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到法院都在作假用假,田爱敏还要在汝州喊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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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10 03:01:57 更新时间:2023-02-16 06:30:01

楼主:ty_草原天使540  时间:2023-02-09 19:01:57
控告人:田爱敏 18739067218

田爱敏与原寄料信用社于1997年和1998年签订承包信用宾馆合同。在承包期间,信用社在我家吃喝等费用高达16万元之后,原河南汝州市寄料信用社有意将信用社的信用宾馆的部分房屋抵债给我们。
在双方默认履行中,我们家合法将宾馆房屋建造成豪华浴池之后,豪华浴池和我们家合法居住的门窗遭受了打砸,由于当地派出所不为,不主持公道,我家就被逼迫走在喊冤的路上。
我家喊冤近二十年了,汝州市的相关领导和办案部门,你们还要我家喊冤多久呢?

豪华浴池被两次砸毁。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侦办

当合同在1999年期满后,信用社拟定用信用宾馆的部分房屋充抵债务,在双方默认履行中平安无事。
可是,到了2005年4月18日,当地人樊武臣夫妻带人抢砸毁我家豪华浴池的这天起,,我们两次报警,公安机关仍是走走过程。为此助长了犯罪分子第二次变本加厉再次将我们的住宅门窗给砸毁非法入宅,。
200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又出具一份接警证明。接警证明上载明的是:经调查……信用社和樊武臣夫妻之间的涉案房屋为租赁关系并让他们提交租赁协议。但是今天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说明中又确认樊武臣和信用社涉案房屋又成了合法的买卖关系。这可是公安机关自己提交的事实证据并且都加盖了印章。到底哪份是真是假的呢?
2022年7月27日汝州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不予立案理由说明,这完全就就是一份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弄虚作假的所谓不予立案说明,但这份说明也恰恰印证了他们在竭力袒护保庇犯罪分子、竭力办被窝案、人情案的铁证,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如今还逍遥法外!这不是公开的在保护黑恶势力吗?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保护伞吗?

浴池被砸毁照片已被法院认定,公安机关还是偏听偏信,对法院的"证据是区别对待,有利采信、无利踢出

我家用近30万元血汗钱合法改建的豪华浴池,有信用社在2003年5月28日信用社出具的证明为证,可是公安机关利用公权力轻松的改写成"变更为洗浴中心"。
变更的手续在哪儿呢?
侦查机关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仅偏信对方的狡辩而不依法办案,在砸毁照片被合法确认后,还狡辩出示了所谓的说明书。
此说明书上显示:……当时田爱敏同意将房子卖给张利……
田爱敏是房子的产权人吗?有处分房屋权吗?这也印证了房屋属权田爱敏,否则为什么征求我家的意见呢?但是退一万步说:"即使这句成立,我只是处分房屋并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来毁坏我的豪华浴池和非法入宅抢占我的私有财物呀!这又是谁给樊武臣他们的权利呢?为什么公安机关至今也不让犯罪分子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手续来说明呢?
2005年4月18日浴池被砸毁照片的真实合法性己由汝州市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几次庭审认证、质证中被确认并被依法采信,因(申请人在2012年诉信用社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违约的纠纷案里,需要申请人用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的事实存在,照片就成了涉案房屋事实存在的证据,均有(2013)汝民初字1984号民事判决书),至到(2017豫04)608号判决书为证,但公安机关却不依法采信这些,反而说"未发现该报警记录为由"来掩盖抹杀事实的存在。
至今,办案部门也未向检察机关出示出警时案发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为什么在案发现场的局外人樊武臣夫妻及其他人正在施实犯罪行为不去询问、依法制止?而去问信用社呢?难道是信用社委托指使他们吗?为什么不让犯罪分子们提交证据手续呢?
更奇葩的是,办案机关竟拿2018年的一份有头无尾的所谓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来断章取义蒙混、忽悠我家和检察机关,真可谓是费尽心计。
我家向民警说明和信用社确有其它案件属民事,但和本案中犯罪分子樊武臣夫妻及他人没有任何纠纷,退一万步说:"即使有纠纷也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法入宅来抢占财物和带着他人来毁坏私有财物吧!樊武臣夫妻的行为完全构成犯罪行为,即使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依法出具合法的手续后才能依法执法,但是樊武臣夫妻什么手续证据都不要可以随便"执法"这不是比公、检法还牛吗?谁给的底气呢?

