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案件中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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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5 19:45:13 更新时间:2022-09-25 19:51:00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5 11:45:13
2008年7月5日,厦门市纪检机关开始介入,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湖里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

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市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已于2009年5月11日注销其医师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
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
他索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
他很聪明,很明白他老婆张映红索贿数额,但并不交代,并没有立功表现,目前在家继续帮老婆张映红点票子呢。

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在中国,有权有
势的人考试可以加分 犯罪可以减刑。索贿罪犯侯毅就是一典型例子。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

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能把侯毅的悔过书公开一下,教育一下比他更贪恶的“张大忽悠”。

司法不公不是不能解决,就像古人说的,非不能也,不为也
法律尚且这样无耻,还有什么可让人相信?司法腐败
索贿罪犯侯毅就是一典型例子。据反映第一医院的“中层”臭名昭著的“张大忽悠”把巧取豪夺的那多出的一小部分(几百万)给了法官,所以索贿罪犯侯毅目前才能在家休养。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6 18:18:06
在一审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诉人在与经办法官沟通时才了解到,一审法院是依据林永流两位亲属的证言来认定申诉人存在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的。鉴于这两位证人的证言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因此,申诉人在复议阶段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传唤这两位证人出庭,但二审法院未予核准。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也严重地损害了申诉人的权利。

法官为什么在相关人员证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质证就完全信任有长期酗酒史,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及酒精性脑病的患者家属一面之词来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难道法官的智商真的是如此低吗,还是有“”大家都懂得原因“。”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6 20:18:12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他索贿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得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对内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如案例2及3,都是厦门市,只是不同的行政区同一类案件出现相差悬殊的夸张的奇葩判决结果。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6 23:46:42
申请人因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现依法提出复议。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没有捏造事实和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
2019年11月27日下午申请人在肿瘤内科病房值班时,当时工作繁忙,作为当日值班医生,要负责全院的会诊及科室二百多患者的应急处理。患者林永流的二位亲属来找申请人,要求开具一张建议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申请人问为什么林永流本人没过来,他们说林永流忙,先开一张证明,以便跟单位打招呼。由于林永流自2011年12月被确诊为食管鳞癌III期(属于食管癌中晚期,预后差),术后一直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申请人是其主诊医师,近8年来一直亲自为患者诊查及治疗。癌症患者多数人心理问题严重,焦虑、抑郁、烦躁、易怒是常见症状,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医患关系除了建立在满意的疗效以外,人性化管理及医疗人文关怀是必须的,医生的职责就是一切以病人的利益为重,时时处处为病人着想,对病人真心、热心、精心,尽量为癌症患者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2019年3月复查时,患者林永流肿瘤标志物SCCA升高,当时申请人就建议其半年内再住院全面复查一下。这是癌症患者诊疗规范的常识,任何肿瘤科医生都会嘱咐患者的。正是基于对癌症患者林永流病情的了解,以及癌症病程较长、易复发、转移风险高,反复性强、恶性度高等特点,申请人满足了患者家人的要求,开具了一张诊断证明书,病名为:食管癌III期术后放化疗后,处理意见为:建议住院治疗。申请人在癌症患者未到院就诊,就听从家属的话开具诊断证明书确有不妥,但对患者病情熟悉且诊断也属准确,建议住院治疗也是根据其病情发展需要做出的,没有受利益驱动,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只是出于好心,为方便患者,过于迁就了患者家属的请求。
二、申请人不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
申请人在开具该诊断证明书时,并不知道林永流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更不知道其家属来开证明书是为了规避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此,在主观上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与林永流恶意串通和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当申请人后来接到法院方面传唤得知,林永流家人来开证明书意在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寻找依据,方知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但终因证明书已开出,而未能收回。从整个事件来看,申请人也是受到蒙骗,也是受害者。
三、法院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尽管申请人开具诊断证明书可能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些困扰,但申请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故意,其开具的证明书也非针对于法院,故法院对申请人罚款五万元,于法无据。即便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应按医院的规章制度或依照医疗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法院对申请人罚款五万元这种极为严厉的惩处,完全是法院执行因林永流阻碍而迁怒于申请人,把申请人当作替罪羊,这是极为不当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即未开具虚假证明,也不存在阻碍法院执行的故意,法院执行工作与申请人的从业行为分属二个不同行业、二个不同部门,相互间本不存在关联。申请人在患者未来院就诊的情况下开具诊断证明,即使不当,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行业规则和医院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不应导致其被人民法院处以五万元的巨额罚款。请求上级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彤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7 06:43:22
不能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个别法官的戾气及司法腐败成为危害司法公信力及破坏司法公正的主流

