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以五项刑事违法作出民事判决致最高检申诉书

字数:12133访问原帖 评论数:27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0-04-24 16:58:05 更新时间:2022-09-09 19:08:37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4-24 08:58:05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邹某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终审上诉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容外科医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诉人:西安苏荷嘉美控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终审被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69号丰禾坊住宅二期第12幢1单元3层10308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邹某明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及西安市中级法院对邹某明于2017年9月6日提起的返还物权案,一案两立两判;将首要行为人从案件中摘除,先变造证据后判决,支持涉嫌三项刑事违法和深度欺诈的非法诉求的一系列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四次判决,及陕西省高级法院的一次再审裁定;
分别是申诉人乙方邹某明维权的(2017)陕0104民初7433号返还物权案,被申诉人甲方苏荷嘉美公司提起的(2017)陕0104民初7962号非法诉求一案两立案两个原审;申诉人邹某明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的两个上诉(2018)陕01民终4590号,(2018)陕01民终字第6996号;申诉人邹某明申请的陕西高级法院再审(2019)陕民申39号;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人邹某明上诉状的诉求向陕西省高级法院依法抗诉。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4日被申诉人何某娴将其西安苏何嘉美控股公司(以下称甲方)伪装成西安苏荷嘉美医疗美容医院公司名义聘用申诉人邹某明副主任医师为美容外科技术顾问注册执业一年,如违约或把证件转给第三方则赔偿每日5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并经卫计委初审合格后履行合同一个季度,工资4.5万之后,甲方以【医师法】第13条规定的医师应当由所在医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骗得申诉人邹某明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美容主诊医师证、主任医师职称证、大学毕业证五份证件后立即将五份证件转给被申诉人何某娴的另一个与申诉人邹某明没有合同关系的公司,米丽莎美门诊部公司(以下称第三方)侵占使用,登记为医疗美容科主任承担着主诊医师和科室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却不安排工作和住宿不开工资强迫逐出西安。申诉人邹某明(以下称乙方)发现被骗后索要自己的国家证件其拒不归还,
因乙方先后7次提起归还物权的诉求,2017年9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才以返还物权案由立案,判决时法庭擅自篡改案由为合同纠纷。9月29日甲方以同一事实同一合同为证据,以其无法实现的在甲方的控股公司名下非法行医注册并为其承担法定责任;反要求乙方承担9万元的赔偿,继续欺诈的非法诉求,莲湖区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另行立案。之后在副院长曹某的组织下隐匿伪造证据后一案两判,经乙方邹某明提起的(2017)陕0104民初7433号物权案,甲方苏荷嘉美公司提起的(2017)陕0104民初7962号非法诉求一案两立案两个原审。乙方提起的两个上诉(2018)陕01民终4590号,(2018)陕01民终字第6996号,十次庭审,一次乙方申请的陕西高院再审(2019)陕民申39号,都支持甲方的非法诉求一案两判,乙方败诉。
被申诉人何某娴是甲方西安苏荷嘉美控股公司和第三方米丽莎美门诊部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操作两个独立法人的活动,也是本案和两个公司的直接唯一受益人,但一直对乙方隐瞒真实身份、姓名和公司真相,并由两公司之外的自然人其母何某琪以何某娴的名字与乙方签合同和确认书,何某娴自称米丽莎。证明两自然人为主使和实施人,两公司法人参加,四方组成超越两公司团伙的行为,系有预谋的。
甲方苏荷嘉美公司只签了医师劳务合同支付首季工资启动合同后不要医师劳务,不办理注册不用证书,只将证书转给第三方米丽莎美公司侵占,第三方不签合同不付工资只要乙方承担医师法定责任和证书,并签收了收到五份证书的确认书给乙方后当夜即强迫其离开西安。证实两公司从开始就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谋取证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乙方无法追索和起诉,亦证实甲方始终不是医疗机构伪装成医疗机构,构成以合同诈骗证书和劳务的事实。
莲湖区法院在对乙方为原告起诉甲方和第三方及何某娴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2017)陕0104民初7433号侵权案件,判定了甲方签约,第三方侵占证书由第三方归还证书,确认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是偷偷加入的独立当事人共同骗取乙方财物和劳务的法律事实,但违背法律不判侵权赔偿。
之后,莲湖区法院对甲方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乙方一案两立;在乙方的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一再强调,公司登记表和甲方确认都证明已明知甲方是控股公司不是医疗机构,其另案要求医师注册在控股公司;明知要求医师注册在其控股公司是胁迫医师为其违法承担非法行医的责任和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要求;不能注册在甲方名下即要求医师给其9万元钱款是违法诉求是欺诈的继续和升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检查机关依法处罚。
但是莲湖区法院违背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案两判,支持非法要求;把甲方伪造为医疗机构,把第三方从案件中摘除之后再判决;以帮助其合同欺诈不受处罚,也不按照合同的承诺违约赔偿。更不按照【物权法】第34条第37条,保护公民权益和乙方诉求,变更乙方返还物权赔偿损失的诉求为合同纠纷诉求,并支持甲方在欺诈暴露后再用诈骗升级的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非法诉求、欺诈诉讼获取利益,歪曲适用【合同法】第58条,并将该条中“过错方需赔偿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废弃,超越诉求违背法律作出不需合同依据涉嫌犯罪的强拿硬要,合法有理、有利,夺得18.5万元的判决。
何某娴、何某琪,副院长曹某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违反多种法律包括刑法的行为;
一、故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判决:
在(2018)陕01民终6996号非法诉求案判决书判定;“甲方为便于开展医疗活动(认定为医疗机构)而租证”。把甲方拿到证书自己不办注册而立即交给了第三方的诈骗行为变造为租证。甲方已承认和国家机关公司登记表都明确是控股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不存在租证用证的可能和事实,甲方以伪装的医疗公司名义签医师劳务合同构成欺诈的事实,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两级法院把甲方的控股公司伪造为医疗机构再判为租证,证实明知医疗机构才可能租证,甲方不是医疗机构不可能租证而伪造为租证,并实施先伪造甲方为医疗机构再判决,因此以投资公司在“租证”“合同无效”定案的依据是伪造的,确凿的虚构基本事实违背事实与法律判决。

