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三级法院 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致我维权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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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04 21:14:28 更新时间:2021-06-05 04:17:59

楼主:夜猫20212021  时间:2021-06-04 13:14:28
您好!我叫汪胜章,是湖北襄阳市到陕西富平办企业的投资人,身份证号:420601195812035015,电话号码18601281871。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借此机会,向您反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富平县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的行为,以期我的遭遇得到公正处理。
2002年,陕西省富平县招商引资,多次邀请我前去投资发展。当年8月1日,在富平县政府书面承诺的前提下,我与富平县造纸厂签订了20年的《租赁经营合同》,富平县经贸委加盖了公章。履约后,我投资了526万余元,对原有厂房设备进行了修缮、更新改造,增加了新的设施和生产线,代原县造纸厂投资新建完成了第一期环保工程建设,并达标验收。短短几个月,我们企业就生产出了高档防伪、防盗版、防近视等文化用纸,各地订单源源而来,使一个停产六年、破烂不堪、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重新焕发勃勃生机,并安排200余名下岗职工及社会人员重新就业。我们所做的工作,得到了时任市县主要领导及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此时,公司上下满怀信心大干之日,厄运却接踵降临到我头上。
2005年3月7日,由于富平县人民政府、县经贸委、县造纸厂领导的变更,时任富平县副县长郑建设、富平县经贸局局长李正敏、富平县造纸厂厂长屈全义及不法商人王华山串通一气,趁公司春节放假期间,将值班人员及家属小孩非法赶出厂外,侵占私吞我公司及个人所有财物。
事发后,我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将富平县造纸厂及富平县政府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三级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使正常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公正审判。
一、富平县法院审判不公、执行不力,院长梁百炼无故打人
2005年6月,我将富平县造纸厂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租赁经营合同》,恢复生产经营,并当即申请法院将我的租赁物及所有资产进行保全。县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保全,在我方财产、物资被他们非法盗拉变卖,法院多次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富平县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下了【2005】富法民初字第0442-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所有财产保持现状,由富平县造纸厂代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动用,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我租赁的厂房设备及财产由他们代管,即便这是一份不公正的裁定书,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是为他们更进一步的创造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将我们的所有财、物盗变卖、私吞瓜分,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在富平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拖而不判,我多次找到办案法官、庭长、副院长、院长,他们相互推诿。
2005年8月25日,我去富平县法院找院长梁百炼时,要求排除妨碍,恢复生产,快点判下来,不能再拖了,这时他恶狠狠的说“你还敢说我执法不公”挥起拳头向我脸上打来,并叫人掐着我的脖子、扭着我的胳膊将我押出法院。
二、渭南市中院违法下达不同裁定
2005年3月23日,富平县造纸厂以“没交租赁费”(实际不欠)为由,将我起诉到富平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赁费237500元。
2005年6月8日,富平县法院下达了【2005】富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富平县造纸厂的起诉”。富平县造纸厂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9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富平县造纸厂于2002年8月1日与湖北省襄樊市(今襄阳市)日晨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者的租赁经营合同关系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5年10月,我将富平县造纸厂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进厂恢复生产经营。2006年6月8日,渭南市中院下达了【2005】渭中法民一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湖北省襄樊市日晨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我收到一审裁定书后表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陕立民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民一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时隔8个多月,即2006年6月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全不顾该院2005年9月30日下达的已终审并生效的裁定书,违法下达了一份与2005年9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相违背的【2005】渭中字法民一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书。
三、陕西省高院不作为、乱作为、久拖不决、威逼撤诉
因为渭南市中院审判不公,无奈之下,2007年至2012年我先后五次将富平县造纸厂及富平县人民政府诉至陕西省高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按合同及政府承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陕西省高院主审法官以种种理由进行刁难,长达六年之久,不作审理判决,都按撤诉处理,一是说我没交诉讼费,因被赶在外,生活很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我将我的情况向陕西省人大主要领导、内司委领导、高院领导均作了反映,得到了领导的支持,领导分别六次批示“按特殊情况处理,缓交诉讼费”,主审法官魏西霞、刘杰、倪健一意孤行,不闻不问,压着不审,有意拖判缓交到期,按撤诉处理,在省人大主要领导又一次批示时,主审法官魏西霞要将我的案子指定移交到基层法院去审理,不知何故最后也没有移交。
当我多次找法官魏西霞要求依法继续审理此案时,她很不耐烦的说:“我审谁的案子都一样,为什么我要审你的案子呢,我花了50万才弄个副庭长,原来说给我弄个庭长的等等,你是个人,人家是政府,关中领导多,活动厉害,你搞不过,故意拖你的,这个案子结果不会好,我也不会判。”我说:“不管好坏,判下来就行。”她说:“根本不可能。”
2008年3月5日,富平县人民法院违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达了【2008】富法破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非法宣告县造纸厂破产。
2008年3月15日开庭时,被告将非法破产裁定书交给魏西霞,魏西霞当庭宣告休庭,我当庭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但法院不顾第二被告——富平县政府存在的情况下,又以企业破产为由不予审理。我当庭质问法官魏西霞:“第一被告非法破产,第二被告县政府还在呀!”魏西霞说:“人家政府不认可承诺书。”我说:“他们不认可承诺书就不认可了,你审理吗,判下来吗”。魏西霞说:“好坏都不会给你判”等等。案件还是按照撤诉处理了。
2012年6月20号、25号,我分两次给陕西省高院交了29.31万元的诉讼费,法官倪健又以破产案未结束为由,强行威逼要求我撤诉,说:“你不撤诉,我们就下撤诉裁定书,只退你一半诉讼费”,最后我被逼按撤诉处理。陕西省高院竟有如此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官。
我身遭此难,从2005年开始维权,至今已16年了,维权的艰难,主要是因三级法院少数领导及法官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所造成的。因此,借这次全国政法教育整顿工作的强劲东风,强烈要求严查深挖那些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干扰司法、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及法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还我一个公道!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汪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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