案例1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拘留的案外人林永流过程中,厦门市第一医院徐彤医师在被拘留人林永流未能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未经亲自诊查、调查而违规出具了关于林永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作出 “建议住院治疗” 的处理意见,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3 厦门市纪检机关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被判5年6个月.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他索贿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得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对内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如案例2及3,都是厦门市,只是不同的行政区同一类案件出现相差悬殊的夸张的奇葩判决结果。

案例1申诉人徐彤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提出的医疗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符合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申诉人在主观上也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通过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来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从2012年起至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因食管癌前后19次到申诉人所在科室接受住院治疗,其中18次的主诊医生都是徐彤医师。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法院对徐彤医师施以处罚系将在执行工作不顺利时迁怒于徐彤医师,是公权力的滥用。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另外福建省高院对徐彤医师的申诉不予书面裁决,有不作为之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两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的审判指导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行为人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官执法等。但是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法官执法时,申诉人与法官无接触、无沟通、更无冲突,又如何将妨害行为施加于法官?承上所述,在申诉人既无主观恶意,又未向法官施加妨害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诉人处以罚款,这是对法律的扩大适用,申诉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从政策层面来看,在国家大力支持并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大背景下,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可以想见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情境下,医患之间互不见面,这会是常态。而今,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见到患者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高额罚款,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背离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并将对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进程造成阻碍。在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罚款决定被公布后,已有为数不少的医务人员开始回避互联网诊疗工作,而这无疑给广大的患者带来了不便。同时,一审法院的这一纸罚款决定,必将对厦门市乃至全国医疗界的互联网诊疗发展进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对思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执法水平严重质疑。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存在廉政风险点,可能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作为公民,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社会做贡献。我希望动用一切合法手段与思明区法院执法不公做坚决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因为是全国首例,对全国的医务人员有示范作用,影响深远。我要为社会做贡献,不能让个别法官的戾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流。周强强调在审判制度、内部制约、外部权利监督、舆论监督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上,都缺少有力的措施,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消除害群之马。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恳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此材料已实名举报或信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长信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福建人大网。
徐彤 2020.11.14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8 12:13:56
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已经成为某些法官老爷们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9 07:28:17
不能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官官相护的信访答复成为危害司法公正的主流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29 07:28:42
不能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官官相护的信访答复成为危害司法公正的主流
申诉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本人因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书我请律师亲自递交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过了几个月后我询问律师有无进展,律师告知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受理此案。大家认为可能是官官相护或者省高院的法官怕得罪人 !我被逼无奈,只好走信访及媒体的渠道。
2020-11-16本人向福建省政府信访局申诉“标题:不能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个别法官的戾气及司法腐败成为危害司法公信力及破坏司法公正的主流”。2020-11-2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意见“经调查,来信将转职能部门阅处。” 2021-04-06本人通过福建省长信箱投诉反映“至今没有任何中院法官与我联系,不清楚目前职能部门阅处的结果是什么”。