二、废黜国家行政权:
合同规定甲乙双方的劳务聘用必须遵守和符合卫计委的注册、检查、监督、审核校验要求,并需经卫计委的合法性的初审合格后才双方合同上签字,合同约束必须在卫计委监督下依法注册执业,即不得租证及违法注册,并明确不得转给第三方,否则违约赔偿每日500元,同时乙方从合同签订后依照医师法必然产生主诊医师的法定技术责任,成为其专属医疗质量责任人要对医疗差错和事故负责。任何技术顾问都是不负责具体工作责任和日常上班,只解决技术难题,这种聘任不违法,被判决为违法;医师执业的法定责任不是合同可以免除的,被判决为合同可以免除法定责任。依合同约定和经过卫计委审核不会产生违法或转给第三方,卫计委审批注册时以劳务合同不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为前提,不可能实现甲方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或租证,甲方以医疗美容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卫计委认定合同本身未违规。而一案两判主宰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认定执行合同办理执业,卫计委必然实现把合法聘请技术顾问改为租证;违背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凌驾于国家行政权之上,假以行政权腐败为前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变造删减合同法条文,掩护涉嫌合同诈骗:
在(2017)陕0104民初7433号物权案判决;“嘉美公司签合同,...米丽公司取得证书至今未还,...米丽公司应向原告退还”,该判决判定甲方签订合同而不履行,第三方无合同关系骗取到证书不归还的事实并对第三方做出判令归还证书,明确判定了两公司顺次欺骗的事实和第三方是必须归还证书的当事人,两公司都认同并无异议。
在卫计委已审核,在合同明确聘用技术顾问劳务是甲方业务需要并保证如违约则每日赔偿500元的承诺,而后甲方自己不办理注册立即偷偷将证书交给第三方并绑架为美容外科主任的责任,已是既成事实并有甲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方收取证书的确认书及公司登记表,第三方公司人事机构表,微信截图等法律文书确凿证据,和上述物权案的判决。之后;
实施程序违法一案两立两判:(2017)陕0104民初7962号非法诉求案对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事实予以拆分只留下甲乙双方的关系,另行判决为只是甲方在用证租证;而甲方立即转给了第三方,且判第三方归还证书无异议的事实,确证甲方没有任何实现租证用证的可能和事实,在明确排除租证的事实和可能后经过伪造甲方为医疗机构之后再伪造为“租证”,由“租证”再判决为“合同无效”,系连续四次捏造事实的裁判。
即使捏造为“租证”,裁判为“合同无效”仍然违法,因为禁止租证只是部门规章,并不是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最高院【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终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亦是确定合同无效;“非法目的”亦必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两公司隐瞒分别是独立法人,隐瞒甲方投资公司性质,谋取证书后偷偷转给第三方侵占;其手段是欺诈,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使乙方无法追索不是租证,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犯罪;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单纯合同问题。判决把“用欺诈非法占有证书”伪造为“租证”再把不能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租证”变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其判决的依据是反复多次伪造变造上述事实,再错误适用法律,使刑事违法获取非法利益。
即使捏造为“合同无效”亦不能判决甲方不赔偿而进一步获利,【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过错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劳务合同标的是劳务和工资,依据该条其应当承担以伪装公司性质和联合第三方欺诈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支付依据合同取得并已经消费无法返还的合同标的:技术劳务工资4.5万和已经承担的法定责任。证书不是标的,是依医师法第十三条的法定行政程序,不是租赁或买卖合同对应的物品,判决变造删减上述法条,强行把其骗得的五份国家证书当做租赁物,是先捏造事实后再四重递进升级的错误适用法律。

