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程一帆超标的20多赔违法查封举报人企业仓库
发表时间:2022-10-17 05:54:57 更新时间:2022-10-17 14:33:30
楼主:蓝色静
时间:2022-10-16 21:54:57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程一帆滥用执行职权,在执行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先不谈合法性)只为39.1万元,而程一凡却严重超标的额20多倍查封投诉人经营的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的仓库(仓库内有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洋酒等)因长时间非法查封造成仓库内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部份葡萄酒、黑米酒等变质腐烂成为废品,白酒因外包装腐烂不能销售,造成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加上间接经济损失。请求浙江省委第九巡视组予以立案调查,对被投诉人程一凡进行追责,责成仙居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上诉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旭日提起执行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1024执2241号作了执行立案,被投诉人程一帆是本案的执行法官。本案的执行款(先不谈合法性),执行标的额为54.6万元,投诉人已支付15.5万元,还欠执行款39.1万元,而程一帆是自身受益还是受领导指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程一凡滥用职权违法长时间超标的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企业仓库,造成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仓库内的商品变质腐烂,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如下:
1、执行法官程一凡严重超标的额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财产。
根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投诉人应付执行款为54.6万元及利息,先不谈执行款的合法性,投诉人已支付15.5万元,还欠执行款39.1万元。被投诉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在2017年8月2日非法下发(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将投诉人正在生产经营的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400多平方两个仓库价值1000多万元的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洋酒等进行了查封,门、窗全部贴了封条,被投诉人明显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查封行为。且又冻结投诉人的银行卡。
2、被投诉人因其非法查封行为,已造成投诉人有保质期的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酒等各类商品变质腐烂而成为废品,无保质期的白酒因长时间被查封造成外包装腐烂不能销售,直接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损失巨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保质期的商品一般不宜查封、扣押,确需查封扣押的,必须及时处理,但被投诉人却目无法律,对有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之后,投诉人要求解封把商品的价格表送过去,等待法院前来拍卖。可程一凡不对查封的商品进行拍卖,实际上是临海法院的领导及执行法官串通程一凡(临海人),故意整死投诉人吴静及吴静经营的企业。投诉人家里的住宅、企业厂房产权、企业帐户、及投诉人丈夫的工资全被临海法院超标的额查封,临海法院执行法官郑多见等只能串通仙居法院执行法官程一凡,查封投诉人正在经营的酒厂的仓库,等于全部查封投诉人的所有资产,三户股东两个法院总执行款不到100万元却人为严重超标的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全部资产2000多万元,造成投诉人没有经济来源无一分生活费,临海仙居两法院是在人为剥夺投诉人一家的生存权。两法院联合程一凡是故意长时间不管已被查封的酒厂仓库,才会造成酒厂仓库的商品变质腐烂直接600多万元惨重的经济损失。因被投诉人非法长时间超标的查封投诉人各类商品,造成投诉人企业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无法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所有客户丢失,企业黑户倒闭,给投诉人带来了灭顶之灾,人为造成投诉人巨额经济损失。
3、投诉人投诉了5年多没有人管,2021年9月26日投诉人去了北京最高检,在最高检的分析提示下,投诉人重新写了投诉信,投诉人的几个案件在2022年1月初得到了最高院的批复,转到案件所在地,仙居法院执行局在2022年1月8日叫投诉人去做了谈话笔录,说投诉人对变质腐烂的商品向最高院投诉要求赔偿,同投诉人说不是执行局管辖,要向法院行政庭申请国家赔偿。
投诉人在2022年1月28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仙居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21日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启动开封投诉人的酒厂仓库进行盘点(法院工作人员2名、法院委托第三方盘点人员6人、还有投诉人),到2022年4月24日经过4次盘点复点,在2022年4月28日第三方对酒厂仓库内商品的品种与数量作出盘点报告。对酒厂仓库对品种与数里盘点之前,在2022年3月份投诉人接到仙居法院立案庭8号窗口前去摇号的电话,双方摇号到杭州一家评估价值的评估公司,杭州评估公司只评估已盘点的品种与数量的价值,所以才有后面仙居评估公司的盘点及盘点报告。但仙居县人民法院在盘点报告出来之后不对价值进行评估,执行局副局长把盘点报告拿在手里5个多月到现在都得不到价值的评估。投诉人要求把案件提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或移出台州所有法院。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滥用法院执行职权,非法查封、扣押投诉人1000多万元的商品,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请求浙江省委第九巡视组予以立案调查,对被投诉人程一凡进行追责,责成仙居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此致
