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黑龙江省法院石时态院长举报爱民区法院伪造张颖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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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02 14:41:09 更新时间:2022-11-22 11:17:18

楼主:武松打虎1111  时间:2017-11-02 06:41:09
向黑龙江省法院石时态院长举报爱民区法院伪造张颖员额法官
强烈要求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深刻领会十九大文件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扎牢不能腐的笼子,要对张颖进行无禁区的全覆盖零容忍的打击,坚持对张颖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严查爱民区法院张颖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乱纪行为,请打击爱民区法院张颖剽窃他人论文、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行为。彻查张颖员额法官的虚假上报材料,开除张颖员额法官的资质和公职,撤销张颖2015年、2016年虚假优秀共产党员的资格。请各级政法领导以张颖这个反面典型为例,举一反三,坚决亳'不留情的打击,请查清张颖剽窃他人论文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后把张颖绳之以法缉拿归案。坚决把法院系统的作风整顿警示教育暨案件质效工作认真贯彻落到实处进行到底。

2017年10月27日下午,牡丹江市法院院长王启胜传达了省委书记张庆伟和市委书记刘忻关于整顿机关作风的精神,要求铁腕治理机关作风,从身边的小事小节抓起。坚决纠正、刹住歪风邪气,全面肃清张晶川的流毒。时刻保持高压态势。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砥砺前行、逢举必查,爱民区法院张颖一些法官对于违法违纪,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无所畏惧,顶风违纪不知道,这次机关作风大整顿,就让你张颖知道。要评查出你是张颖最差法官,纪检委对查出你张颖的问题,绝不会姑息迁就慈手软,要一岗双责,一把手责任制,从领导抓起,要从领导严起,一查到底。
院长王启胜向全市法院干警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增强作风整顿的责任感、紧迫感。全体干警应深刻地认识到,全市法院违纪违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违反机关纪律的现象依然严重,“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问题依然存在。要加强监管,紧盯思想动向,坚定信念,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级领导要通过想实招,动真章,求实效,多管齐下,确保今年法院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举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张颖用伪满洲国刑法制造冤假错案、员额法官材料造假、剽窃他人论文的违法违纪事实罪行

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原党组)隐瞒张颖剽窃他人论文、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原党组)违反组织原则、违反十九大文件、虚构张颖优秀党员和员额法官评选材料,使坏事作绝、违法乱纪的张颖成为员额法官,致使爱民区法院冤假错案多发、使爱民区法院成为进京上访大户。
一审法官张颖在重审过程中应回避而未回避“避忌、躲避”并篡改卷宗和庭审笔录,还为重审法官季明违法修改判决书,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张颖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张颖把一审和重审的笔录对曹立卫有力的部分全部删除(有视频为证)。

当你在网上打出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张颖剽窃他人论文制造冤假错案一词 , 就会出现,一篇篇,一条条张颖制造出窦娥冤案的血泪控诉铺天盖地,怵目惊心,映入你的眼帘。真无法说清张颖干了多少伤天害
理之事。

申诉人对2017年6 月13 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爱刑初字 第103号作出的定罪判决不服。 请求 依法撤销【2016】黑1004刑初字 第103号判决书和牡爱检刑诉【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2015】125号起诉书。

申诉请求检察院和最高法依法为我两个儿子平反,撤销本案有罪判决,关注撤销这个奇特的冤假错案,关于我儿曹立卫案件,基层法院两次违法重判,检察院 还以判轻为由连续两次提起抗诉,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一次一审违法判决后,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不予理睬,依旧错上加错,作出疑罪从重的判决,违背了高法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原则,自从中国司法改革后,最高法类似我儿曹立卫曹立晶案件都 依法判了无罪:例如佛山廖钊朋案 , 北京宣武区刘旭案件都判了无罪 , 2014年12 月24 日下判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改判杨万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一审法院在曹立卫案判决中纯属是臆想的枉法判决,枉法否定公安部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屡次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把 被害人自身饮酒后闹事的五种自损过错,致被害人自已多种严重心脏病复发猝死违法认定是: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 , 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一审法院错误把诱因和原因混为一谈,违背了刑法禁止无限上溯的理论,中国修正后的刑法理论对 条件说 提出了中断论 , 禁止溯及理论,一审法院违法扩大对刑法的解释,对本案的证据断章取意违法使用,以前这类案件的各类学说,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折中说,由于以上学说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囯在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新的学说: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 一审法院在这次判决中,违背了中国刑法: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

