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辅警被治安处罚,却由拘留改成罚款,什么人能受此特殊对待
发表时间:2022-11-29 17:52:16 更新时间:2022-12-05 13:40:26
楼主:今笛有话说
时间:2022-11-29 09:52:16
江苏省南通公咹在职辅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未执行却由拘留改成罚款,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290号》 显示,2021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王松泉破坏他人不锈钢大门,因其用力摇晃栏杆,使不锈钢门变形,后王松泉被公咹机关查获,公咹机关依法认定王松泉的违珐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出具第二、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王松泉的家人因当众辱骂他人被公咹机关查获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1053号》显示,违法人王松泉于2022年2月2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2年4月18日,王松泉在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陈家河新村,公然辱骂他人,被公咹机关查获,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公咹机关再次依法对王松泉进行了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王松泉对行政拘留处罚提出行政复议,2022年6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复议认定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复议结果维持公咹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王松泉6月24日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在7月5日的行政答辩状上坚持给予王松泉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认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
可在2022年10月31日中午,当事人接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咹机关出具《通公(甲)撤罚决字[2022]5号》撤销《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290号》裁决行政拘留五日,以及重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1795号》显示,2021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王松泉破坏他人不锈钢大门,因其用力摇晃栏杆,使不锈钢门变形,后王松泉被公咹机关查获,公咹机关依法认定王松泉的违珐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接着珐院电话告知当事人,查收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珐院发出的(2022)苏0691行初80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王松泉在2022年10月28日自行撤回行政诉讼。
上述事件连起来看,加上王松泉的辅警身份,不免让人产生疑惑,是不是因为其身份特殊性,或者其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使其逃脱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制裁?如果王松泉不服行政处罚,为什么王松泉明知已过行政诉讼时效、不等法院判决而敢主动撤诉?而撤诉后公咹机关短时间内就撤销行政拘留五日改成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王松泉对当事人破口大骂甚至故意将其不锈钢大门摇坏?背后是有什么深仇大恨?
根据爆料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王松泉的身份其实是当地一名公咹在职辅警,当事人与王松泉并不相识更无矛盾,而王松泉的舅舅此前曾因雇小工向河里倾倒建筑垃圾被当事人拍到,抓了现行,于是出于对共同生活居住的环境有监督保护的义务,当事人举报该不法行为。
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一共开出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两份是针对王松泉的违法行为,另外两份是王松泉的家人,三人都对同一举报人公开谩骂或者破坏其财物,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举报人依法报警应对,对该辅警的行为表示抗议,是在行使法定权力,警方出警认定事实,并对王松泉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秉公处理并无异议。
举报人态度坚决,任何人只要违法,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每个环节都是依法处理,秉公办事,既然存在违法行为,就应该主动承担违法后果,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可是王松泉及家人的行为,分明是知错不改,明知故犯,身为辅警,没有对自己对身份负责,没有尽到辅助治安的义务,甚至恼羞成怒,破口大骂,乃至公然破坏他人财物,这些行为都不是一个守法公民应该做出的行为,更不是一个受过法制教育的辅警应有的行为。
辅警身份的特殊性在于,既是人民公咹又不是公咹,既是普通公民又不是一般的普通公民,毕竟这份职业也承担着部分稳定治安的责任,扮演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
该违法行为,从第三者角度来看,既没有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视为丢掉了职业道德,更没有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视为丢掉了基本道德,这样的人,应该依法接受制裁接受处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反省再教育。身为当地普通百姓,与这样的辅警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区,不免会有精神压力。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290号》 显示,2021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王松泉破坏他人不锈钢大门,因其用力摇晃栏杆,使不锈钢门变形,后王松泉被公咹机关查获,公咹机关依法认定王松泉的违珐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出具第二、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王松泉的家人因当众辱骂他人被公咹机关查获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1053号》显示,违法人王松泉于2022年2月2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2年4月18日,王松泉在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陈家河新村,公然辱骂他人,被公咹机关查获,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公咹机关再次依法对王松泉进行了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王松泉对行政拘留处罚提出行政复议,2022年6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复议认定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复议结果维持公咹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王松泉6月24日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在7月5日的行政答辩状上坚持给予王松泉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认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
可在2022年10月31日中午,当事人接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咹机关出具《通公(甲)撤罚决字[2022]5号》撤销《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290号》裁决行政拘留五日,以及重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甲)行罚决字[2022]1795号》显示,2021年11月13日,违法行为人王松泉破坏他人不锈钢大门,因其用力摇晃栏杆,使不锈钢门变形,后王松泉被公咹机关查获,公咹机关依法认定王松泉的违珐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接着珐院电话告知当事人,查收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珐院发出的(2022)苏0691行初80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王松泉在2022年10月28日自行撤回行政诉讼。
上述事件连起来看,加上王松泉的辅警身份,不免让人产生疑惑,是不是因为其身份特殊性,或者其社会关系比较广,而使其逃脱了应该承担的法律制裁?如果王松泉不服行政处罚,为什么王松泉明知已过行政诉讼时效、不等法院判决而敢主动撤诉?而撤诉后公咹机关短时间内就撤销行政拘留五日改成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王松泉对当事人破口大骂甚至故意将其不锈钢大门摇坏?背后是有什么深仇大恨?
根据爆料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王松泉的身份其实是当地一名公咹在职辅警,当事人与王松泉并不相识更无矛盾,而王松泉的舅舅此前曾因雇小工向河里倾倒建筑垃圾被当事人拍到,抓了现行,于是出于对共同生活居住的环境有监督保护的义务,当事人举报该不法行为。
南通市通州区公咹局一共开出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两份是针对王松泉的违法行为,另外两份是王松泉的家人,三人都对同一举报人公开谩骂或者破坏其财物,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举报人依法报警应对,对该辅警的行为表示抗议,是在行使法定权力,警方出警认定事实,并对王松泉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秉公处理并无异议。
举报人态度坚决,任何人只要违法,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每个环节都是依法处理,秉公办事,既然存在违法行为,就应该主动承担违法后果,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可是王松泉及家人的行为,分明是知错不改,明知故犯,身为辅警,没有对自己对身份负责,没有尽到辅助治安的义务,甚至恼羞成怒,破口大骂,乃至公然破坏他人财物,这些行为都不是一个守法公民应该做出的行为,更不是一个受过法制教育的辅警应有的行为。
辅警身份的特殊性在于,既是人民公咹又不是公咹,既是普通公民又不是一般的普通公民,毕竟这份职业也承担着部分稳定治安的责任,扮演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
该违法行为,从第三者角度来看,既没有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视为丢掉了职业道德,更没有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视为丢掉了基本道德,这样的人,应该依法接受制裁接受处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反省再教育。身为当地普通百姓,与这样的辅警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区,不免会有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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