被投诉人程一帆滥用执行职权,在执行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先不谈合法性)只为39.1万元,而程一凡却严重超标的额20多倍查封投诉人经营的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的仓库(仓库内有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洋酒等)因长时间非法查封造成仓库内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部份葡萄酒、黑米酒等变质腐烂成为废品,白酒因外包装腐烂不能销售,造成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加上间接经济损失。请求浙江省委第九巡视组予以立案调查,对被投诉人程一凡进行追责,责成仙居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上诉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旭日提起执行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1024执2241号作了执行立案,被投诉人程一帆是本案的执行法官。本案的执行款(先不谈合法性),执行标的额为54.6万元,投诉人已支付15.5万元,还欠执行款39.1万元,而程一帆是自身受益还是受领导指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程一凡滥用职权违法长时间超标的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企业仓库,造成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仓库内的商品变质腐烂,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如下:
1、执行法官程一凡严重超标的额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财产。
根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投诉人应付执行款为54.6万元及利息,先不谈执行款的合法性,投诉人已支付15.5万元,还欠执行款39.1万元。被投诉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在2017年8月2日非法下发(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将投诉人正在生产经营的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400多平方两个仓库价值1000多万元的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洋酒等进行了查封,门、窗全部贴了封条,被投诉人明显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查封行为。且又冻结投诉人的银行卡。
2、被投诉人因其非法查封行为,已造成投诉人有保质期的半成品杨梅酒、半成品原味杨梅干、葡萄酒、黑米酒、白酒、进口酒等各类商品变质腐烂而成为废品,无保质期的白酒因长时间被查封造成外包装腐烂不能销售,直接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损失巨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保质期的商品一般不宜查封、扣押,确需查封扣押的,必须及时处理,但被投诉人却目无法律,对有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之后,投诉人要求解封把商品的价格表送过去,等待法院前来拍卖。可程一凡不对查封的商品进行拍卖,实际上是临海法院的领导及执行法官串通程一凡(临海人),故意整死投诉人吴静及吴静经营的企业。投诉人家里的住宅、企业厂房产权、企业帐户、及投诉人丈夫的工资全被临海法院超标的额查封,临海法院执行法官郑多见等只能串通仙居法院执行法官程一凡,查封投诉人正在经营的酒厂的仓库,等于全部查封投诉人的所有资产,三户股东两个法院总执行款不到100万元却人为严重超标的20多倍查封投诉人的全部资产2000多万元,造成投诉人没有经济来源无一分生活费,临海仙居两法院是在人为剥夺投诉人一家的生存权。两法院联合程一凡是故意长时间不管已被查封的酒厂仓库,才会造成酒厂仓库的商品变质腐烂直接600多万元惨重的经济损失。因被投诉人非法长时间超标的查封投诉人各类商品,造成投诉人企业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无法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所有客户丢失,企业黑户倒闭,给投诉人带来了灭顶之灾,人为造成投诉人巨额经济损失。
3、投诉人投诉了5年多没有人管,2021年9月26日投诉人去了北京最高检,在最高检的分析提示下,投诉人重新写了投诉信,投诉人的几个案件在2022年1月初得到了最高院的批复,转到案件所在地,仙居法院执行局在2022年1月8日叫投诉人去做了谈话笔录,说投诉人对变质腐烂的商品向最高院投诉要求赔偿,同投诉人说不是执行局管辖,要向法院行政庭申请国家赔偿。
投诉人在2022年1月28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仙居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21日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启动开封投诉人的酒厂仓库进行盘点(法院工作人员2名、法院委托第三方盘点人员6人、还有投诉人),到2022年4月24日经过4次盘点复点,在2022年4月28日第三方对酒厂仓库内商品的品种与数量作出盘点报告。对酒厂仓库对品种与数里盘点之前,在2022年3月份投诉人接到仙居法院立案庭8号窗口前去摇号的电话,双方摇号到杭州一家评估价值的评估公司,杭州评估公司只评估已盘点的品种与数量的价值,所以才有后面仙居评估公司的盘点及盘点报告。但仙居县人民法院在盘点报告出来之后不对价值进行评估,执行局副局长把盘点报告拿在手里5个多月到现在都得不到价值的评估。投诉人要求把案件提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或移出台州所有法院。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滥用法院执行职权,非法查封、扣押投诉人1000多万元的商品,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请求浙江省委第九巡视组予以立案调查,对被投诉人程一凡进行追责,责成仙居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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