在重审进程中张颖指使法院领导强迫 我让儿子认罪悔罪,自证其罪,一审法院 并把死者自己应负百分之九十的民事责任,强加给我儿曹立卫。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是一宗典型的只能错抓不能错放的冤案。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作主,落实疑罪从无,排除违法证据的新法律法规,救救两个农村的苦孩子。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 依法治国顺利实行。

申诉事实如下:

2015年1 月1 日下午2点57分 ,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世茂山水小区门口 , 曹氏兄弟 ( 被告 )驾车回小区 , 在停车时 , 后边快速开来一辆白色轿车 , 差点撞上曹氏兄弟的车 , 此时后车的司机高光明 (死亡人 )下车开口辱骂曹氏兄弟 , 而后双方发生口角 , 高某先用车钥匙刺伤前车的曹立卫的眼睛 , 还用拳头击打前来拉仗的曹立晶 , 此时高某的妻子和嫂子也下来参加双方的撕打 , 双方撕打时长90多秒后分开 , 分开时高某继续怒骂曹氏兄弟22秒后坐在地上犯了心脏病 , 高某 被120急救车拉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 (牡 )公 (刑技 )鉴 (法病 )字 (2015 )3号:高光明外伤轻微 , 非致命伤 , 脂肪心三级 , 冠心病三级 , 心脏血乙醇含量每百毫升22.8毫克 , 胃内食物约500克左右。 死者是因情绪激动 , 外伤 (尤其是胸前区外伤 )致心脏病急性发作 , 造成心肌急性缺血致心源性猝死。

被告曹立卫不服以上鉴定 , 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提出重新鉴定申 请 , 并提出胸前区外伤是医院抢救按压所为 , 胸前区外伤是医院的责任 , 饮酒是心脏病的复发诱因 , 胃内食物约500克不准确 , 请求查实胃内食物的真实克数 , 暴饮暴食是心脏病复发诱因。 (黑 )公安厅 (刑技 )鉴 (法病 )字 (2015 )105号鉴定:高光明的胸前区外伤是医院抢救时造成的 , 胃内食物重达1026.5克 , 高光明符合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诱因是:高光明与他人发生的争吵 , 厮打过程是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的主 要诱发因素 , 局部软组织损伤 , 饮酒 , 餐后是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部分诱发因素 , 并注明外伤轻微 (非致命伤 )其中五种诱因是高光明酒后自己造成的:包括饮酒 , 暴饮暴食 , 情绪激动 , 争吵 , 撕打。 依据当场视频和案件证据 , 证实了新华公安分局在事发后制造了多种伪证 , 陷害 我两个儿子 , 新华公安分局因此事败露后 , 新华公安分局自己伪造的假先进集体 被省政法委撤销。 。

死者高光明家人 又对以上鉴定不服 , 向公安部提出高光明未喝酒 , 外伤与死亡的关系这两项鉴定;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 公物证鉴字 (2015 )3191号鉴定为:高光明确实是饮酒 , 并查出高光明是心脏畸形 (深包埋型冠状动脉心肌桥 ) , 体表损伤程度轻微 , 不足以致死。 高光明患有脑动脉硬化 , 心脏肥大 脂肪心 , 心肌脂肪浸润 , 右冠状动脉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严重 , 管腔堵塞均重达三级 , 左前降支心肌桥及心肌急性缺血等病理改变 , 高光明符合因外伤 , 情绪激动 等 因素诱发其原有冠心病 , 冠状动脉心肌桥 等 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的猝死。

