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案事实真相——判决书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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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17 05:36:11 更新时间:2021-01-01 21:13:31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0-12-16 21:36:11
出来了,出来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张家慧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终于出来了。
看判决书看哪里?不是看事实认定,而是看所罗列的证据。从证据上看,到底是谁在帮张家慧,大家一目了然!
在这里,我只想罗列一下,判决书中事实认定与罗列证据不符的几个地方。
根据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第116页的认定,在何芳所承办的117号案审理期间,张家慧给当时海口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符汉平(另案处理)及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打电话要求支持迪纳斯公司的诉求。二人均答应帮忙,并将张家慧的要求转达给承办法官。同时,张家慧还指派王兵将该要求传达给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合议庭迫于张家慧的压力,按照张家慧给出的裁判思路,提出海口市国土局证据不足,判决迪纳斯公司胜诉的意见。
判决书认定事实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名字只字不提,是刻意隐瞒?还是有意误导公众?
而从所罗列的证据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判决书122页王兵的证言,王兵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打过了招呼,张家慧通过他向承办法官打电话,并让他亲自把张家慧的裁判思路传达给承办法官,而承办法官又是根据张家慧的裁判思路作出判决。2.根据判决书124页郭朝阳的证言,张家慧除了给他打过电话让其关照外,还亲自到他办公室,要求其关照该案,让其交待承办法官和行政庭庭长符汉平,让他们找理由判决迪纳斯公司胜诉。郭朝阳跟何芳打招呼,告诉何芳迪纳斯公司是张家慧副院长家的公司,务必要想办法支持该公司。
而事实上,在该案中,判决书还故意隐瞒了两个重要的情节,根据我回来后得知的消息,郭朝阳是亲自把何芳叫到他的办公室当着张家慧的面进行交待的。而且,这个案的判决最终也是经过他作出备案意见,经过他同意才发出的。
可见,张家慧不仅给分管院领导郭朝阳和承办法官打电话,还让王兵给每个合议庭成员打招呼,而且,郭朝阳还亲自交待何芳迪纳斯公司是张家慧副院长家的公司,务必要想办法支持该公司。而合议庭又是根据张家慧提供的裁判思路作出判决的,他们到底是怎么合议的,我都不知道,那么到底是谁在帮张家慧,一目了然。
根据办案人员吴冬燕告诉我的事实,张家慧和郭朝阳给每个法官都打过电话了,而根据办案人员云杨宇和许灵平告诉我的事实,张家慧对我上、下两边的人都找过了,都请吃送礼。而潘娜在其证言里也承认王兵约其吃饭。
如果办案人员所说属实,则在潘娜主审的139号案中,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完全刻意隐瞒了张家慧和郭朝阳给承办法官直接打电话打招呼的事实,还完全歪曲事实突出我的作用和地位,把郭朝阳给承办人打招呼歪曲成了我给承办人打招呼。
按照海口中院的规定,凡是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报分管院领导报备,如果没有郭朝阳同意,这两份判决书是无法发出的。
事实上,在2015年何芳所承办的案件中,张家慧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只有王兵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何芳那里有个迪纳斯公司的案件,迪纳斯公司是有道理的,希望能关注一下。”而在2016年潘娜所承办的案件中,只有张家慧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潘娜那里有个迪纳斯公司的案件,迪纳斯公司是有道理的,希望能关注一下,我也会跟鞠磊(注:当时分管国土的副市长)说一下的。”再也没有任何人跟我说过什么。在接到这两个电话后,我都是说:“我再了解一下情况吧。”然后就问承办人是否有这个案件,情况怎么样,就没有再说别的话。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没有人单独跟我讨论过案件。这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怎么就成了我打招呼了呢?
