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院教育整顿组对我的举报指导不当 ------不服鼎城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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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6 20:22:42 更新时间:2021-06-17 05:49:16

楼主:ty_hunter539  时间:2021-06-16 12:22:42
常德中院教育整顿组对我的举报指导不当
------不服鼎城区法院对我举报的处理
举报人:黄志胜,身份证43242119710220001X。电话18975665509。
被举报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黄天伏。
请求:1、调查、处理违法履职------(指示)下级法院强拆不能强拆的执行案,不再监督鼎城区人民法院强拆案件的事实。
2、鼎城区法院2018年4月8日就已经做出了强拆案程序违法问题的书面回复,请区法院将该回复给我们。
事实经过:我们的住宅在省政府2010年批准的征收红线之外,2014年被鼎城区人民法院违法强拆,至今没有处理。我们查到违法强拆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天伏2014年指示:“引法强拆”、“不再监督”有关。2021年3月29日,我向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常德指导组递交了材料《举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天伏》。2021年4月15日鼎城区法院电话告知我:
1、鼎城区法院2018年4月8日已经向我回复了程序违法的问题,并将该回复(有关程序违法的回复)上附给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天伏有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案件的权利,所以举报黄天伏违法履职不属实。
3、据查鼎城区国土局2014年重新测绘了我的房屋,根据2014年的测绘作出了《撤销<回复>通知》撤销了《回复》。因此房屋仍然在2010年征地红线范围内。所以举报房屋在征收红线外被违法强拆也不属实。
理由:
1、区法院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复。
鼎城法院2018年4月8日没有和我们就此联系,更没有给我们任何文字材料。请鼎城区法院把这份已经作出了、并已经上附给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的回复给我们。
2、因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案件,所以我举报黄副院长违法履职不属实,逻辑上就不通。
黄天伏有权监督不假,而他却(指示)不去监督,还要求区法院“引法强拆”,随后区政府就配合区法院“引法强拆”作出了《撤销<回复>通知》。因此我们的住宅就被违法强拆了。这就是黄天伏违法的事实和后果。
①2014年6月24日鼎城区法院的《案件汇报笔录》表明常德市中院监督认为:如果依照2012年裁定拆不妥,房屋必须在红线图之内。
②2014年鼎城区法院6月26日的《研究笔录》表明黄天伏副院长当着区人大和区政府的领导表态要“引法强拆”,之后区政府就作出了《撤销<回复>通知》。而《回复》是明确我们的住宅不在红线之内的。
③2014年鼎城区法院的《汇报笔录》表明常德市中院的法官认为《撤销<回复>通知》是一个具体、可诉的行政行为,理应依法重走程序。可是黄天伏一句“本案就不再监督了”,就使得常德市中院不能对下级法院的这一案件依法监督。使得我们不在征收红线内的住宅就被违法强拆了。
2、(2012)常鼎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和(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案卷没有《撤销<回复>通知》。
2020年我们查阅过案卷,发现《撤销<回复>通知》没有了。法院用《撤销<回复>通知》对抗《回复》,强拆了我们的住宅。2018年此《撤销<回复>通知》应在案卷中。可是2020年我们艰难获得查阅许可后,案卷中却没有了《撤销<回复>通知》。
4、区法院本该重点调查的证据反而不调查,没有调查我们提供的证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我不仅提供了《回复》(2013年6月13日)的证据,还同时提供了第145号征地批准红线图(湖南省政府2010年批准,以下简称征地红线图)证明我们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内。
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红线图征收土地的唯一依据,也是区、市级相关行政部门无法隐形伪造的核心证据。区法院对此关键证据——征地红线图反而不予调查,电话反馈中对此只字不提。
5、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组对我本次的举报处理欠妥。
①应由常德市法院调查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黄天伏,区法院没有调查、处理权;区法院也不能自己调查自己过去裁判的案件。
②无论是区法院处理,还是市中院处理,都应该和我们见面、交流。本次区法院调查没有和我们见面、交流,仅仅只是由区行政庭的一名法官电话反馈了一下。以致于2018年区法院上附给常德市中院的回复没有给本人调查人员都不清楚。
③电话反馈中法院知道我们没有收到法院的回复(2018年)后,就应该把此回复给我们,而不应该以有此回复为由拒绝告知我们程序违法的实质。
此致
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常德指导组
附:
一、《举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天伏》。
二、201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桃花源路征地红线图》、2013年6月13日区国土局作出的《回复》和2014年6月24日法院的《汇报笔录》。
拟证明:我们的房屋不在征地红线图内,依法不能强拆。
三、2014年6月26日法院的《研究笔录》、2014年7月7日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回复>[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的通知》。
拟证明: 1、区法院、区政府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汇报时,黄天伏就已知我们的住房不在红线图内,却用为经济建设服务,抓典型、抓钉子户的等违法话语(指示)政府作假“纠错”,“引法强拆”。
2、区国土局按照黄天伏(市中院)的违法(指示)作出了《关于撤销<回复>[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的通知》,却又漏洞百出,依法应无效。
四、2014年7月16日法院的《案件汇报笔录》。
拟证明:1、在中院王继春、杨晋和覃宏庆法官都认为区国土局纠错不严肃、不严谨,不可以进入强拆,甚至连黄天伏本人都认为区国土局做事不严谨的情况下,黄天伏却仍然违法支持区法院强拆,明显违法表态本案中院不再监督。
注:1、2021年6月8日通过邮政投递本文给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常德指导组(同日通过电话0736-7761226举报文中不服部分,被告知已登记,还要等领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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