牡丹江市爱民区检察院和新华公安分局对以上鉴定均不服 , 检察院和新华公安分局在两年多后 , 于2017年3 月7 日向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提出对高光明外伤与死亡关系实行再次鉴定的申 请 , 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复函:死者外伤虽非死亡的直接死因 , 但已经构成了本例猝死的诱因之一。

牡丹江市新华公安分局在2015年4 月15 日违法否定了多级司法鉴定 , 错误使用刑法234条2款 , 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爱民区检察院提起牡公新刑诉 (2015 ) 第019号起诉意见书 , 爱民区检察院 依此出具了牡爱检诉刑诉 (2015 )89号起诉书 , 检察院诉曹立晶曹立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死亡。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触犯了刑法234条2款 , 特提起公诉 请求 依法判决。 爱民区一审法院张颖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曹氏兄弟有期徒刑各五年 , 并判曹氏兄弟负所有民事责任61万元人民币 , 此刻明显可以看出公安局 , 检察院 , 爱民区法院错误的使用刑法234条2款。

申诉人认为:本案是无法预知 , 无法抗拒的突发意外事件 , 符合刑法 第16条之规定。 本案致心脏病复发的诱因有六种 , 高光明酒后违法驾车闹事 , 暴饮暴食 , 主动挑起事端攻击曹氏兄弟 , 高光明的自损过错诱因五种 , 曹氏兄弟只造成轻微外伤一种诱因 , 多级司法鉴定明确说明外伤轻微 , 不足以致死 , 非致命伤 , 轻微外伤仅是多种诱因之一 , 以上多种诱因哪一种诱因是致心脏病复发的诱因? 这 是当今医学无法解释的难题 , 高光明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患有多种严重心脏病 同时复发造成 , 加上高光明性格暴烈等五种自损诱因 , 致其多种心脏疾病相互作用加上内外因素的互相促进导致猝死。 被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故意不认定 被害人自损的5种诱因过错 , 只用轻微软组织损伤的一种诱因 给二 被告人定故意伤害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并负所有民事责任 , 这 是严重的枉法裁判。 在民事部分 , 一审法院错误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6条和 第16条。 申诉人认为本案应 依据民法 通则13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 通知:最高法发2010 第23号文件: 第4条 ,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 被害人有 被抚养人的 , 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之规定 , 将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入到残疾赔偿金 或死亡赔偿金中 , 如遇重大问题 请实时呈报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部分判 被告人多负了百分之90的民事责任 , 还重复判 被告人担负了 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 本案判 被告人担负死亡赔偿金 , 依法不该再判担负抚养费。 ,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14条 , 侵权责任法解释 第20条法规 , 应按各方过错大小来分担民事责任。 被告人认为 , 一审法院错误使用刑法234条2款 , 判决明显错误 , 显失公平公正 , 申诉人故提出申诉。 被害人家属不服也提出上诉 , 爱民区检察院认定判决畸轻提出抗诉。 (此案从此成了上网上访案件 )。

2016年8 月11 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刻案审理进程中 , 发现一审判决明显错误 , 依法下达了 (2016 )黑10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 , 认定爱民区法院判决错误 , 认定曹立晶曹立卫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 事实不清 , 不能定案 , 依法撤销爱民区法院 (2015 )爱刑初字 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发回重新审判。

爱民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3 月16 日再次开庭重新审理 , 爱民区检察院继续按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 , 并提出 被告人对 被害人打击一分多钟时间过长 , 对 被害人打击力度大 , 作为本案新的定案 依据 , 公诉机关对证人李孟君说的:听说有心脏病就不怎么打了 , 公诉机关认定此时 被告对 被害人打击力度轻了 , 但 还在继续打 , 作为定案 依据。 事实是此时己经不打了 , 有视频为证 , 此时只是 被害人拉住曹立卫不放 , 而后就分开了 。