为了向社会公众说明情况,我想从办案单位得到相关证据材料。为此,我曾三次给我所涉案件的主审法官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余益明打电话,请求依法向我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和让我拷贝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以便我能进行申诉,但均被告知省高院不同意。这也导致了我无法向社会公众展示证据全貌。两手空空,我也无法进行申诉。
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我已在微博申诉书里详细陈述,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有勇气面对社会公众,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有勇气向社会公众说明,我所说的上述事实是否属实,是否也有勇气向社会公众展示证据。
按照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所列证据,张家慧和郭朝阳给每一位法官都打过电话了,给每一位承办法官都交待了裁判的思路,而且我上、下两边的人都请吃送礼,我是唯独没吃没拿的一个,到底张家慧向谁请托,而又是谁在接受请托,大家一目了然。
需要注意的是,郭朝阳不仅在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案中,多次接受张家慧的请托,亲自当着张家慧的面把承办法官叫到办公室对案件处理进行安排,根据判决书第59页第(5)项表述的内容,郭朝阳还在海南同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接受张家慧的请托,跨越其分管的部门向办案人员打招呼,导致该案维持原判。郭朝阳完全可以以其没有分管不便过问为由拒绝,但仍然积极主动干预打招呼,到底谁是张家慧同伙,谁更积极主动帮助张家慧,相信大家看得清清楚楚。
如果说我问两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就是枉法裁判,可以判一年,那么,郭朝阳的这些行为该判多少年?
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连基本的事实都错误。该判决认定“2019年10月31日、12月16日,海口市中院认为涉案的该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确有错误,经依法分别再审,作出(2019)琼01行再3号、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判决,驳回了迪纳斯公司的诉求”,更是歪曲了3号、4号行政判决的本意。我翻遍了3号、4号行政判决书,也没能找到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表述,而且4号行政判决的结果是确认被告作出的78号函违法,并不是驳回迪纳斯公司的诉讼请求。难道判决撤销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错了吗?
我愿悬赏1万元,谁能找到4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迪纳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我给1万元。
根据3号行政判决书第28页第(三)项内容的表述,被告在原审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在再审补充40证据材料(新提交的证据占证据总量将近90%),被采用而导致事实发生变化而改判。4号再审案被告新出示的证据与3号案完全相同,应作同样的认定。这样的改判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让案件回到原审举证情况,该怎么判?还能不能改判?
办案人员吴冬燕、柯明智等人都告诉过我,国土局的人被人买通了,而根据公开的消息,海口市国土局原法规处处长陈燕华是因为涉及基准容积率问题受贿而被判刑的。在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了陈燕华的证言,但只是简单一句证实水云天项目用地确定基准容积率的过程及诉讼情况。不知道办案单位有没有勇气能说得更明白一点,更详细一点。
法官只能根据证据裁判案件,被告在原审中不出示证据,而在再审中大量提交证据,是否属于故意隐匿证据?在一个原被告互相串通,都期待被告败诉的案件中,法官根本就没机会判决被告胜诉。
本案显然是原被告互相串通利用诉讼机制进行利益输送!
我说这些并不是说张家慧无罪,而是指出有人在刻意隐瞒真像,偷梁换柱,避重就轻,包庇张家慧利益集团。
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深度公开法院与行政机关“协调互动”的前世今生和蜜月故事,揭开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案的神秘面纱!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0-12-17 09:33:08
发不了都给屏蔽了。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0-12-26 22:15:37
@法家梁剑兵 2020-12-25 11:50:20
对于这位兄弟的问题,我想回复一下,但我首先申明,不是与你争辩什么,但我必须说清楚问题所在。希望我们能心平气和地讨论问题,不希望发生什么争执。我相信,只要我们依据法律规定讨论,一定能相互理解的。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不是法院的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只能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法官必须居中裁判,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依职权为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特别是为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有失中立。
第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必须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是由于被告特殊的地位所决定的。被告应当先取证后决定,在其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因此,由被告举证并不困难。
第四,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证据。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法院为政府收集证据。因此,您所说的让法官依职权为行政机关调取证据,让行政机关胜诉,开了这样的先例,以后民告官更难,恐怕不是大多数老百姓所希望的。
第五,证据就在被告手中,法庭已经在开庭时,责令被告提交证据,但其仍未提交,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法院想依职权,也无法收集。更何况行政诉讼法明文禁止法院为被告收集证据。
第六,关于原被告串通是推定,是在案件再审后,由于再审过程中,被告新提交了40份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加上国土局的人被抓,我才发现被告国土局故意隐匿证据。
第七,证据裁判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什么样的证据,法官就判什么样的案,法官不能因为当事人不举证就拒绝判案。所以,不管当事人出示什么样的证据,法院都必须根据证据情况作出判决,不能说一定要等到行政机关能胜诉了,法院才能作出判决。
第八,我不是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所以,案件怎么处理,我无权干涉。
第九,这个案件的更为离谱的是,对于一个原审认为是错误的行政行为,被告也承认是错误的行政行为,而再审结果也是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原审中被告国土局拒绝纠正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撤销,法官都被认为是枉法裁判,你觉得合适吗?你是希望法院判决撤销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还是希望法院维持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呢?
