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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1 01:54:02 更新时间:2022-11-22 11:32:59

楼主:紫荆花怒放  时间:2022-11-20 17:54:02
黑龙江省嫩江县司法机关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是徇私枉法。

一,卷宗内几十份证据都证明:嫩江县司法机关明明知道所谓被害人海江镇人民政府提供的都是伪证,目的是诬告陷害申诉人。

二,嫩江县人民法院是判决:申诉人以要挟、逼迫的方式强拿硬要海江镇人民政府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但是海江镇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是没有任何一个公民能够做到要挟、逼迫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政权组织交付财物的,案件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三,所有证明发生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是在申诉人被刑拘26天之后收集,先押后证,明显是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案。

四,在原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民事判决没有被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嫩江县司法机关对申诉人实施刑拘、逮捕、公诉,并且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新的有罪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制造冤案。

五,嫩江县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申诉人在2008至2017年九年之间没有非访行为,却判决申诉人在这九年之间以违法上访为要挟,逼迫海江镇交付财物的寻衅滋事罪是判非所证。违反法律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是徇私枉法制造冤案。

其二,北京市公安机关已经证明2008年的两份训诫书不是其公安机关制作,是伪造的。多份伪造的训诫书都是由嫩江信访局提供给公安机关的。

其三,嫩江县公安机关违背法律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北京市公安机关没有移交申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下越权执法,对申诉人实施四次违法拘留。

六、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申诉人2008至2010年三年的粮食补贴发放凭据,就排除不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与这三年粮补金额相符的第二、三、四项是申诉人粮补的可能。嫩江县人民法院对此项判决认定申诉人强拿硬要海江镇人民政府财物,不是唯一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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