二 被告的 申诉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 依据 , 1 , 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定罪标准是:致他人轻伤 , 重伤 或致死后才能定罪 , 法律 (刑法234条2款条文注释中 )对此有明确界定 , 多级司法鉴定为死者外伤轻微 , 非致命伤 , 不足以致死 , 并说明轻微外伤只是致死诱因之一 , 被告辨护人认为:诱因在刑法中不是构成刑事犯罪要件 , 多级司法鉴定中明确说明外伤轻微 , 这足以证明 被告人对 被害人的打击力度不大 , 否定了检察机关所说的 被告人对 被害人的打击力度过大的说辞 , 公诉机关错误使用了李孟君的证言 , 李孟君的证言在本案中是含糊不清 , 含糊其辞不确切的说法 , 此证言未经多方质证 , 不能查证属实 , 依据刑诉法 第59之规定应 依法排除。 本案高光明的猝死是其自身多种心脏疾病急性发作 , 加之饮酒后暴饮暴食等五种自 我损害的诱因造成 , 高光明的猝死是当今医学科学都无法解决,无法控制的难题 , 公诉机关无任何法理 依据定本案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的定罪证据没有封闭性 , 排他性 , 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无限扩大对刑法和刑诉法的解释 ,无端否定多级司法鉴定 , 否定了罪刑法定 , 证据裁判 , 疑罪从无的新法规,致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无法落实 , 以致本案成为了窦娥冤案。

2017年6月13日爱民区法院季明法官下达重审判决:依据多个司法鉴定认定被害人外伤轻微,为非致命伤。从二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看,二被告人实施的是一般暴打行为 , 故不能认定二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其屡次打击 被害人头部,踢 被害人腿部一脚可能造成 被害人受伤 或死亡,( 申诉人认为:法院用可能二字判刑无法律依据,法院就认定曹立卫造成的轻微外伤一种诱因是犯罪要件 ,没有法律依据,为何不见 被害人自己饮酒过错等5种诱因? 这 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纯属枉法裁判。本案张颖向上级汇报材料时,只提双方打仗致 被害人外伤致心脏病复发死亡。为何不提被害人自损自已过错致死的诱因五种?在上报材料中 , 张颖为何把轻微外伤模糊说成 外伤 , 外伤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张颖此次上报材料违法特别明显。一审法官认定本案是多种诱因共 同作用致心脏病复发后猝死 , 这更是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十几个法医专家鉴定都没论出是多种诱因共 同作用,难道爱民区的法官比 专业法医 还懂法医学鉴定? 一审法院 还违法把诱因当作原因定罪,并对本案因果关系实行无限追溯和臆想 )。故判二被告人应担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判决二 被告人各五年有期徒刑,并判二 被告人负百分之八十的民事责任 ,近52万元。检察院不服,抗诉法院判决畸轻,被告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和不断的上访 (本案 第二次二审正在久拖不决当中 )。

申诉人认为:依据本案事实证据,依据疑罪从无的两高新文件,我们详细研 究了以上三个最高法类 同案例和疑罪从无的两高新法规,申诉人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讲轻微外伤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请一审法院说明,哪条法律有 这样的论述和规定? 一审法院为何不 依法说明 轻微外伤不可能造成 被害人死亡 的事实? 判决书中为何把踢腿上一脚说成踢身体一脚?为何不照实讲踢什么部位? 在这次重审中,是纯属臆想的枉法判决。