第十,我不是说张家慧不该判刑,而是认为原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机制,通过故意隐匿证据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他们避重就轻,企图通过较轻的枉法裁判罪掩盖背后更为严重的腐败问题。
我只是想揭开事实真相,并不是想跟你争辩,如果希望继续讨论,我欢迎,也很诚恳向您请教。但我更希望能心平气和地发言,理智地讨论问题,希望您能理解。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0-12-26 22:39:59
我看了一下梁老师的资料,梁老师是辽宁师范大学的法学硕士生导师,也读了一下梁老师的文章,我很尊重和欣赏您的学识的。但看到您今天的发言,与您所写文章相差甚远。我倒是希望我们能真诚讨论问题,我也相信问题是越辩越明的,但我希望我们能文明发言。
另外,我想请教梁老师,您让法官依职权为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哪一条?我想学习学习。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1-01 13:18:55
我看了梁老师的发言,感觉梁老师对行政审判真的是一无所知啊,虽然你是一个法学硕士生导师,但是是研究法理学的,隔行如隔山,你对行政诉讼真的是一窍不通,。关于案件的情况,我在下面还会全面进行分析解释,我相信到底是会越变越名的。我将揭开张家慧案件的事实真相,揭开隐藏在判决书背后的利益集团,但是很遗憾,我所有的帖子都被屏蔽了,如果大家想了解实际情况,看清所有的证据材料,请到新浪微博“老符说法”。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1-01 13:29:01
作为法学硕士生导师,我只想问一句,你知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明文禁止法院为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你知不知道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
你说我所谓的打招呼,你有没有看完全部证据材料?我还是希望你去我的微博里看一下全部证据材料,看清楚了再发表意见。
其实我只是想在这里揭穿判决书所掩盖的事实真相,揭露张家辉利益集团。
被告故意隐匿证据,拒绝提交证据,与原告相互串通却没有责任,而法官依据证据进行裁判却要承担责任,你觉得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该如何进行评价呢?
我还是希望多个人讨论,相信道理是越辩越明的。我将在我的微博里发表相关评论,详细分析判决书的每个环节,相信每一个普通的百姓都能看得懂。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1-01 21:02:36
关于张家慧行政枉法裁判案的事实真相——申诉书(四)
五、我没有帮助张家慧的条件,也没有帮过张家慧
张家慧作为高院的副院长对我没有任何影响,与我也从来没有任何来往,我不可能帮她什么,而我也没有影响他人办案的条件。2015年3月,海南率先在全国进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员额法官都是独立办案,独自承担责任。海口中院虽然实行行政机关败诉备案制度,但备案不同于审批,备案意见不是裁判性意见,只是咨询性、参考性意见,无论庭长是否同意,合议庭都要报分管院领导备案,只要分管院领导同意,合议庭意见同样可以通过,除非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庭长不具有案件审批权,也不具有人事权,不具有利用庭长身份影响合议庭成员的条件,更不可能影响到分管院领导。而张家慧和迪纳斯公司的人上、下两边的人都找了,都请吃送礼,说明张家慧自己也明白,高院副院长的身份并没有影响他人的能量,只能通过请吃送礼行贿等方式才能找人帮忙。请吃送礼是请托的意思表示,接受请吃送礼是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谁有价值就请谁,张家慧和迪纳斯公司上、下两边的人都请吃送礼说明她请托的对象是上边的领导和下边的法官,没有请我说明她知道司法改革后庭长对案件处理没有任何影响,本身就没有打算向我请托。而在两个原审行政诉讼案中,我只是在117号案中接过王兵一个电话,在139号案中接过张家慧一个电话,只是说一句我再了解一下情况,并问主审法官一句案件情况怎么样,之后就没有更多的接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怎么就成了枉法裁判?根据吴冬燕告诉我的情况,张家慧和分管院领导郭朝阳都向法官打招呼,而主审法官、分管院领导本身就吃请受礼,并与张家慧、迪纳斯公司有着密切的接触,办案法官受谁的影响一目了然。
六、再审改判的根本原因在于违法采用被告新提交的证据,而不是原审判决错误
判断事情发生的原因责任,无论张家或迪纳斯公司慧找过多少人,也无论所涉人员说过什么话,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到底是法官枉法裁判,还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没有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导致行政机关在原审败诉,两案再审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根据3号行政判决书第28页第(三)项内容的表述:“对于市资规局在再审期间提交的45份证据材料及二份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其中除了原审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外,其余40份是再审补充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迪纳斯公司和海口市政府对市资规局提交的45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市资规局在再审期间补充提交的40份证据,虽然不符合有关新证据的条件,但与本案的主要事实存在重大关联,涉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并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故本院对市资规局提交的45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4号再审案被告新出示的证据与3号案完全相同,应作同样的认定。