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佛南海狮山官窑夏元桂案,被强送进精神病院,冤比窦娥(续)
发表时间:2023-02-17 09:12:14 更新时间:2023-02-17 11:08:40
楼主:好好学23332023
时间:2023-02-17 01:12:14
粤佛南海狮山官窑夏元桂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冤比窦娥续
壹
为维护基本人身权益,请求相关部门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请求予以纠正。
(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判决书、(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判决书(前案),与(2022)粤0103民初11252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终1893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
夏元桂及代理律师认为:前案和本案的案由、性质、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是各自独立的案件,因此本案更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其理由:
一,1,当事人不同:原案的当事人,是夏元桂、(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脑科精神病医院)简称医院、陈某铭、潘某德。而本案的当事人是夏元桂、精神病医院。
2、诉讼标的不同:原案的是夏元桂主张医院等3被告侵犯夏元桂人格权,因此医院等3被告应向夏元桂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是确认涉案两份同意书无效。
3、诉讼请求不同:原案的是请求判令医院等3被告向夏元桂赔礼道歉并恢复夏元桂无精神病的名誉等赔偿,属于实体请求。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医院的2005年6月24日,与2007年6月13日的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违法无效,属于程序请求。
4、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就是确认涉案两份同意书违法无效,是确认之诉,不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前案是人格权纠纷,而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二,涉案两份同意书违法无效,因为:
1、夏元桂没有精神病。
2、涉案2005年6月24日,2007年6月13日的同意书为精神病医院单方制作、且无医院印章,因此没有证明力。
3、2007年5月2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夏元桂没有精神病。
4、在07年6月13日的同意书上,刘玉平等3人的签署时间,与05年6月24日同意书上陈铭、护士何慧娟的签署时间均在2010年7月及以后。而且,陈铭对夏元桂的家暴有报警,陈铭没有资格签字。
四、原审程序错误
(一)夏元桂有权复印并调取涉案两份同意书,2007年6月13日的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护送入院服务委托书等是本案的关键事项,原审法院拒绝调取上述材料程序错误。
涉案两份同意书的签订时间真伪及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的重要事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鉴定申请程序错误。
(二),二审裁定未对同类案进行说理
本案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相似的案例为:(2015)民申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等5个案例。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夏元桂已经提交了以上5个指导案例供二审作为类案参照。但是二审在作出同案不同判裁判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索检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至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二审裁定已构成程序违法。
贰
夏元桂无论在2005年6月24日之前,还是在2005年6月24日之后,都没有精神病。而且,在2007年5月2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精卫[2007]精鉴字第02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人夏元桂无精神病。
但在上述情况下,在2005年6月,2007年6月13日,医院却对没有精神病史的夏元桂违法收治关押先后24个月,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夏元桂的合法权益,至今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叁
每个被精神病的背后均有惊天的秘密,官窑二中教师夏元桂在校园被当众动用刑具手铐和绳子等“2次被精神病”不能昭雪平反,不是例外。迄今止对方仍以“精神病威胁保护为名”实施残酷迫害,威胁夏元桂的生命安全,有向法院提交的视频、图片等证据为证。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恳请相关部门对本案监督,对本案背后的腐败与枉法调查,还受害者司法公正;感谢上级政府部门领导的辛苦操劳,感谢媒体记者对此事的关注报道,感谢爱心人士对自己的关心与问候,她相信自己终会等到“拨开云雾见晴天”的那一天的到来,夏元桂深深的感谢大家,谢谢了!!!
壹
为维护基本人身权益,请求相关部门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请求予以纠正。
(2010)南民一初字第3293号判决书、(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判决书(前案),与(2022)粤0103民初11252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终1893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
夏元桂及代理律师认为:前案和本案的案由、性质、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是各自独立的案件,因此本案更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其理由:
一,1,当事人不同:原案的当事人,是夏元桂、(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脑科精神病医院)简称医院、陈某铭、潘某德。而本案的当事人是夏元桂、精神病医院。
2、诉讼标的不同:原案的是夏元桂主张医院等3被告侵犯夏元桂人格权,因此医院等3被告应向夏元桂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的是确认涉案两份同意书无效。
3、诉讼请求不同:原案的是请求判令医院等3被告向夏元桂赔礼道歉并恢复夏元桂无精神病的名誉等赔偿,属于实体请求。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医院的2005年6月24日,与2007年6月13日的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违法无效,属于程序请求。
4、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就是确认涉案两份同意书违法无效,是确认之诉,不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前案是人格权纠纷,而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二,涉案两份同意书违法无效,因为:
1、夏元桂没有精神病。
2、涉案2005年6月24日,2007年6月13日的同意书为精神病医院单方制作、且无医院印章,因此没有证明力。
3、2007年5月2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夏元桂没有精神病。
4、在07年6月13日的同意书上,刘玉平等3人的签署时间,与05年6月24日同意书上陈铭、护士何慧娟的签署时间均在2010年7月及以后。而且,陈铭对夏元桂的家暴有报警,陈铭没有资格签字。
四、原审程序错误
(一)夏元桂有权复印并调取涉案两份同意书,2007年6月13日的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护送入院服务委托书等是本案的关键事项,原审法院拒绝调取上述材料程序错误。
涉案两份同意书的签订时间真伪及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的重要事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鉴定申请程序错误。
(二),二审裁定未对同类案进行说理
本案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相似的案例为:(2015)民申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等5个案例。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夏元桂已经提交了以上5个指导案例供二审作为类案参照。但是二审在作出同案不同判裁判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索检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至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二审裁定已构成程序违法。
贰
夏元桂无论在2005年6月24日之前,还是在2005年6月24日之后,都没有精神病。而且,在2007年5月2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精卫[2007]精鉴字第024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人夏元桂无精神病。
但在上述情况下,在2005年6月,2007年6月13日,医院却对没有精神病史的夏元桂违法收治关押先后24个月,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夏元桂的合法权益,至今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叁
每个被精神病的背后均有惊天的秘密,官窑二中教师夏元桂在校园被当众动用刑具手铐和绳子等“2次被精神病”不能昭雪平反,不是例外。迄今止对方仍以“精神病威胁保护为名”实施残酷迫害,威胁夏元桂的生命安全,有向法院提交的视频、图片等证据为证。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恳请相关部门对本案监督,对本案背后的腐败与枉法调查,还受害者司法公正;感谢上级政府部门领导的辛苦操劳,感谢媒体记者对此事的关注报道,感谢爱心人士对自己的关心与问候,她相信自己终会等到“拨开云雾见晴天”的那一天的到来,夏元桂深深的感谢大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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