本案多处证据链断裂, 各类证据不具备刑事案件证据的唯一性 , 排他性。 本案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确凿。高光明的猝死诱因六项当中,有五项是因高光明酒后违法驾车, 情绪激动,性格暴烈偏激,酒后暴饮暴食等自损因素所造成。曹立晶和曹立卫只占六种猝死诱因其中的一种,公诉机关指控曹立晶,曹立卫犯故意伤害致死罪 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任何法律和证据支持,曹立晶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轻微伤的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所有人都不可预见的问题引起的,所以不是犯罪,适合刑法笫16条。本案三个司法鉴定为六项致心脏病发作诱因,哪种诱因是导致使心脏病发作的诱因 , 是当今医学科学都无法解释的,那么本案就应按疑罪从无定性,依据刑诉法195条笫三项规定: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换句话讲:假如高光明,曹立卫,曹立晶他们三人谁能提前预知当天能发生此事件,他们三个人谁都不敢出家门,这 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本案是刑法 第16条讲的:是无法预知和不可抗拒的突发意外事件。假如仅凭曹立晶 给高光明造成的轻微外伤一种诱因就 给曹立晶定罪难以服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 违背了刑法伤害罪的法理解释,所以刑法不得干预 。

我儿曹立卫只给对方造成轻微软组织损伤这一种诱因,本案依据刑法 第16条规定,是无法预知,无法抗拒的意外事件,中国很多类似这种案件都己判无罪。一审法院己认定:依据二 被告人的打击力度较轻,只给被害人造成了轻微伤,认定只是一般暴打行为 , 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那么一般的暴打几下,怎能预料到 被害人有严重的多种心脏病发生猝死?一审法院判我两个儿子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实属违法,张颖故意违法枉判 ,判我儿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后被牡中院纠正发回重审,张颖不服气违法枉判 被纠正,张颖还继续践踏法律,乱用职权。依据本案事实:只应负百分之十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却违法让我家负百分之二百的民事责任,这太不公平了。这个案件假如 依法划分责任,曹立卫,曹立晶只应负百分之十的民事责任,法院张颖利用她权大,嘴大,独断专行,违法乱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用公安局的伪证枉法判 我儿子犯罪,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违背了中国刑法: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在重审进程中张颖指使法院领导强迫 我让儿子认罪悔罪,自证其罪,一审并把死者自己应负百分之九十的民事责任 , 强加 给 我儿曹立卫,依照 中国疑罪从无,排除违法证据的新法律法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是一宗典型的只能错抓不能错放的窦娥冤案。请严查爱民区法院张颖的违法犯罪事实,为党为民除害,撤销本案的有罪判决,救救两个农村的苦孩子。
张颖于2011年5月4日,五四青年节之际,公然涉嫌剽窃来的文章,在中国法院网的法学刑事研究栏目发表《浅议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一文。

有据可查,在2010年04期《河南科技》在学术论坛中第64、65两页,署名贵州大学法学院邹汉冕就曾发表《浅议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文章,对比不难发现,除“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和“张颖”属于原创外,整篇文字,就连标点符号都不差丝毫,典型的涉嫌“巧取豪夺的高级文贼”也!“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搞文字工作的人皆心知肚明,官话可以抄、套话可以抄,固有的理论可以抄。但张颖这个“文贼”之嫌,千不该万不该将他人辛辛苦苦创作原封不动搬过来,还厚颜无耻的将他人的文章署上她的大名,貌似文章的原创。这种不道德的、公然剽窃的做法,令人气愤。

1、根据法官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张颖公开剽窃他人论文,明显不具备良好的品行,不符合法官法担任法官的条件,因此,根据第十四规定应当撤销其法官。

2、根据法官法: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是明知故犯。

3、张颖道德败坏、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五条。张颖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但张颖道德败坏、偷剽窃他人论文制造冤假错案、行为不检点、道德操守缺失。

4、张颖违反员额法官宣誓的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张颖用伪满洲国刑法判案),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用前说话),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这对张颖是扯蛋)。
请党中央和各级纪委严肃查处张颖制造的系列冤假错案。为了纯洁法官队伍,保护好中国法官美好的形象和声誉,依法查清违法违纪的事实,开除张颖的员额法官,为党和人民除害,还牡丹江市法院系统一片晴天。

申诉人:吴淑英 身份号:231011196405050023

电话:1364463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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