四、运用罪犯逻辑,强迫受害人自愿被骗被夺:
“骗证”伪造为“租证”是对乙方二次深度欺诈陷害;“租证”是双方同意的租赁,不能欺诈或强迫,乙方如果同意,甲方和第三方即不可能签合同时实施欺诈,欺诈强迫是与自愿相反的概念;两审伪造甲方投资公司是医疗机构伪造为“租证”欺骗;违背民事行为自愿、公平原则强行把两法人诈骗乙方财物的事实作为乙方同意的租赁事件,合法,必须接受。如此任何诈骗和抢夺都可以强行假以受害人同意被骗被抢而合法化,只有强盗和罪犯才能认同此法则因此这是欺霸者的逻辑;以此绑架乙方意志侮辱人格夺取财物,违反公认的逻辑法则、公理和自然法则的审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由“租证”判定“合同无效”涉嫌刑法范畴,法定先刑后民,应当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处理。以民事诉讼帮助用刑事违法侵权获利没有法律依据。

五、判决合同无效就是实施了没有缘由的强拿硬要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以合法形式掩盖强拿硬要的非法目的;
判决“合同无效”只涉及甲乙双方,未对合同之外但实际主导的第三方行为审判,正因没有合同关系事实上构成没有缘由的强拿硬要财物与劳务;一案两判利用“没有合同关系”这一构成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的要件,并不能达到对合同之外第三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隐藏包庇目的。
判决为“合同无效”就是确定了何某娴的甲方也是从开始即没有了合同为依据,(2017)陕0104民初7962号和(2018)陕01民终字第6996号非法诉求案的判决从事实上法律上,确认了甲方从开始就没有任何缘由的,强拿硬要方式夺占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涉嫌以平均罪行比诈骗和敲诈勒索更为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
用判决“合同无效”不能掩盖“合同诈骗”的事实;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身份信息意愿真实,没有第三方当事人。本案的公司登记表证实甲方与第三方在签合同之前半年就分别登记为两个独立法人,从开始甲方就是以商业公司欺诈成医疗机构,第三方无合同关系伪造为与甲方是同一法人偷偷参与案件行动,隐瞒法定代表人真实身份,隐瞒两公司是同一代表人,合同外的自然人何某琪冒充何某娴操作签字,何某娴以米丽莎的姓名隐藏真身,隐瞒甲方签合同第三方强占证书和医师劳务和责任的行为目的。使其既能骗到乙方劳务和证书绑架到法定责任又使乙方无法追索。(2017)陕0104民初7433号侵权案对同一案情已经判定和确认甲方偷偷与第三方以合同为缘由骗得证书必须归还的事实,之后再判决合同无效也不能抹杀证据证明的前期合同欺诈的事实。
以上是先合同诈骗再强拿硬要,顺继的两项涉嫌犯罪的事实;
由两份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是法律确认的确凿证据;证实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一)(三)(四)(五)中之一项。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二)(三)(五)项,又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三)强拿硬要项。
合同有效则甲方违约第三方侵权应当赔偿,合同无效甲方与第三方强拿硬要触犯刑法,民事审判无权超越刑诉法和刑法判决。
两级法院不仅对两法人用合同诈骗证书和价值13.5万的劳务费予以支持,更用一案两判宣告;甲方和第三方同样,不需要合同依据,应当强拿硬要乙方财物,并对强拿硬要所得之外受害人必须再额外给甲方4.5万元的高额激励,实现涉嫌数罪并犯危害社会的行为。
合同诈骗,强拿硬要涉嫌刑事犯罪;对涉嫌犯罪判决为合法,有理有利,受害人自愿同意,是废弃契约原则反复运用欺霸者的逻辑,以合法的形式达到涉嫌犯罪获利的目的,直接颠覆刑法,违背宪法、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原则的违法裁判。

