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封新机”竟是二手机?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赔偿(转载)
发表时间:2023-01-16 04:18:30 更新时间:2023-01-18 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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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5 20:18: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潇 蒋艳婷
“手机都是他本人当着大家面亲自拆封的,我是没有作假的。”被告商家在庭审答辩中说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商家因销售二手手机构成欺诈行为,被判决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原来,原告胡某友此前经朋友介绍给被告的手机店装修,期间双方达成用手机抵扣装修款的约定。2022年1月,胡某友便在被告店里订购了一部荣耀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共价值14499元。手机到货后,双方均当面拆封交易。然而胡某友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荣耀手机的保养服务期限、华为手机电子三包凭证的预估保修期限均不足一年,且华为手机实名认证信息为他人,遂投诉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同年10月双方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诉至法院。
手机“新机”如何判定?
为证实手机是否为新机的问题,富川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胡某友在陈某处购买的手机并非新机。
被告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商家在销售手机时,未真实、全面告知手机的信息,将被他人使用过的手机当新机销售给胡某友,其行为构成欺诈。
双方损失怎么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原告胡某友与被告商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行为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中存有欺诈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原告胡某友应当将手机返还被告商家,被告商家返还购机款并赔偿胡某友相应损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被告商家应按原告胡某友要求,按手机价款三倍进行赔偿。
另外,被告商家陈述涉案手机是在胡某友购机时才当面拆封的,本人并无作假。富川法院认为未拆封的手机并不一定是新机,若被告商家认为其上家对其有欺诈行为,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手机都是他本人当着大家面亲自拆封的,我是没有作假的。”被告商家在庭审答辩中说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商家因销售二手手机构成欺诈行为,被判决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原来,原告胡某友此前经朋友介绍给被告的手机店装修,期间双方达成用手机抵扣装修款的约定。2022年1月,胡某友便在被告店里订购了一部荣耀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共价值14499元。手机到货后,双方均当面拆封交易。然而胡某友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荣耀手机的保养服务期限、华为手机电子三包凭证的预估保修期限均不足一年,且华为手机实名认证信息为他人,遂投诉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同年10月双方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诉至法院。
手机“新机”如何判定?
为证实手机是否为新机的问题,富川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胡某友在陈某处购买的手机并非新机。
被告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商家在销售手机时,未真实、全面告知手机的信息,将被他人使用过的手机当新机销售给胡某友,其行为构成欺诈。
双方损失怎么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原告胡某友与被告商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行为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中存有欺诈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原告胡某友应当将手机返还被告商家,被告商家返还购机款并赔偿胡某友相应损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被告商家应按原告胡某友要求,按手机价款三倍进行赔偿。
另外,被告商家陈述涉案手机是在胡某友购机时才当面拆封的,本人并无作假。富川法院认为未拆封的手机并不一定是新机,若被告商家认为其上家对其有欺诈行为,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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