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枉法时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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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0 22:03:27 更新时间:2023-03-12 01:52:42

楼主:chenjinhaitz  时间:2023-03-10 14:03:27
今天,在手机百度上看到《让最高检 给你纠正冤假错案 你需要做这三步》一文(附件1),其中有“第二步,把准备好的材料邮寄到这个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邮编是100726”。似乎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话,肯定能够依法处理。然而非也,即使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仍然会枉法作出处理的结果。
附件1:


也许绝大多数人会问:竟有此事?你有什么证据?

下面,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高检十厅赔监申通 [2021 ]Z25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附件2),其中有“综合在案证据,莲都区人民法院(2012)丽莲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判决”。
附件2:



问题的焦点是: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莲都区人民法院(2012)丽莲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究竟是不是生效判决?

我们先看一下该判决作出及送达等有关情况:2012年11月5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丽莲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3,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并于2012年11月27日送达被告也就是事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人(浙江东阳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红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诉人”)(附件4)。申诉人在法定上诉期内的2012年12月11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邮件编号为EK738644463CS的上诉状(附件5)。然而,不知什么原因,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绝收(附件6),没有依法收下并转达其下一级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以申诉人未在法定期内上诉为由,对一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事后,因为执行法院拒不改正错误,针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理拒收民事上诉状行为,申诉人依法向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该院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于2019年12月24日向申诉人寄出丽检民(行)违监[2019]33110000001号《通知书》(附件7),确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附件7:


然而,丽水的两级法院无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我行我素。申诉人于是想办法,一步步雄关漫道地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满以为其总会依法监督,哪知迎来的是枉法结果。

作为最高司法监督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连个法律最基本规定的二审终审制也不顾,还不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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