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官是否可以用普通法(刑法第264条)直接对被告人作基准刑为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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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07 04:52:52 更新时间:2023-02-08 04:15:22

楼主:温馨的家园2022  时间:2023-02-06 20:52:52
该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官陈洁,广州市中院法官蔡丽君、再审审查法官梁敏负责。
1、一辆自行车(评估价为6500元)未上锁放在马路边,被人骑走。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十分悔罪,积极退赃,自愿当庭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偶犯,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并要求可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说无损失)。讨论:自行车(有车锁但)无上锁,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有过错 责任?
一、二审、再审审查法官用普通法(刑法第264条)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基准刑量刑起点"进行量刑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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