六、满足黑恶性诉求,涉嫌欺诈诉讼:
在甲方起诉时乙方已应法院立案要求调取到两公司登记表,国家行政权已确证甲方并不是医疗机构的真相。【医师法】明确禁止在非医疗机构注册。
甲方诉求乙方违法注册在甲方的控股公司名下;而第三方无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在两法人名下注册执业为其违法并承担责任,是强烈的蔑视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欺诈的升级版,是超黑恶性的(没有一个黑恶势力敢于公然指使法院枉法支持其违法犯罪)以捏造事实和非法诉求指使法院违法支持其更深入的诈骗并绑架乙方作为医师的法律责任,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欺诈诉讼。
乙方在反诉状和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诉求;二、甲方在起诉状中继续胁迫乙方在其名下注册,其实施的是欺诈、违法行为,损害国家权威和公共利益,并无合法利益损失。甲方要求法院枉法支持其继续违法,请求对其黑恶性非法诉求不予支持”。
甲方的欺诈诉讼和合同诈骗都是以合同为缘由,其欺诈诉讼的诉求:仍然要乙方注册在其控股公司名下非法行医,要求法院继续支持其从合同签订时起运用合同的欺诈;乙方反诉和明确提出请两级法院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秩序的上述诉求,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控股公司要求医师在其名下执业是胁迫医师与其共同违法,是不可实现的非法诉求应当驳回起诉,或者对其以隐瞒投资公司真相的欺诈合同提起的诉讼认定为欺诈诉讼,移送公检法依法处罚。而两审用一案两判不仅支持甲方的合同诈骗和非法诉求;
反而依职权代替甲方诉权操作案件,把甲方已经确认的控股公司伪造为“医疗机构”,直接帮助甲方实施合同诈骗;更以无需契约强拿硬要有理的欺霸的逻辑;变换以合同为由的原诉求,把合同诈骗取得的证书劳务,通过伪造“租证”再捏造“合同无效”再以欺霸的逻辑变换;判决两法人没有合同缘由侵占乙方财物劳务有理、胜诉,把强拿硬要涉嫌犯罪合法化。在多次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乙方必须满足为甲方或第三方名下非法执业的欺诈诉求,未在甲方或第三方非法执业就败诉;使其实现强拿硬要涉嫌寻衅滋事后再给与额外获取4.5万激励的判决,而其合同中承诺的违约赔偿不判履行,支持其欺诈诉讼胜诉;用三项刑事违法获取巨额利益。
甲方不惧受到刑罚制裁的后果敢于向法院提出枉法支持其非法诉求并胜诉,证实何某娴的甲方和第三方与相关审判人员有特殊利害关系,影响到法庭以民事支持涉嫌三项刑事犯罪作出反刑法同时颠覆民法的胜诉判决。

七、确证两法人自始以同一法人实施案件行为:
(2018)陕01民终6996号非法诉求案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和文字已记录;第三方人事部长李某强辩称“...第三方是我方的子公司,不存在(证书和劳务)转给第三方的情况...,招聘时是以我公司名义(确认甲方招聘欺骗)招聘的,...,我公司只是把莲湖区门诊部改成了西安市门诊部,...我公司和米丽莎美自始都是同一法人”。
两公司虽然都是何某娴、何某琪两人共同操作的公司,但米丽莎美公司是子公司,依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表,法律意义上都是明确的独立法人。李某强庭审中确认其代理的是冒充同一法人的当事两公司,是受同一个何某娴指使为同一个何某娴获利的第三方的人事部长,同时代表甲方和第三方实施了辩护,判决书中李某强确认自始两公司都是以同一法人名义实施招聘欺诈乙方的事实,这种刑诉法中都是确凿的“两公司共同欺诈和都是当事人之一”的证据予以否认,是违背证据规则的确凿行为。

