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法院包庇黑社会势力、放纵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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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16 19:24:45 更新时间:2022-12-19 19:56:55

楼主:ty_心静如水698  时间:2022-12-16 11:24:45
尊敬的十堰市委领导、十堰市纪检监察委领导,十堰市人民法院领导:

我是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公民何邦琼。

身份证号码: 420324197204015421
住址:竹溪县丰溪镇周家坝村一组

现我实名举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竹溪县人民法院在判决(2021)鄂0324民初1127号(简称竹溪1127号判决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3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十堰中院714号)案件时,违法超范围查封执行标的资产,涉嫌徇私舞弊有失公允,收受当事人好处费用,充当放高利贷者竹溪县城关镇裕祥太阳城小区二单元301室公民刘代权的保护伞。给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在此,我公开呈请湖北省领导和十堰市纪检监察委予以关注并调查相关单位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竹溪县公民张可付在十堰市天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竹溪县龙坝镇精准扶贫村级道路硬化四标段项目中的道路硬化》的工程,下称道路硬化。天启公司是按中标价每立方米71.95元每平方米的计价给张可付结算工程款,发包方是竹溪县龙坝镇人民政府,工程款由发包方分两次拨付到天启公司。

天启公司按照惯例扣除应交到公司的税费及管理费款项后,通过银行给付张可付,(有银行流水),《道路硬化》承包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是应何邦琼要求将《道路硬化》施工授权给张可付的,所以《道路硬化》予标180万元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第一笔98万元是2017年12月12日(见银行流水),第二笔是738020.00元是2018年1月8日(见银行流水)。天启公司与张可付的《道路硬化》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天启公司对张可付的授权委托只是《道路硬化》180万元工程范围内的授权。

由于《竹溪县龙坝镇精准扶贫村级道路硬化四标段项目》分成两个标进行招投标,所以《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项目》龙坝镇人民政府与天启公司(何邦琼)签订188万元的合同(协议书)。天启公司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何邦琼签发《授权委托书》,这份授权委托书是对《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工程》188万元工程施工结算的授权。

天启公司的两《授权委托书》实际张可付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硬化》工程段的施工人,何邦琼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工程》实际施工人,张可付施工的《道路硬化》专项工程款是180万元,属单价控制,天启公司不可能再给张可付支付额外款项。何邦琼施工的《路面扩宽建设项目》属总价控制。以上情况龙坝乡政府已经书面证实,也就是说张可付和何邦琼所承建的项目毫无关系,只是道路建设中的标段分工承包。

但是,由于张可付在购买挖掘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竹溪县公民刘代权借款60万元的高利贷,到2019年,已支付连本带利息60余万元,截至现在利滚利还欠刘代权107万。

张可付近日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刘代权违规违法放高利贷涉黑恶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刘代权急于收回高利贷利润,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张可付,而竹溪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和刘代权有利益往来,据刘代权自己在多个场合说,他是和竹溪县法院乃至十堰市法院部分工作人员一起经营高利贷业务,我在二审法院上诉后,据刘代权及相关人员透漏,竹溪法院有个副院长亲自去十堰走了一趟。事实上刘代权无业也无工作他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哪里?请十堰市检监察委予以查实,是否有公检法人员参与其中?不然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刘代权为何能有恃无恐,而且还能通过法院程序冻结何邦琼的工程款?这是什么道理?什么法律?难道和张可付一起修路就要替张可付还高利贷吗?为张可付顶包?农民工的工资都不用支付吗?为什么竹溪县法院不采纳何邦琼提供的相关证据,而是一边倒的采信刘代权的片面之词?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将毫无关联的何邦琼工程款扣划?就是为了替张可付还高利贷?这不是抢劫吗?这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吗?这不是颠倒黑白为放高利贷人员明目张胆的提供保护吗?这更是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的拙劣表演,用所谓的“法律”手段公然为放高利贷人员站台保驾护航?

竹溪县人民法院和市中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刘代权提供保护伞,在证据调取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非法放贷者刘代权,在证据质证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刘代权。冻结扣划何邦琼工程款更是赤裸裸的越俎代庖,最高法明确要求在查民间借贷时要查清楚资金来源,刘代权的个人放贷这钱从哪里来的?这里涉及不涉及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罪等犯罪行为?为何冻结扣划何邦琼的工程款?何邦琼与所挂靠的十堰市天启建设有限公司钧不欠刘代权的钱,相关法院判决明显是在庇护黑势力,保护高利贷者。为此,我恳请省市领导为人民主持正义,惩治黑势力,打击高利贷,还我一个公道,还一个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
举报人:何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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