2021年04月0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反映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对思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执法水平严重质疑等事项。2021-04-25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意见:认为,通过调取的第一医院的监控录像、对徐彤、林永流以及林永流家人做的笔录都可以佐证本案作出的罚款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不存在信访人徐彤陈述的“认定其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缺乏事实依据、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等情形。特此答复。
本人对2021-04-25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意见严重质疑,非常愤慨。首先我是因为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什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调查审判???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调查审判方式,做出的官官相护的信访答复在我的意料之中,不能被当事人认同。
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申诉人自认,在林永流没有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申诉人就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这是申诉人在工作中的不足,申诉人愿意对此做出反省和检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
在一审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诉人在与经办法官沟通时才了解到,一审法院是依据林永流两位亲属的证言来认定申诉人存在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的。鉴于这两位证人的证言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因此,申诉人在复议阶段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传唤这两位证人出庭,但二审法院未予核准。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也严重地损害了申诉人的权利。根据2019年12月思明区法院向厦门市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书的附件材料执行笔录显示,本人在陈述处理意见一栏提出“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的过程与林永流其中一位家人(林永顺)笔录是一致的(徐彤当场写了疾病证明),而林永流其中另一位家人(林永智)笔录是(去病房拿证明,当时证明已经开好了)。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在相关笔录人员证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质证就完全信任有长期酗酒史,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及酒精性脑病的患者家属一面之词来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难道法官的智商真的是如此低吗,还是有“大家都懂得原因”。事实上,林永智长期酗酒史,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及酒精性脑病,天天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类似肉林酒池的商纣王(酒精性脑病患者),案发前不久因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导致消化道大出血急诊抢救手术,幸亏我院医疗水平高,否则早已过世了。而受过良好教育的本人信用极好,支付宝芝麻分达到814分,足以说明本人对信用的重视。本人在癌症患者未到院就诊,就听从家属的话开具诊断证明书确有不妥,但对患者病情熟悉且诊断也属准确,建议住院治疗也是根据其病情发展需要做出的,没有受利益驱动,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只是出于好心,为方便患者,过于迁就了患者家属的请求。后来接到法院方面传唤得知,林永流家人来开证明书意在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寻找依据,方知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但终因证明书已开出,而未能收回。从整个事件来看,本人也是受到蒙骗,也是受害者。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认为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就是医德医风不良,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而林永流亲属拿开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住院”交给法官达到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的目的的具体执行者(法官认为是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处理措施,非常奇葩。
作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蔡美苹处长,是一名资深法官,本应该给年轻法官充当表率,却官僚做派十足,想的不是认真了解申诉人复议申请书内容合理性的一面,矫正冤假错案,却第一时间要求申诉人撤销复议,这就是资深法官的执法水平,对得起党和国家人民对你的信任和培养吗?我都替你感到羞愧。难怪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已成为下级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本人2021-03-18 00:59天涯论坛发布的帖子,2021-03-18 16:00我被科室领导告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告知我院法务部领导要求我撤贴删帖。我的回复:不撤贴,坚决维权。只有腐败分子才担心自己的黑幕曝光,不知道某些法官是否与腐败分子是一家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要求撤贴的效率如此之高令我钦佩。这是否是滥用公权力的又一表现。某些法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老百姓反腐的决心和能力的敬畏,把公权力变为自己的私有权,才会出现如此奇葩的判决结果,这已经不是缺乏职业道德和底线的问题了。难道厦门市某些法官办案是依靠“撤销复议”和“撤贴删帖”来判案吗???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已经成为某些法官老爷们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综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官官相护的信访答复既不能回答“为什么法官对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的奇葩审判结果的问题;也不能回答两审法院为什么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一审法院的处罚决定和二审法院的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与国家当前的政策相背离,恳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为此,申诉人

