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 缺失五大程序的刑事案件,鸳鸯判决书打破吉尼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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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04 20:30:27 更新时间:2021-05-05 12:17:14

楼主:罕见的抢劫案  时间:2021-05-04 12:30:27
吉林|榆树 缺失五大程序的刑事案件,鸳鸯判决书打破吉尼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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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与 理 由
一、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明显错误。
1.案件来源不清:原审公安预审卷宗1994年9月2号形成“破案报告”载明有群众举报,查遍全卷宗缺失举报记录。
2.“破案报告”载明通过核实被害人“徐春”“赵长春”,可是,原审卷宗没有被害人“徐春”“赵长春”笔录;只有1994年8月31号原告人“徐长春”“赵春”不是本人签名的笔录。
3.原审公安卷宗“徐长春”“赵春”及证人李树清笔录签名与补充侦查卷笔录签名不是同一人笔迹签名。
4.数额不清;1994年12月7日原审公安预审卷P16页第5行(94)榆公起字第450号逮捕书(抢走人民币500余元) 。
5.1994年12月29日公安预审卷P110页16行,(95)榆公起字第2号起诉书(抢人民币六百余元)。
6.1994年9月1日收容审查审批表载明抢走一千元。 (充分印证原审笔录及收容审查审批表是先锋乡派出所补造的)。
7.赌博中有欺诈行为,明显定性错误。
原审公安卷宗1994年9月1日收容审查审批表1-5页证明赌博;卷宗载明事后给“被告人”送钱认定抢劫明显定性错误。
二、公安机关缺失立案程序,证据证明缺失实体性审查。
1.缺失立案程序:2015年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已确认。
三、原审缺失公安机关审核程序,证据来源非法。
1. 查遍卷宗没有公安机关核实所谓被害人“徐某”“赵某”及在场证人程序。榆树市公安机关提审表“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形成“多日、多份”笔录;榆树市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移送的检察机关的证据存在严重错误和瑕疵。
四、原审、重审缺失榆树市检察机关监督程序。
1.榆树市检察机关原审没有对所谓的“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履行监督职责。
2.榆树市检察机关重审没有对所谓的“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履行监督职责。
五、原审、重审法院缺失质证程序,缺失对实体证据审查。
1.1995年原审法庭缺失质证程序,明知发生在1989年认定1991年。
2.2003重审法庭缺失质证程序,被告人强烈要求质证法官却说“没必要”。
3.2014年11月26日榆树市法院听证会申请所谓的被害人、办案人、及证人到庭,无一人参加质证。
4.原审卷宗李淑清,孙国路笔录充分证实“事后给申诉人送过九十元钱”,明显的不具备抢劫要件;世上有抢钱不足事后在送钱的抢劫案例吗?
5..万年历科学证据任何人无法变造;原审、重审判决书中的“腊月初六”不在于1991年和1989年两个年间;原审认定时间1991年《腊月初六》是 [1992年1月10日];重审认定时间1989年《腊月初六》 是 [1990年1月 2日];案发时间,是任何案件的必经要件,找不到案发时间,“这个抢劫案子”还能真存在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在(公历+农历)四个年间,(阴阳时间)的两份鸳鸯判决书相差7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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