泉和简艳兰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损害,其两人与本案都有利害关系,法院居然失职忽略简艳兰作为原告;

3、二审裁判文书下发途中被截回【须注意:该案判决文书派发途中被截回原审法院,之后久拖不决,(产生了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着企图等待商贸大楼建设完成来增加所谓的裁判砝码,从而作出不利于罗伯泉的裁判结果的巨大暗箱操作嫌疑】;





4、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期间捏造事实,罗伯泉根本没有说过涉案地块原来有两条道路,更没有说已经封掉一条,临时又开了一条道路,把原本没有的路强称为有,其是否别有用心?





5、二审法院审理避重就轻,其以商贸大楼建成为由,利用涉案侵权道路的土地登记并未占用或减少罗伯泉的土地,只是登记土地上的建筑物对其相邻权造成一定损害,致其通行便利程度降低,意图大事化小。但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道路被侵权不单是通行性降低,土地及房屋皆受到牵制;



6、二审法院滥用“公共利益”概念,涉案土地在登记、控规、报建及投入使用,全是商业用途,东区经联社旨在通过出租搞创收,其涉及到的利益是明确的,获益者为社区成员,而非社会层面的人民群众,二审法院此举明显在混淆是非,蓄意扭曲事实,把收益性质的大楼枉判为公共利益。

7、纵观整个二审审理过程,上诉状收纳到裁判历经近十个月,严重超期,对罗伯泉明显不利;

8、中山市人民检查院在办案过程中,“道出”了案件存在的问题,提请广东省人民检查院抗诉,并向中山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检察建议,该建议至今仍石沉大海。办案人员对罗先生说:“该案有问题,但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想翻案很难,目前来说尚未有过翻案先例。”虽说如此,但其恳切地对罗先生表达过,很想帮罗先生,但自己也只是一个小小的检察官,力量微薄。他指明了翻案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事后确实如其所言,抗诉申请最终不予支持。



9、东区经联社动机不纯,不但没有履行与罗伯泉的承诺给预留道路,还将商贸大楼向罗伯泉房屋墙边延伸了近四米,导致房屋损坏严重。近期,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罗伯泉土地上的房屋存在隐患而发出治理通知,这是前段时间罗伯泉求助于12345政F热线的处理结果,本以为热线电话能为老百姓办点事,解决问题,怎料只是走过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但没有要求加害方东区经联社施以强制修复,排除危情,反而对受害方的房屋予以限制。更荒唐的是,凭借着房屋建成六年后的建筑法来对投诉人牵制。明知房屋损坏严重,可能随时会有危险,却对东区经联社造成罗伯泉的损害视若无睹,不但不予解决,还对其进行制约,明显有失偏颇;



10、东区经联社与政F部门狼狈为奸,毁了一份又一份协议。其中,首份协议历时半年磋商,在政F指派人员及规划所参与和见证下签订的,并留存档案。事后,东区经联社又与规划所串通调整规划,把道路又调整出来,该协议就被其单方面毀了。参与第二份协议的还有镇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等,签订时是在小榄镇司F所,并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的,全程有攝像及笔录,签订完毕后工作人员以协议需要封订(实则是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便把协议留下,怎料钉个封面却一拖再拖,直到最后得知判决结果——违法土地证不予撤销时,时任司F所所长邹为建便借囗说是东区不同意返还协议,不管受害人如何追问,就是不给原件,最终协议又被销毁。此事在罗伯泉向省纪检监察厅举报不久后,签订协议的司F所调解室竟然摘牌更改为法律服务所(司F所与法律服务所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属于中介性质),以图规避法律责任;





11、商贸大楼属于强行建设,建设期间关于道路通行权问题,罗伯泉屡次与东区经联社交涉,指出对方涉嫌违法建设,但其依然我行我素,强行建成后造成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

根据罗伯泉提出的上述11点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事情的脉络已经非常清晰:东区经联社为了自身利益,在侵权过程中,骗取土地登记,串通政F部门,毀协议,调规划,断人道路,无所不用其极,其侵权手段比土匪明抢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中山市规划局在对涉案审查登记时失职赎职,包庇东区经联社的违法行为,在审批登记时隐瞒协议,协同违法,更甚的是在罗伯泉向其投拆期间强行验收竣工,给裁判提供有利条件。小榄镇司F所作为政F的司F行政部门,知法犯法,把受害人罗伯泉与东区经联社达成的协议扣押销毀,还得到了市司F局和纪委的包庇。值得一提的是,原审法院为何将已派发途中的裁判文书截回,意欲为何?然后又再拖延五个月之久再次裁决。由此可见,利用商贸大楼建设完成,判词就有了答案,以致在将租户及村民的利益视为所谓的“公共利益”,仿佛将公共利益推入了一片法外之地。原审裁判主观臆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所作裁判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变相支持了东区经联社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数以百万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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