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含冤服刑农民的刑事申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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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25 06:54:17 更新时间:2022-12-25 02:54:31

楼主:a446411093  时间:2019-01-24 22:54:17
申述人:李二英(被告人庄占录的妻子)
女,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庄家店村118号,其丈夫庄占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现关押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申诉人对{2016}晋02刑终6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述。

请求事项:庄占录成立敲诈勒索罪属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该认定无罪,本案因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庄占录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适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以此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占用财物。
就本案而言,庄占录既不存在个人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威胁或要挟。2015年6月,庄占录要求节约耕地费用37.5亩,眉目56000元,合计150万元,后来只给了50000元,因征地补偿款悬殊太大故信访。国务院信访明确指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合法合理,所以不存在要挟之说。

二、个人怎能威胁到政府,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的对象。
政府对于庄占录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即使庄占录做出任何行为,政府作为权利机关也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没必要恐惧,更没必要因恐惧而支付钱款。作为基层政府侵害百姓的财产权,侵害后还阻碍百姓唯一的维权途径,不让“信访”。

三、本案对受害人和证人定性不准。
区分被害人还是证人,直接影响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判断标准。本案的报案材料是马道头乡人民政府,政府怎能是受害人,政府的职能也是由人完成的,所以说本案的证人其实才是受害人,受害人的陈述必然对被告不利。本案实际上有被害人陈述,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敲诈勒索的事实。
综上,就{2016}晋02刑终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庄占录成立敲诈勒索罪,不管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事实分析,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认定无罪,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到公共处理。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述人:李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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