八、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确实充分的事实:
强制将何某娴的第三方公司的强拿硬要证书和胁迫承担主诊医师法定责任的事实,与何某娴的甲方只签合同骗取证书并不聘用医师且证书并不在甲方而一直在第三方强拿中的完整事实予以分割,在有第三方米丽莎美公司组织机构微信截图确证乙方为其医疗美容科主任,同时李某强为其人事部长的确凿证据,在乙方的强烈抗议下,和两案中因此而四次申请回避、复议后,曹某副院长坚持一案两立、两判和拒绝了乙方对甲方的反诉中将何某娴的第三方公司列为当事人。显然自知判决合同无效亦不能成为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强拿硬要的缘由,强行把何某娴的第三方公司从案件事实中隐瞒,成为其帮助甲方和第三方用强拿硬要获取钱财的必要措施,但是隐瞒第三方联手骗取证书和劳务的真相已经构成新的欺诈的事实,属于在诉讼中伪造隐匿事实与证据的行为,超越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的制约。

第三方和何某娴在案件的文件中,有在刑诉法中也不能否定的盖章签字,侵权案两审判决书中都有第三方需归还证书的判决,仍然判定其不是案件“当事人”,只把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当事人”,显然系歪曲法律概念,通过一案两立缩小了“当事人”概念的内涵外延。即使甲方是依法注册也涉及第三方的强占证书和劳务,所以第三方直接当事于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名下注册的诉求并存在涉嫌三项违反刑法的事实,案件中第三方的违法事实行为和签字的法律效力及侵权案生效判决书全部被否认,实施对其涉嫌犯罪包庇,使其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制约,党和国家基本的法律基础和原则被颠覆,刑法被随意践踏,高度符合【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六)2、4、5、6项。

九、在天眼查等网络传播,使不明真相者认为乙方打官司败诉必然是没有信誉不讲道理,是对受害人的严重诽谤陷害,使之在一年多的劳务时间和巨额经济损失后社会评价亦极度降低,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损害,守法者深受多项违法黑恶者坑害,使国家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宪法、法律尊严受到诋毁。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法监督权纠正裁判错误,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邹某明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4-24 09:04:42
一、故意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判决:
在(2018)陕01民终6996号非法诉求案判决书判定;“甲方为便于开展医疗活动(认定为医疗机构)而租证”。把甲方拿到证书自己不办注册而立即交给了第三方的诈骗行为变造为租证。甲方已承认和国家机关公司登记表都明确是控股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不存在租证用证的可能和事实,甲方以伪装的医疗公司名义签医师劳务合同构成欺诈的事实,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两级法院把甲方的控股公司伪造为医疗机构再判为租证,证实明知医疗机构才可能租证,甲方不是医疗机构不可能租证而伪造为租证,并实施先伪造甲方为医疗机构再判决,因此以投资公司在“租证”“合同无效”定案的依据是伪造的,确凿的虚构基本事实违背事实与法律判决。
============================
名属判决,实属欺骗和妨害作证。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4-25 12:58:09
一、两公司隐瞒分别是独立法人,隐瞒甲方投资公司性质,谋取证书后偷偷转给第三方侵占;其手段是欺诈,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使乙方无法追索,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犯罪
二、判决合同无效就是自始没有合同依据,没有任何缘由的强拿硬要乙方的贵重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三)强拿硬要项。
三、甲方诉求,要乙方违法注册在甲方的控股公司名下;而第三方无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在两法人名下注册执业为其违法并承担责任,是强烈的蔑视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欺诈的升级版,以捏造事实和非法诉求指使法院违法支持其更深入的诈骗并绑架乙方作为医师的法律责任,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欺诈诉讼。
四、甲方已承认和国家机关公司登记表都明确是控股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不存在租证用证的可能和事实,两级法院把甲方的控股公司伪造为医疗机构再判为租证,因此以投资公司在“租证”“合同无效”定案的依据是伪造的,构成司法欺诈的事实,涉嫌【刑法】第三百另七条妨害作证。
五、本案把甲方的投资公司伪造为医疗公司帮助合同诈骗;支持甲方要求医师注册在其投资公司名下的非法诉求;支持两公司不依据合同为缘由的强占乙方贵重财物;强行隐藏包庇第三方违法行为,一案两立两判把第三方从案件事实中摘除;既构成涉嫌【刑法】第三百另七条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因此构成五项刑事违法。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4-28 11:19:20
在本案中,国家行政权被废黜,维护国家稳定的刑法被颠覆,成为以民事审判夺取钱财的工具,国家政权权威如何体现?
本案中国家政权以何形式施政?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4-30 15:44:17
在本案中,国家行政权被废黜,维护国家稳定的刑法被颠覆,成为以民事审判夺取钱财的工具,国家政权权威如何体现?
本案中国家政权以何形式施政?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5-01 10:50:44
三级法院,十三名法官,公开实施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判决,公开帮助合同诈骗,强拿硬要,欺诈诉讼,达成黑恶性诉求,西安的法制环境令人震惊!!!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5-10 15:53:09

