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健产品都构成诈骗罪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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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06 02:16:14 更新时间:2022-10-07 11:16:36

楼主:zhengkeshou  时间:2022-10-05 18:16:14
日前,根据江门警方通报称:2022年6月5日,江门市公安局出动180余名警力,全链条打掉广东巧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团式的养老诈骗犯罪团伙,截至目前,共抓获诈骗集团老板、总监、财务、店长、业务员在内犯罪嫌疑人103名,查扣涉案保健品、诈骗话术剧本、疑似被骗老年人个人资料、货物销售单据一大批,冻结涉案账号上游关联帐户资金2256万余元。
这则新闻吸引了众多关注保健品市场的公民,而身为广东巧养公司客户的一些消费者,更是深感惊讶,虽然产品贵些,但对身体健康有利,愿买愿卖,为什么是诈骗呢?

国内保健品市场现状

根据传统保健品市场中,中药保健品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药材品质影响保健品的品质与疗效;另一方面,药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保健品行业的生产成本。中游行业主要是中药保健品炮制,下游行业包括中成药制造企业、医院药店、食品保健品生产商、商场超市和消费者。
从2015年到2017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方案》规范了保健食品的宣传,打击了保健品行业的虚假营销乱象。自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开展“百日行动”之后,多部门联合发力,保健食品行业经历了严厉的整治和清理。“百日行动”重点打击保健品行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2021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持续增长,占总人口的比重从2012年的9.4%提升至2021年的14.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老龄化社会”、“老龄社会”和“超老龄社会”分别对应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7%、14%和20%,由此可知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从人口结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保健品行业有望维持稳健增长。从我国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至2021年中国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大致呈上涨趋势,2020年受疫情影响,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有所下降,2021年恢复正常水平,为2115元。相关数据显示,2012-2021年我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保持正增长,从2012年的1435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3289亿元,复合年化增长率为9.7%。
我国传统中药保健品的消费群体以中老年人为主,2016-2021年药店渠道销售额占比稳定在50%上下。药店渠道头部企业包括汤臣倍健、东阿阿胶等。直销渠道也是我国中药保健品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然而2019年受整治保健品行业的“百日行动”影响,直销渠道份额从2018年的26.9%明显下滑至2021年的16.3%。伴随着直销渠道的衰落,电商渠道逐步崛起。国外品牌纷纷进入国内市场,跨境电商与海外代购兴起,电商渠道销售额占比从2016年到2021年间提升了12.8个百分点。
在鱼目混珠的保健品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以牟利为目的,诈骗老人钱财的案件,让本就不是很规范的保健品市场真假难辨,困扰着亟需正规保健品的老年人。为此就有一些老人遭到诈骗,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关注,从而介入侦查,破获了很多诈骗案件,对保健品市场的规范化起了一点的作用。如上海就侦破了一起以购买老年“特效药”免费赠送细胞再生仪;“万能”精油可缓解高血压、癌症;网上免费兑奖还能领药治病……神乎其神的药效,看似划算的价格,正中许多有需求的老年人下怀。而在诈骗分子的笔记本中,老人的信息一览无余。是否独居,生活籍贯,患何疾病,喜欢的事物,发养老金的日期等等……无论是出于生理需求的急于求成,还是满足心理需求“甘愿被骗”,抑或是碍于情面不愿承认自己被骗,都让养老诈骗案侦破不易。
据统计,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上海警方已累计破获养老诈骗案件80余起,捣毁犯罪团伙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0余人,追赃挽损5000余万元。

所有保健品都是诈骗吗?