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再审法院撤销两审法院的错误决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徐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28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30 12:07:45
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已经成为某些法官老爷们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03 08:53:03
作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蔡美苹处长,是一名资深法官,本应该给年轻法官充当表率,却官僚做派十足,想的不是认真了解申诉人复议申请书内容合理性的一面,矫正冤假错案,却第一时间要求申诉人撤销复议,这就是资深法官的执法水平,对得起党和国家人民对你的信任和培养吗?我都替你感到羞愧。难怪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已成为下级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本人2021-03-18 00:59天涯论坛发布的帖子,2021-03-18 16:00我被科室领导告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告知我院法务部领导要求我撤贴删帖。我的回复:不撤贴,坚决维权。只有腐败分子才担心自己的黑幕曝光,不知道某些法官是否与腐败分子是一家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要求撤贴的效率如此之高令我钦佩。这是否是滥用公权力的又一表现。某些法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老百姓反腐的决心和能力的敬畏,把公权力变为自己的私有权,才会出现如此奇葩的判决结果,这已经不是缺乏职业道德和底线的问题了。难道厦门市某些法官办案是依靠“撤销复议”和“撤贴删帖”来判案吗???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已经成为某些法官老爷们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04 08:34:24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官官相护的信访答复既不能回答“为什么法官对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的奇葩审判结果的问题;也不能回答两审法院为什么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06 21:45:14
根据2019年12月思明区法院向厦门市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书的附件材料执行笔录显示,本人在陈述处理意见一栏提出“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的过程与林永流其中一位家人(林永顺)笔录是一致的(徐彤当场写了疾病证明),而林永流其中另一位家人(林永智)笔录是(去病房拿证明,当时证明已经开好了)。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在相关笔录人员证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质证就完全信任有长期酗酒史,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及酒精性脑病的患者家属一面之词来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难道法官的智商真的是如此低吗,还是有“大家都懂得原因”。事实上,林永智长期酗酒史,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及酒精性脑病,天天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类似肉林酒池的商纣王(酒精性脑病患者),案发前不久因严重酒精性肝硬化导致消化道大出血急诊抢救手术,幸亏我院医疗水平高,否则早已过世了。而受过良好教育的本人信用极好,支付宝芝麻分达到814分,足以说明本人对信用的重视。本人在癌症患者未到院就诊,就听从家属的话开具诊断证明书确有不妥,但对患者病情熟悉且诊断也属准确,建议住院治疗也是根据其病情发展需要做出的,没有受利益驱动,没有捏造事实,没有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只是出于好心,为方便患者,过于迁就了患者家属的请求。后来接到法院方面传唤得知,林永流家人来开证明书意在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寻找依据,方知自己是好心办了坏事,但终因证明书已开出,而未能收回。从整个事件来看,本人也是受到蒙骗,也是受害者。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认为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就是医德医风不良,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而林永流亲属拿开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住院”交给法官达到为林永流解除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的目的的具体执行者(法官认为是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处理措施,非常奇葩。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16 07:48:30
不敢刀刃向内何以刮骨疗毒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18 08:52:58
作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蔡美苹处长,是一名资深法官,本应该给年轻法官充当表率,却官僚做派十足,想的不是认真了解申诉人复议申请书内容合理性的一面,矫正冤假错案,却第一时间要求申诉人撤销复议,这就是资深法官的执法水平,对得起党和国家人民对你的信任和培养吗?我都替你感到羞愧。难怪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已成为下级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本人2021-03-18 00:59天涯论坛发布的帖子,2021-03-18 16:00我被科室领导告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告知我院法务部领导要求我撤贴删帖。我的回复:不撤贴,坚决维权。只有腐败分子才担心自己的黑幕曝光,不知道某些法官是否与腐败分子是一家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要求撤贴的效率如此之高令我钦佩。这是否是滥用公权力的又一表现。某些法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老百姓反腐的决心和能力的敬畏,把公权力变为自己的私有权,才会出现如此奇葩的判决结果,这已经不是缺乏职业道德和底线的问题了。难道厦门市某些法官办案是依靠“撤销复议”和“撤贴删帖”来判案吗???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自由裁量权空间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已经成为某些法官老爷们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19 23:24:48
本人还在继续申诉的路上,本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逼着自已学习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已的权益,执法者用权力任意的枉法裁决,这就是我们当下的司法环境,一切都正在发生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23 18:50:08
把审判权当成自家菜园子了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5-27 11:12:35
腐败分子不除,百姓永无宁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6-01 22:22:54
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6-04 09:24:37
纪监反腐当规范,秉公法治始鉴真,确证腐败法外遥,难提反腐公信力。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6-04 18:42:45
法官“暴力”裁决幕后不得不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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