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夫妻感情不和时不至于闹得寒心的约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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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7 18:39:34 更新时间:2023-01-18 18:48:52

楼主:我爱姜饼  时间:2023-01-17 10:39:34
陈继才


很多夫妻都有这样的感受 : 双方在感情好时不在意经济问题,也不为钱的事扯皮;一旦没了感情,才发现对方简直变了一个人,在对待金钱问题上简直到了卑鄙无耻的地步,这是他们无法接受的。而许多外国夫妇离婚时倒不至如此,能像一个文明人那样处理金钱问题。其实这只是观念问题,我们中国人在婚姻问题上过于理想化,总认为在婚姻中的夫妻就应该亲密无间,不分彼此,不能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如果有这种约定,就伤感情。但殊不知真正伤感情的事是在没有良好的规则时曾经最亲的人也变成无耻之徒的时候。在结婚时能有这么一点理性,能保障两个人万一过不到一起时不至因金钱问题而闹得寒心,成为仇人。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财产约定。
中国人对婚姻中的财产约定用得很少的另一个原因是解放后教育的粗鄙导致的语言文字的粗鄙,一涉及协议条款,就冷冰冰的令人难堪。既然财产本身并不影响增进感情,那么对财产约定的文字又怎么会必然影响感情呢?用语言文字既然能写出深情款款的情书,情文并茂的檄文和宣言(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就是),又怎么不能写出委婉含蓄、无伤感情的约定呢?这就是我作为律师对此所作的一种尝试。


保证夫妻感情不和时不至于闹得寒心的约定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已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在双方都充分了解并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双方认为,订立以下有关婚后财产的约定,无损于双方对美好婚姻的认识和理解。
1、双方认为,对在婚后能保持双方人格独立和经济相对独立的元素予以赞赏和尊重。为此,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暂定十年,期满后如需约定,再行约定),双方可以保有不低于现有存款的财产,女方现有存款 元;男方现有存款 元①。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可以保有自己名下的房产(包括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房产),在本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以赞赏的态度尊重对方的这一权利。
2、对AA制这一时尚的元素,如双方觉得有趣,可以欣赏的态度接受或拒绝,但不得作为义务要求对方(举例说明:比如双方在某项开支上有一定的花费,如果双方愿意各自付账,那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对方不愿意付账,则己方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②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
年 月 日
① 如无太多存款或认为不必要,则此约定(涂黄部分)可以不要。
② 如认为不必要,此条可以不要。
此文件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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