由此可以推定:第一,被告新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的新证据条件;第二,这些新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有关联,涉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并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第三,再审认定事实发生变化和改判的原因是被告新提交的证据出现,导致案件事实发生根本性变化。而4号案再审改判除上述原因之外,最根本的原因是被告在再审庭后向法院发函承认被诉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并表示将依职权自行纠正〔详见4号行政判决书第20页第二项内容〕。显然,根据生效的再审判决书,两案再审判决改判的根本原因都在于违法采用被告新提交的证据,而不是原审判决错误。
如果让案件回归到原审举证情况,谁能改判原审判决?
七、导致涉案的增容费长期未能征缴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执法时没有依法行政,诉讼中故意隐匿证据
专案组认定原审判决错误并导致涉案的增容费长期未能征缴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根据再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其核定项目用地基准容积率为≤0.8是正确的;第二,核定基准容积率是专业性问题,被告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才是这方面的专家,核定基准容积率是否正确,法院裁判是否错误,只能由国土局的“专家”来认定,因此,他们组织被告专家来审查认定原审判决错误;第三,原审判决撤销了被诉的行政行为,被告无法重新核定项目用地的基准容积率为≤0.8,导致被告后面核定基准容积率错误。
然而,这种认定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第一,证据裁判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被告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其在诉讼中所出示证据能否证明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必然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但一个结果正确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也只能判决其败诉。第二,核定基准容积率的依据是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执法问题,并不是专业技术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技术专家。判断一个裁判的对错,应当依据裁判时的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及其诉讼主张审查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再审证据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让败诉被告工作人员依据其在再审中新举证的证据来审查原审判决是否正确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天下奇闻。第三,原审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不影响被告重新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后,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仅是限制被告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被告在事实或理由发生改变后,完全可以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导致涉案土地增容费长期未能征收的原因是被告执法时没有依法行政,在诉讼中故意隐匿证据导致败诉的必然结果,与原审行政判决没有任何关联。
八、本案的实质是高官利益输送,而不是法官枉法裁判
实事求是是党的基本原则。迪纳斯公司从事涉案土地开发多年,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亦多年,双方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国土局才是核定基准容积率和追缴增容费的法定职能部门和主体责任部门,迪纳斯公司要想从容积率问题中获取非法利益,离不开相关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持和配合。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信息,国土局的人被迪纳斯公司买通了。张家慧当年就说过,她也会跟分管国土的鞠磊副市长说一下的。法官只能根据证据进行裁判,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举证来影响法院裁判的结果。在一个原被告互相串通都期待被告败诉的诉讼中,法院根本没有机会判决被告胜诉。从整个事件经过来看,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证据导致败诉,然后以法院判决败诉为借口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追缴,才是导致涉案土地增容费长期未能征缴的原因。本案的实质是张家慧与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互相串通,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机制进行利益输送,而不是法官枉法裁判。把涉案项目用地增容费长期未缴的原因归责于法官枉法裁判,掩盖了高官利益输送的实质,包庇了张家慧利益集团!
