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欠款人之父电话“催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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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2 18:58:42 更新时间:2023-01-14 06:51:49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3-01-12 10:58:42
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某银行及信用卡中心侵犯隐私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晓华

张某多次接到某银行催收其子的信用卡欠款电话,遂以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

原告张某诉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其手机号,催收其子的信用卡还款。但其和儿子都从未向该银行提供过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联系,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银行信用卡中心获取的信息涵盖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此外,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公民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故起诉要求银行及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

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共同辩称,银行是从张某之子申请信用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某信息,系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某隐私权,未向社会公开其手机号,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系合法催收。银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

金融公司辩称,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务,在无法联系到张某之子的情况下,共向张某拨打电话6次均未接通。本公司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亦未侵犯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其述称该手机号码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联系,从未向社会公开,现无证据证明该号码已对外公开,故该号码属于张某的私密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某之子办理个人信用卡时所预留,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该手机号码,系自行对客户信息进行关联,张某并未提供该号码用于催收他人欠款。即便依据与张某之子领用合约条款约定,可通过其亲友转告催缴欠款信息,但张某之子也未主动预留该手机号码。特别是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张某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某信息的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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