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大连市政府和法院的行为是不是流氓无赖
发表时间:2023-02-14 07:49:45 更新时间:2023-02-15 17:58:19
楼主:1871729314
时间:2023-02-13 23:49:45
我是大连市胜利路动拆迁回迁户,因大连市政府一事两说出尔反尔 中级法院一事两认鸳鸯判,导致我十二年不能得到回迁安置,无家可归。
我作为被拆迁人,因法定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住建局行政许可的拆迁人大连市土储中心和大连市星海湾建设开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房源,构成违约。我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大连市政府称:“根据大连市政府81号文件,此次拆迁的具体实施人是星海湾中心出资成立的胜利路开发公司,此次拆迁的补偿安置的一切责任均由胜利路公司承担。”法院民事庭对此采纳,认定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是胜利路公司,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二拆迁人,并依此判决主体起诉错误,驳回起诉。市检察院也依此不支持抗诉。
我依据大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主体事实及论理为根据,向大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连市政府指令胜利路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及承担补偿安置责任的行政行为否定法定的拆迁主管行政部门住建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否定行政许可制度、否定拆迁条例法律,构成违法行政。在该行政诉讼中,大连市政府在庭审中又称:“大连市政府没有指令胜利路公司实施拆迁并承担补偿安置的责任,是二拆迁人委托胜利路公司的委托法律关系”(见庭审笔录)。法院行政裁决,认定诉讼违法行为不存在,驳回起诉。
终上所述,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二拆迁人大连星海湾管理中心和土储中心不实施拆迁及承担补偿责任,而由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胜利路公司实施拆迁补偿, 那么,胜利路公司是如何介入拆迁?是谁允许它来实施拆迁补偿的?法院并未审理查明这一重要事实。如果是大连市政府指令行为,那么政府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裁决错误。如果是二拆迁人委托行为事实,那么,依据相关法律委托责任由委托方承担,民事诉讼主体就没有错误,民事判决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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