三级法院十三名法官另外还有院长的参与组织(案卷中有记载,并亲自对第三方当事人予以包庇隐藏,强制性不允许作为乙方反诉被告,将其合同诈骗行为从完整案件事实中摘除),堂而皇之的运用五项刑事违法手段废黜国家行政权,废黜民法,合同法的效力,做出民事判决支持和激励黑恶性非法诉求,掠夺非法利益。
有的民事审判是在实施触目惊心没有节制的刑事案件。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5-12 12:49:26
运用五项刑事违法手段废黜国家行政权,废黜民法,合同法的效力,做出民事判决支持和激励黑恶性非法诉求,掠夺非法利益。
有的民事审判是在实施触目惊心没有节制的刑事案件。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5-16 13:55:03
民事审判中三级法院法官随意使用刑事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手段(至少涉及五项刑事违法)作出民事判决,有关司法检查部门无动于衷!
民事审判任意进行刑事违法,相关法官、院长的行为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人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看证据,但是从本案中体现出,无论怎样确凿证据,只要象本案的法官和院长把投资公司伪造成医疗公司一样,都可以加以伪造变造成意义相反的证据,都可以公然支持非法诉求胜诉。
各层次的上诉,再审,申请检查监督,都是只走形式,不具体处理刑事违法内容,这种现象具有深远的社会学意义!
让受害人无可奈何花落去,让串通合同诈骗的两法人和法官、院长趾高气扬!让各种法律包括刑法丧失约束力!让承诺成为肥皂泡!公平正义如何体现成为疑问?本案以实例反应了一个现实!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10 12:02:19
为什么三级法院五次审判和最后的检查监督,都已经明确判明甲方是“投资公司”(判决书首页已给出司法证明)而用司法审判权虚构伪造成“医疗机构”再用此“虚构的成果”进行合同内容的欺诈“技术顾问劳务内容合同虚构成租赁合同”再实施把部门或地方规章虚构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的欺诈”再变更合同标的由“劳务时间和工资伪造为证书与租金”合同标的的欺诈,再对合同法第58条条款“过错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废黜删除的加工变造;


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和最终的检查监督为什么以“投资公司”伪造成“医疗机构”之后再层层伪造欺诈作为判决结果???

第三方公司被判决退还乙方贵重财物,并被审判法院强制执行;
其在判决书上确认“...我公司和米丽莎美自始都是同一法人”自身承认以同一法人身份共同实施的案件。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都是第三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人事部长;

为什么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和最终的检查监督会否认第三方是当事人???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11 11:07:12
三级法院五次审判和最后的检查监督,都已经明确判明甲方是“投资公司”(判决书首页已给出司法证明)而用司法审判权虚构伪造成“医疗机构”再用此“虚构的成果”进行合同内容的欺诈“技术顾问劳务内容合同虚构成租赁合同”再实施把部门或地方规章虚构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的欺诈”再变更合同标的由“劳务时间和工资伪造为证书与租金”合同标的的欺诈,再对合同法第58条条款“过错方需赔偿对方的损失”“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废黜删除的加工变造;

该案件判决书在天眼查等网上有公布;

也就是在网上公开推广,三级法院五次判决都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

故意隐匿伪造证据隐匿第三方当事人,更是多层次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12 10:09:24
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和最终的检查监督为什么以“投资公司”伪造成“医疗机构”之后再层层伪造欺诈作为判决结果???

第三方公司被判决退还乙方贵重财物,并被审判法院强制执行;
其在判决书上确认“...我公司和米丽莎美自始都是同一法人”自身承认以同一法人身份共同实施的案件。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都是第三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人事部长;

为什么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和最终的检查监督会否认第三方是当事人???

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在哪里??????

只走程序,每一新的法律程序都仍然坚持原有的实体和证据上对甲方投资公司伪造为医疗公司之后再层层伪造欺诈的结果!!每一次新的程序都是坚持将第三方的行为隐匿消失,否认其为当事人!!

