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然篡改案件核心证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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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7 02:51:43 更新时间:2022-11-28 12:20:15

楼主:ty_145335419  时间:2022-11-26 18:51:43
作者:williamwang168(当事人原告,对本文真实性负责)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58609422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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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成为一个普遍的认知前提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主审官唐某篡改案件核心证据,把当事人原告逼入绝境。(2020)沪0115民初10271号,原告王某提交二份核心证据A&B承诺书复印件。
A承诺书----原告王某承诺把名下501室房产一半给被告前妻谭某,一半给女儿王某,被告谭某无权出售该物业。被告谭某同意并签名,没标注订立日期,承诺书原件归原告王某(被告谭某在2020年7月7日的庭审笔录中自认订立于2008年)。
B承诺书----原告王某承诺把名下501室房产一半给被告前妻谭某,一半给女儿王某,前妻谭某不可该将该物业用作再婚用途。原告王某签名,订立日期2011年12月3日,原件归被告谭某。

奇怪的事是原告王某签名2011年12月3日的B承诺书在案卷中消失不见了。主审官唐某把B承诺书2011年12月3日的日期嫁接给了没标注日期的A承诺书,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协议最后的约定。2008年的A承诺书原件权归原告王某的前提下,被篡改成了2011年12月3日原告王某向被告谭某出具承诺:把名下501室房产一半给被告前妻谭某,一半给女儿王某,谭某无权出售该物业。被告谭某同意并签名。定性为夫妻双方共同对女儿赠与最后的合意。就这样原告王某的合法民法典658条和666条赋予的赠与撤销权被剥夺了,勒令强制过户房产给王某女儿。女儿在前妻谭某190万人民币房产利益诱导下不顾及独自养育自己成年且处于困境无处居住的父亲,出庭抢夺父亲唯一房产权,并断绝和父亲的联系。这样判案是真包公还是假包公能干出来? A承诺书是当时协商被告谭某无权出售获利的前提达成的赠与协议,其中对女儿的产权赠与完全是原告王某个人对女儿的房产赠与,承诺书原件持有人就应该就是接受承诺的人;却被主审官唐某认定为原件持有人向无原件的人出具承诺,如此儿戏地瞎编,让当事人的我难以接受。恳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懂法的朋友们赐教 ! 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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