一位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保健品不是骗人的。保健品是为现代人类适应现代生活保驾护航的。而真正骗人的,是人本身。
当然,作为企业,盈利是必然的,一个不盈利的企业是不道德的。不盈利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如何给国家创造GDP?而且养生保健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养生保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养生保健产品,达到盈利的目的。但是,养生保健企业付出的可绝不仅仅是养生保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养生保健行业属于服务行业,养生保健企业存在的价值也是通过服务产生的,一个产品销售出去,代表服务开始,产品的售后服务,增值服务,甚至有“感情”,有时间等等,对于企业来讲,这都是成本。涉及到售后服务的企业都知道,售后服务的成本一般要占到产品毛利率的50%,例如销售价格是188元,生产进货成本是40元,加上销售人员提成、房租、广告、售后、运营等费用,大概有10-20元的利润。所以养生保健产品的利润绝对不是用销售价格减掉生产成本那么简单。
中日友好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王燕认为,保健品有用,对人体有一定的好处。保健品中含营养价值比较高,含有丰富的高蛋白、维生素以及微量元素的营养成分,吃了以后可以补充身体内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同时还可以提高自身的抵抗力及免疫力,有利于身体健康,平时适当吃一些保健品对身体有一定的好处。保健品有很多种,包括鱼肝油、钙片以及软骨素等,吃了以后能够补充身体内所缺乏的钙物质,而且鱼肝油可以促进体内钙物质吸收,软骨素吃了以后可以增加骨骼的抵抗力,有利于骨骼生长,通常可以预防缺钙以及软骨病等,有很好的治疗效果,但是每天不要过量服用,避免导致身体出现不良反应。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营养科副主任医师王磊认为保健品会有一定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比较适用于特定人群,但是不能够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如果患者身体比较虚弱或者处于亚健康状态,选择合适的保健品服用后,可能会起到减轻的作用。
如今随着时代发展,年轻人养生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开始选择服用保健品。和父辈们将保健品看成“药”的理念不同,如今的年轻人,更倾向于将保健品看作“膳食补充剂”、“功能食品”。他们希望通过保健品,来实现高强度工作之后的修复、产后的营养补充、健身和美容等具体功效。
2015年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健品最终的划分范围仍然是食品。从该标准可以了解到,保健品的生产要求与食品行业标准一致,不同的是,保健食品需要通过卫生部的审查认证,或者资格证书。尽管在2016年2月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中规定,证明食品的保健功能,需要进行专家的评审。但专家的评审只是通过提交上的材料进行理论分析,《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保健食品认证需要“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则由第三方机构给出。
因此,在审查上,保健品需要做的只是跟食品一样进行色泽、气味、理化指标、污染物等指标的审查,但在宣传上,保健品却可以进行功能性宣传。从2003年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就详细列出了二十多种保健品功能及实验判定方法。
在广东巧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被警方抓捕一批高管后,一些消费者却自发为其喊冤,认为他们并没有受骗,而是认为巧养公司的产品是他们的“救命神丹”,“有钱买不到的好药,神药。”
消费者林玉莲、萧海玲、黄惠连等人认为,他们是实事求是购买巧养公司的产品,并没有受到欺骗、恐吓等情形,属于愿买愿卖,没有违反法律。巧养公司属于诚信经营,没有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其钱财的行为。
令他们担忧的是,他们之前购买的产品均寄存在巧养公司的仓库里,他们现在因为身体需要服用该产品却无法拿到。“我们之前身体都是有这样那样疾病的老人,但服用了巧养公司的产品后,身体健康了,现在非常需要继续服用该公司的产品,但现在却拿不到该产品了,心里非常担忧自己的身体。”消费者周居锦如是说。
消费者许燕华告诉记者,他们一家三口都在服用巧养公司的产品,其中她就服用了5年,身体健康了,他丈夫原患有甲亢,但服用巧养公司产品3年后,身体从90斤增加到了116斤。“我们并没有被骗。如我们真的被骗得身体越来越好,越来越健康,那我们就高高兴兴地让它骗下去!”许燕华如是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陈祝栋曾经是湛江市依法治市办常务副主任,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也是巧养公司的客户,是一个消费者,他在了解其他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和结合本人的消费体会后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巧养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且消费者购买了巧养公司大量产品寄存在该公司的仓库里,那些产品已经属于消费者的东西,警方应该及时发还给消费者。

销售商品就存在利润,那么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构成诈骗罪?

此间法律人士认为,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遵循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认定规则,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目的和行为的基本特征。其中,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则是指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物。结果就是使被害人遭受了财物损失。这就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逻辑,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物→行为人获益而被害人遭受损失。
巧养公司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行为?欧洲华语广播副总编辑郑科授博士认为,销售保健品本身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需要将其与经营型诈骗犯罪进行区分。而区分的关键之一在于对保健品合格与否的审查和认定。如果保健品是正规厂家生产且合格的产品,即使存在高价销售的行为,也不能将其与诈骗罪划等号。除产品真实之外,另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系列的诈骗行为,包括冒充医生或专家诊断、伪造检测报告以及夸大保健品的功效等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系列行为,往往会使本来无需购买产品的被害人购买了产品,由此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方志梅)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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