上诉,再审,申诉,检查监督,应付受害人到程序终结,最高检亦不再受理: “投资公司”伪造成“医疗机构”再加以层层伪造欺诈的结果就成为当今社会公平正义的结局???

用形式上走法律程序,接受了上诉,处理了再审,给与了检查监督上的程序满足;就等于伪造“投资公司”为“医疗公司”之后再层层欺诈的结果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了???

用形式上走程序,就可以实体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以违背事实与所有涉及的法律和五项刑事违法;每走一次程序就让受害人加深一次伤害!!用走程序完成和保护实体伤害让受害人永远不得见到阳光!!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17 15:45:03
用形式上走程序,就可以实体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以违背事实与所有涉及的法律和五项刑事违法;每走一次程序就让受害人加深一次伤害!!用走程序完成和保护实体伤害让受害人永远不得见到阳光!!!

既是依照法律程序的申诉,也是公开的向社会向国家政权的控诉!!!

所有的申诉,控诉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之所以只走程序不能以实体上否定被害人的种种主张和控诉,就是本案各次审判和监督无论怎样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国家政权的公司登记表甲方是控股公司不是医疗机构,第三方是甲方的子公司是法定的独立法人身份!这个法律事实变更不了!国家政权的权威在所有中国人的心中,用颠覆国家政权的手段操控社会管理秩序,颠覆法律秩序,从实体上找不出借口!!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18 15:51:19
本案形式上走程序完成了法定程序,实体上坚持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颠覆国家行政权的判决!!

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完成实体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简言之本案就是以司法形式欺诈!!!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26 10:56:01
许多腐败法官都随意的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法律;
比如国家政权确定的投资公司不是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执业的权利,这些法官院长,则公开颠覆为投资公司就是医疗机构,为了医疗活动执业!
国家政权法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其他机构不得干扰,这些法官院长公开颠覆国家权力由他们随意篡改国家权力的认定;
随意篡改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法律规定和内涵!
随意践踏刑法!随意用刑法犯罪手段夺取他人和社会利益!
随意用走程序坚持实施实体上的伪造证据,坚持实体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坚持以司法特权实施司法欺诈!当然这是一小撮腐败法官!

国家法律不执行,只对守法公民有约束,对这些腐败法官如同没有法律一样,法律反而成为他们强取豪夺的工具,可以堂皇的利用这些只对公民约束的法律甚至刑法抢夺财富和利益。这些法官消费的是国家权力公信力,以司法的手段扰乱社会法律秩序趁火打劫!!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09-28 15:58:13
一、决定社会的是非和导向;法官按照其需要做伪证,或者隐匿其不需要的证据,改变案件的是非对错,当改变了按照常理和法律原则的结果时社会的是非原则即发生反转;比如本案涉嫌诈骗、侵占,虚假诉讼,而结果是判定受害人明知和同意诈骗并有过错,侵害人侵占使用证书占有医疗专家劳务,受害人还要支付其报酬,赔偿4.5万。

本案司法欺诈的手段层出不穷。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0-10-02 15:26:59

废黜国家行政权,以遵守法律的必要条件,颠覆为违反法律的充分条件,实施对法律的反转,剥夺医师劳动权财产权;对合同实质工作内容深化欺诈;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1-05-22 11:17:09
三级法院五份判决书首页都判明甲方身份是苏荷嘉美控股公司从来不曾是医疗美容医院。判决废黜国家行政权,废除工商机关的权力和公司登记表的法律效力,自行操盘卫生机关权力认定甲方为医疗机构,使“投资公司”享有“医疗机构”的权利。国家法定证件判定为“交易物”颠覆了国家行政权和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医师法等一系列国家政权行政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的意义。

以颠覆国家行政权,做出民事判决!!!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1-05-24 18:10:25
三级法院五份判决书首页都判明甲方身份是苏荷嘉美控股公司从来不曾是医疗美容医院。判决废黜国家行政权,废除工商机关的权力和公司登记表的法律效力,自行操盘卫生机关权力认定甲方为医疗机构,使“投资公司”享有“医疗机构”的权利。国家法定证件判定为“交易物”颠覆了国家行政权和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医师法等一系列国家政权行政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的意义。

以颠覆国家行政权,做出民事判决!!!
楼主:ZHDSHF88  时间:2021-06-11 12:01:44
颠覆国家行政权把控股公司变更为医疗机构,伪造五项证据
拆分案件,摘除首要当事人,以涉嫌五项刑事
违法阻却维权的判决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