也许大家看到的汇报资料都是“专家”们界定错案的结论,法官们认罪的笔录和悔过的检讨,改判的再审判决,以及我的“口供”等等,似乎本案已经办成了铁案。然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只听汇报,只要调取所有的行政案件材料和所有的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是非责任自然清楚。
众所周知,张家慧事件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政治事件,迪纳斯公司是张家慧家里人的公司,因此,本案已成为整个张家慧事件中冰山的一角。事情发生了,就必然要有人承担责任,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要么是法院判错并误导行政机关,要么是行政机关失职渎职,才导致涉案土地增容费长期未能依法追缴的结果。在责任面前,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前途命运博弈。这些年来,国土局作为一个资源丰富权势显赫的部门,频频有人被查处,这让海口市政府和国土局的某些领导深感危机,利用手中的公共资源广交朋友,编织一张庞大的保护网,公共资源成了某些人打造保护伞的资本。我手中就有这样的线索。面对这样一张庞大的利益关系网,谁又愿意去得罪这些既得利益的权贵们呢!办案单位如此选择办案方向,如此再审结果,显然是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和政治生态作用的必然结果。人们只会想到张家慧是海南高院的副院长,她利用手中权力干涉办案导致下级法院错判理所当然,可是谁会想到其中的背景和原因呢?
原审行政判决是否错误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判定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应当改判,是对是错,最可靠的方法就是还原原审情况来进行判定。谁能告诉我原审判决认定的哪一事实与原审证据不相对应,我可以跟他一起翻卷核对证据。我想问问,面对一个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拒绝自行纠正的情况下,除了判决撤销外,是否还有更好的第二种判法?在行政审判中能否以原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重新调取的证据改判原审判决?根据原审举证情况,案件该怎么判决!如此再审改判,如此界定错案,如此追究法官责任,如此包庇张家慧利益集团,天理何在!
回归行政案件,再审改判是如此离谱。回归100号刑事判决,不仅无视原审行政判决的正确,无视我不符合枉法裁判的主体条件,无视刑事判决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甚至拒绝移送全案证据,故意隐藏关键证据包庇他人转移视线,而且还有太多的事实不清。然而,回避不能解决问题,查清事实真相才能正确处理本案。特别是一些关键的案件事实,如张家慧和迪纳斯公司到底都找过行政机关和法院哪些部门哪些人,怎么找的,每个人都实施过什么行为,有无吃请受贿,时间、地点、线索等;再审改判原审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审证据条件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如何判决,行政机关为什么在原审中不出示证据,而到再审中才大量出示证据,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甚至伙同张家慧牟取非法利益等,都需要进行全面核实。
每个干警都是家里的支柱和希望,每位母亲把孩子托付给组织,都是希望组织能把她的孩子教育好、培养好,为孩子提供安全和保障,而身陷囹圄的灾难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撕心裂肺的伤痛。为每位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安全保障是每个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当所有的法官权益保护机制都失灵的时候,当我的下属法官受到威胁的时候,我勇敢地站出来乞求他们放过我的下属,由我来承担责任。因为,我确信案子绝对不会判错,只要案子没错,又没吃没拿,人就绝对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我万万没料到行政案件竟会如此离谱改判,刑事侦查是如此手段,刑事判决竟然如此乱判,让我和我的家庭承受如此灾难!
面对铁门铁窗,二十多年工作的点点滴滴时常回忆在我的脑海。我从一个青春小伙变成白发老人,神圣的法庭留下我青春岁月,人民审判事业的发展有我付出的辛勤汗水,从来没想到会以这种方式结束我的法官职业生涯。我担任法官职务十几年来,从不敢忘却“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铮铮誓言,从来办案认真负责,然而,面对如此再审改判,如此刑事判决,法律与正义,在权贵与利益面前竟是如此不甚!我将坚持申诉和揭露,直到公平正义回归!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于2012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是过完2013年元旦才正式到任的,而不是2012年10月开始担任该职务。我在2016年12月卸任行政庭庭长之前,张家慧从来就没有分管过我,从来没有任何联系,与我也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和培养多年的党员干部,我始终对组织怀有无限的忠诚,也对组织充满信任和期待。我相信党的伟大, 的英明,坚信在以 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一定能全面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处理本案。在此,我恳求组织能对全案进行复核,彻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纠正错误,严惩张家慧利益集团!
此致
敬礼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1-01 21:07:10
我的帖子被屏避了,只能借此宝地发言了。在我这里也看到一些留言,有些观众发言也被屏避了。如果大家想看全案证据材料,请到新浪微博“老符说法”。里面将有些大家在官方场合永远也看不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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