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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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27 18:29:48 更新时间:2023-02-28 11:52:08

楼主:孙玉红2018  时间:2023-02-27 10:29:48

控告黑龙江省绥化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杨林洋,执行员高欣宇,执行庭长范中林,执行院长孟红彪,主管执行院长李越涛,主管院任建春,贪脏卖法,渎职,徇私舞弊,包庇保护被执行人王继伟,在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清形下,法院不移交不抓拘被执行人。
原告人:张文语 男 1970年1月12日出生 汉族 农民
控告人:委托人:孙玉红 女 1974年6月1日出生 汉族 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五组,电话13555360757
实事与理由
委托人:案件1、案号,(2020)黑1202民初522号。
案件2、王继伟是绥化市富贵精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张文语与王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黑1202民初24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2019年8月31日申请人立案强制执行,这时米厂正常营业,米厂天天出售大米,收购水稻,有王继伟(录音)证明说:现在拿现钱收水稻,别人的收水稻钱都给了,因你起诉,就不给。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继伟一直给别的卖粮户转账还款(有银行转账)证明。案件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继伟米厂在生产,银行还在转账,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已压案三年多,包庇保护被执行人王继伟,不给移交。
原告是一个农民,因原告已三年颗粒没收(有村委会出示)证明,这笔款是原告家的全部积蓄。在举报无门,求助无助的情况下患上了脑出血,现原告人身体正在康复阶段,急需用钱治疗。
控告请求
依据《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告人生活难以维持,恳求有关领导给予关注,督办此案。谢谢!
控告人孙玉红为此事四处求告,经区,市、省、都不了了之?又被法院法官串通不法警察,对孙玉红打击报复,2022年10月15日,孙玉红在地干活,被当地派出所与北林区分局警察,给我带到医院体检,气愤之下得了脑梗死,抽搐状态下七个小时警察才给送进医院抢救(有医院病历)证明,已错过了溶栓时间,现已留下后遗症。天天靠药维持生命!10月17日又被不法警察送进了拘留所,不明原因关押十天。出来什么证都没给。难道是敌我仇恨吗?要这样破害?
控告人: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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