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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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01 18:12:47 更新时间:2022-10-01 19:17:57

楼主:老高1980  时间:2022-10-01 10:12:47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为通理。法的重要功能即在于“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人们不可能按当时不存在的法律去做,只有当法律公布于众,开始施行后,人们才能根据已公布生效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求得行为的安全性。如果用新法去评价人们该法生效前的民事行为,意味着要求人们遵循行为时尚不存在的法律规范,这无疑是荒谬的。因而,“法不溯及既往”是当今各文明国家的民法均奉行的原则。
其次,尽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都未就溯及力作出规定,但我国《立法法》第84条前段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实际上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然而,考虑到行为的连续性,当某一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旧法有效期间而延续到新法生效之后时,如何适用新法或旧法便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主张适用旧法或新法的人似乎都可以罗列出一大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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