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监局满嘴跑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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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25 10:09:33 更新时间:2022-12-28 01:33:53

楼主:法以信为先  时间:2022-12-25 02:09:33
江西省市监局满嘴跑火车(简写篇)

2022年12月7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个省一建)的营业执照二年多没年检了,因为其核准日期一栏:2020年6月30日,距今已有二年半,证明该公司已有二年的年检未通过登记机关的核准。

其自己的网站中宣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2年。2009年8月公司整体改制,企业变更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创新,公司现已成为江西省大型国有控股建筑企业,是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重点企业。

乱扯:省国资委不在其三个股东之列,无权监管它。

20日,省市监局针对《影子公司二年未获核准》,在省委民声通道网站中作出署名约八百字的打字回复,未上传该局经办人和领导签发并加盖局印章的书面答复意见书的照片,根据被告的尿性,应是被告代笔的。重点:没回答何以二年未获核准。其大意及反驳意见如下:

1、第三个省一建的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62020.92万元都已实缴。反驳:《公司法》第28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第25条第5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故:公司章程不能证明股东对认缴额是否全额或部分实缴。相反,等同坐实被告的三个股东零出资,隐瞒是第一省一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影子公司和吸血虫的事实,股东如此虚假出资、隐瞒重大事实骗取登记,请求省市监局依据《公司法》第198、199条处以对应的罚款,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9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经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技术部门了解啥啥啥。反驳:道听途说,不应采信。

3、好巧不巧,三个股东的出资时间正好落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技术部门说的)不需公示股东实缴金额的时段,故只需公示股东名称和认缴额。根据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自2013年度始,改年检制为年报制。乱扯,请罗列出引用哪部哪条法律或文件。(否则,我认定您喝多了! )

(狡辩和谎言,一戳二就破,责无旁贷,)请求省市监局针对以上(指证、指控、)关切和诉请作出全面(、详细、精确地)回复,不得(语焉不详,不得空洞、空乏、)言之无物。(不得自欺欺人,不得拿别人当傻瓜,再次糊弄上级和信访人。否则,我认为贵局渎职、枉法、涉嫌受贿。)

(黄剑平、18979195245、2022年12月23日。)



2022年12月20日,针对《影子公司二年未获核准》,省委民声通道网站显示如下信息:

办理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

您好:

您于12月9日来件收悉。您所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问题,经查询档案,具体情况为:该公司2009年8月19日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9年9月15日增资至50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增资至100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增资至20000万元,2015年4月24日增资至35000万元,2020年6月3日增资至62020.92万元。其中,2009年9月15日至2013年12月26日的增资变更登记均提交了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开始,注册资本登记实行认缴制,该公司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的增资变更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由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承诺出资时间,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62020.92万元都已实缴。

经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技术部门了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关于股东出资信息公示的规则是:出资日期在2014年3月1日(不包含3月1日)之前的出资信息只公示股东名称、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出资日期在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包含10月1日)只公示股东名称,出资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包含10月1日)之后的只公示认缴信息和股东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1日之前出资的实缴信息已在公示系统公示,此后的出资实缴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公示;股东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是2020年6月3日新增加的股东,公示系统只公示股东名称及认缴信息;股东江西亿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2020年6月30日通过受让公司原若干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新增加的股东,公示系统只公示股东名称及认缴信息。

根据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自2013年度始,改年检制为年报制。经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3--2022年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2013年以前的纸质年检情况属于登记事项。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公司法》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9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答理者等权利。

第6条: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25条第5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28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32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166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203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4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5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206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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