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与女子开房因用力过猛,导致妇女不治身亡,刑法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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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1 21:31:07 更新时间:2023-01-13 22:54:49

楼主:法财天使  时间:2023-01-11 13:31:07
爱出去玩的朋友,也要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引以为戒,照顾好彼此,且行且珍惜!
小芳与小刚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小刚时不时地给小芳发条微信以祝福,随着微信量的增加,两人的感情也在增加,某天小刚提出见面,然后请小芳共进晚餐。
饭后双方都很满意对方,又共同看了电影,看完电影以后,就在电影院附近的某酒店开了房。当冲完凉后,小芳看到了小刚的那杆长枪甚是满意,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也就是在进行到四五十分钟左右时,小芳发出了奇怪的声音、嘴眼也歪斜了,小刚认为这很正常,正常的生理反应也就没有当回事。小刚仍旧与其发生性关系,十多分钟以后,小芳出现了大便失禁,口吐白沫的状况,小刚也还是认为问题不大,帮着小芳擦拭好脏物又接着睡觉。
可是到了早上四点左右时,小刚发现小芳身体变凉,已经没有呼吸了,随即他把她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可是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小芳不治身亡。
首先:小芳与小刚开房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并不受我国刑法调整,因为是两人相约开房,中间也并不存在交易事项发生。发生的性关系,也是双方自愿,并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其次:小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要件: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
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在小刚与小芳发生性关系时,小刚已经发现小芳奇怪的声音,并且嘴眼歪斜,他认为是正常的生理反应,没有给予注意,在后来的十多分钟,小芳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他依然认为是正常现象,为其擦拭脏物后依然在睡觉,早上四点多发现小芳身体变凉,呼吸停止才送去医院进行医治,但是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小芳不治身亡,从这个过程来看,小刚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因此他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尽管小刚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但作为成年人已经两次发现小芳身体异常,却没有放在心上,他认为这是正常现象,而没有给予及时的救治,最终错过了小芳的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小芳的死亡,小刚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小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奉劝爱出去玩的朋友,要及时照看好对方的反应,别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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