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贪官借虚假诉讼行巨款索贿

字数:2959访问原帖 评论数:5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12-02 23:11:52 更新时间:2022-12-09 07:53:17

楼主:ty_144183955  时间:2022-12-02 15:11:52
我是一个企业经营者与福建长乐区原水利局局 长陈伙利原系同学关系,在企业经营过程有时有求于他在政 府部门中的关系,每次帮助之后均向我索要好处费,由于企业在发展暂无法现金兑现,陈伙利示意让我写借条,为了逃避索贿被查,陈伙利让我写借条,出借人均为他的亲友,陈守华、陈利琛及房地产公司等,期间的十几年里,陈伙利担心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借条作废,每隔二、三年时间就叫我在原借条上以及2010年12月30日陈伙利打印好4张借条上签注时间和名字。

2018年4月我公司拆 迁谈 判,陈伙利见拆 迁补偿有钱,在未与我协商沟通兑现之前“借条”好处费的情况下,突然把我以前给他好处费“借条”作为证据,短期内分批向长乐法 院起 诉了三个“民间借贷”系列案件。 原告分别为陈守华、陈伙利、陈利琛。

(一)、地方法 院审判过程一波三 折,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长乐区法 院驳回了原告陈守华请求,陈守华上诉福州中院发回长乐重审,长乐区法 院重审作出(2019)闽0182民初1581号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向有关部门移送”为由中止审理。

可是,中止审理后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任何审查结论(或向申请人隐 瞒审查结论)的情况下,长乐区法 院竞对案件恢 复了审理,并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其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本案陈守华等涉及的犯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索贿犯罪;二是虚假诉讼犯罪。分别应向纪检监 察 部门及公 安机关移送。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 民法 院作为经济纠 纷受理的案件,经受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 纷案件而有经济 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其 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 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据此,一审法 院既已发现本案有涉嫌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将陈守华、陈伙利、陈利琛系列案的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 察 部门(调查索贿事实)及公 安机关(调查虚假诉讼罪),但一审法 院裁定中止审理。并在没有明示相关部门审查结论的情况下,又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错误判决,明显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之一!

(2)、陈守华所作的陈述及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属虚假,只需调取陈守华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明细,即可“一剑封喉”戳穿陈守华的虚假陈述。

陈守华声称其出借给我的190万元,其中50万元系自有资金,长乐区人 民法 院(2019)闽0182号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自己的50万元,陈守华称是之前做粮食生意和投资扎钢厂赚来的,钱款部分存放在银行,部分放家里,银行取款凭证因时间太久没办法提供”。这里一节应查证的重要事实,即陈守华所称有部分款项系取自银行账户,但因时间太久无法提供取款凭证。基于查清本案关键事实的需要,法 院应责令陈守华提供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或依职权调取陈守华的银行账户在2002年11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如果没有陈守华所称的取款记录,该项证据便可“一剑封喉”判定陈守华是故意向法 院作虚假陈述,其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能也是虚假的,不应获得支持!该项重要证据长乐法院一审(2019)闽018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州中院(2020)闽01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均未责令陈守华提供或依职权调取,陈守华的虚假陈述居然还被采信了!这是违反审判程序之二。

(3)、我提供林甦的电话录音,其内容明显表示我和陈伙利根本不属“借贷”关系,但法 院均未采纳。

法 院和我均要求林甦出庭作证,但林甦始 终拒绝出庭。有关证据无法得到质证,这是违反审判程序之三。

(二)、陈伙利索贿系列案系虚假诉讼。
(1)、陈伙利、陈守华、陈利琛系列案按“借条”单单本金就291万元人 民币,291万元均为现金出借没有任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2)、陈守华在2002年出借190万元巨款给我,十多年除了一张借条外我均无还本付息之还款行为,而其更没有任何追讨 债务的环节,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190万元钱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呀(当时可以购买十几套商品房的)。并且更令人惊讶的是陈守华竞在起 诉之前将所有的140万元借款全部还清了。

(3)、陈守华190万元,其中有140万元是他向亲朋好友借贷的,其借贷利息月1%而从广州用汽车运回至长乐1000多公里(而不用银行转账)转借给我,月利息也是1%(中间没有任何的利息差额),陈守华和我根本不认识,非亲非友,出借巨款190万元既要承担出借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又要承受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常理,陈守华难道是当代的活雷锋吗???

(4)、以下几点事实证据不但能证明系列案的“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不是真实借贷,而是陈伙利、陈守华、陈利琛等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虚假诉讼。

①、2010年12月30日所签的相关三个系列案借款凭证的格式、内容、形式都如出一辙。

②、借款凭证都没有记载还款期限。

③、每一份借条均未写“借到”,且都是以现金交付,皆无银行流水书证。

④、从本案及相关系列案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来看,三个不同的出借人长达16年都没有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本息。

⑤、每一张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时间都与借款行为不一致,相隔七、八年时间。

⑥、系列三案四张借条凭证上记载的借款时间,三个不同出借人包括第 一次原始打印的时间及之后的两次重新签注时间,竟然都是同年同月同日。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巧合。其出借人不可能是三个人。按照数学概率分析:陈伙利、陈守华、陈利琛三个不同的主体,同时在2010年12月30日、2013年2月20日、2016年8月25日同时出现让郑学渊签字概率是590亿分之一。

⑦、三个不同的出借主体几乎同一时间,即2018年年末,一道向长乐人民法院起诉。步调一致,行动统一,同样是事先策划预谋的。

(三)、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2020)闽01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的异常情况。
福州市中级法院按法律作出(2020)闽01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6日生效,但福州中级法院有关人员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阻扰郑学渊领 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直至2020年6月10日才拿到生效证明。陈守华于2020年5月29日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1日就获立案,2020年6月8日再审开庭审理,2020年6月10日上午即作出“①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2020)闽01民申147号民事裁定书,并交给陈守华的律师。从申请再审立案到中院(2020)闽01民申147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不到10个工作日。而(2020)闽01民终1450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却整整拿了45天时间,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是什么现象?这种现象难道不值得让人深思,让人有理由怀疑,这是人为的徇私枉法干预,这是其一。

福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闽01民再9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20)闽01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二、维持福州市长乐区法院(2019)闽018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福州市中级法院在自己作出的(2020)闽01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即火速启动再审并推 翻自己作出的符合法律的正确判决。这是极为罕见的异常情况,申请人有理由合理怀疑其中存在人为徇私枉法干预,这是其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