很多环节难以自圆其说,弄虚作假出冤案

2008年2月15日,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孙俊超赶到现场经了解认定的是治安案,反馈一栏"正在处理",有110报警记录为证。
2009年4月17日,当我家又去寄料派出所问案件处理情况时,他们又给申请人出具一份关于对2008年2月15日案件的接警证明,但这和公安机关出具给我家的110记录上所有的内容都不一致,连出警人员也都更换了。
更重要的是在这份接警证明上载明我家与原信用社有纠纷,信用社后把信用宾馆的房屋租给樊武臣夫妻使用的事实,在当天当场他们双方给申请人出示一份信用社与樊武臣于2005年5月25日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并由民警交给我一份,然而这份证据也印证确认在此时之前信用社与樊武臣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是在2022年不予立案的说明上又显示:寄料派出所民警孙俊超等人到达现场后了解田所报警的住宅己由寄料信用社于2005年5月5日卖与樊武臣…………这不是和2009年4月17日的接警证明所认定的事实前后自相矛盾吗?
更荒唐的是不予立案说明上边显示樊武臣为了生活便利对屋内浴池等附属物进行改造……,这不是又在胡扯八道吗?浴池怎能盖建在一个三十几平方二楼的住宅屋内呢?为此也承认砸毁浴池的是樊武臣夫妻,更何况在2005年4月18日和5月13日的报警时已经将浴池的物件全部毁灭了,这不是公开弄虚作假吗?又凭空说信用社通知田爱敏将物品搬走未果,至今也没有见到通知我搬物品的任何证据手续。
叧外,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樊武臣夫妻还曾和寄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同时依法出庭作证,证实他们所谓于2005年5月5日买的房屋是由寄料信用社和寄料三队于2007年因置换房屋后,从寄料大队那里向大队交了20多万元而合法获得的房屋。
但是,有2013年7月和8月的庭审笔录、现场询问笔录、质证笔录为证,为此更印证了弄虚作假的事实。这又作何解释呢?
2022年7月27不予立案的说明上明确显示:2008年2月15日田爱敏报警后,寄料派出所民警孙俊超等人到现场了解田爱敏所报的住宅己由寄料信用社于2005年5月5日卖与樊武臣,樊武臣为了生活方便对屋内浴池等附属物进行改建,信用社通知我将其物品搬走未果。
首先,我从2005年5月5日至今从未收到过信用社单位出具的通知或电话,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其次上面了解上说2005年5月5日房子卖给樊武臣夫妻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那么2009年4月17日本单位出具的接警证明又作何解释呢?能自圆其说吗?

依法维权难上加难,跪求上级领导倾听呼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做为执法部门更应该依法执法而不是将法律当花瓶摆设,中国的法律应该是严谨的岂能执法单位忽左忽右呢?到底那份才算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文呢?法律本是严谨、严肃的法律文书怎能在司法公安机关中忽左忽右呢?
办案机关故意混淆刑事案由和民事案由,不仅把报警的案由来回混淆连与本案无关的民事案由在调查中也故意混淆并公开包庇袒护。
被告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的补充说明,立即交付本案原告房产;被告承担加倍处罚24000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到交房为止。
但是在这份说明上却将此案的案由摇身变成"后田爱敏夫妇要求确认信用社与樊武臣签订的协议书为效这不是狼腿拉到狗腿上吗?其次又把这些案件与2021年的案件扯进去故意隐瞒搅浑事实为目的。重要的是利用职权把案由张冠李戴又说:2021年田爱敏夫妇再次审诉到高院后被驳回,,这难道就是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作风吗?
在审判中因黄汝敏法官的枉法裁判,使案件一错到底,后申请人搜集到黄汝敏违法办案的证据后向上级反映反映恳求他们依法纠错,但未果。
我家在当地维权无门,无奈被逼进京依法维权,最后经政法委和信访局通过信访救助于2017年7月5日申请人于寄料供销社负责人类金生签订一份补偿协议,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说什么2017年7月5曰田爱敏与信用社达成补偿调解书,真是睁着眼说瞎话。
更令人气愤的是说:"田爱敏现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所经营的信用宾馆被砸、物品被清理一事,以…………我单位对该事再次调查后认为该事件属民事纠纷不够成犯罪"。
天哪,我什么时候要求公安机关对我经营的信用宾馆被砸……,我的请求一直都是建造的浴池被砸毁和我的私有财物被抢占。从头到尾都是谎话连篇,而公安机关却利用公权力篡改偷换我的主张请求和报警内容,特别令人气愤的是在督察部门的法眼下还能利用公权力出具这些亳无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连最基本的事实都缺失真实造假用假,何谈依法执法呢?
我家的合理诉求在当地如此恶劣的司法环境中难见天日,我家的依法维权比登天还难!
我家难道真的没有说理的地方吗?
我请求中央和上级领导在调查落实后督查督办,依法给我家主持公道,不要把我家逼到进京以命维权的地步而影响汝州市司法单位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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