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十年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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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6 05:57:48 更新时间:2023-03-28 03:24:25

楼主:坚持梦想金海林  时间:2023-03-25 21:57:48
对法院玩忽职守、懈怠执行的
情况反映和血泪控诉

反映人;张毅,男,1957年2月28日生, 系信阳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一案原告申请人,2012年信阳中院作出信中法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同年,张毅申请信阳中院查封了鑫泰公司位于息县南街新天地11号楼1一15号上下二层门面房,并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评估作价偿还张毅执行款至今无果,以上查封和执行异议之诉所有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他们都败诉,此查封房产却在法院查封期间让被执行人王汉立恶意串通案外人易建、易林非法处置,倒卖多人,执行案记录详细清楚非法处置时间,买卖对象、查封房产是鑫泰公司房产,易建、易林只是建筑方无权处置房产他们应该承担违法后果,案卷详细记截易建,易林恶意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违法事实,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后果,应按国家刑法,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1、王汉立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在做矛台酒厂系列生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毅发现王汉立转移定制酒200件酒和雷克萨斯私家车一辆、南湾琨御府豪宅一套价值上一百多万已查封,足已说明被执行人王汉立有偿能力,长期恶意逃避和对抗法院执行,长期故意不偿还债务,拖延和干扰司法公证,应追究被执行人王汉立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文书罪。
2.易建、易林的执行异议之诉省、市、县三级法院审理查明,他无法提供查封房产是他的合法证据,驳回他的所有请求,应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3.王汉立有偿还能力故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法院应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4.法院应对上述查封房产应依法追回,并公告限期清空、评估作价偿还张毅执行款,以上违法事实我无数次以书面形式向息县法院、信阳中院反映无果。这些法院执行法官避重就轻,不作为、长期消极拖延不执行法院查封丢失的房产,也不以刑法打击以上违法犯罪分子,已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给我无尽痛苦煎熬、度日如年、生不如死、天理何在,这些执行法官长期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其拖延执行的行为严重违法、导致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丧失,系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腐败,他们践踏了国家法律尊严,危害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请河南省委巡视组严查这些长期不作为的腐败法官,还人间公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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