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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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9 00:51:39 更新时间:2021-07-21 07:16:12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6-18 16:51:39
尊敬的领导:
我是常宏建,我怀着极其悲愤的心情向您反映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贤臣枉法裁判、故意扭曲事实帮助刘玉双逃脱法律责任、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中过问处理此事。
2016年3月2日,常宏建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刘玉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常宏建租赁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刘双玉位于清明上河园购物中心8号楼第4层的物业经营影院,刘玉双和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共同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宏建发现烨盛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诸多上访事件,遂于2016年4月22日与烨盛置业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定常宏建为了履行租赁合同,已经投入了23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租赁房屋的期限到来以后,烨盛置业公司和刘玉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常宏建迫不得已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烨盛置业公司、刘玉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由此给常宏建造成的一切损失260万元。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常宏建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以后,常宏建向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诸城法院依法查封了刘玉双在青岛的一套房产以及在安徽的一套房产,上述两套房产的价值刚好可以赔偿常宏建的损失260万元,刘玉双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向诸城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过程中刘玉双虽然伪造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查封的两套房产并非其本人所有,但其主张最终均被诸城法院驳回。但是刘玉双仍不死心,找了潍坊律师向潍坊中院申请再审,潍坊中院随便找了个送达程序、公告程序不合法的理由将该案指令诸城市人民法院再审,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82民再6号民事判决,仍然支持了常宏建的所有诉讼请求,刘玉双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作出(2020)鲁07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玉双不用承担合同义务,只判决烨盛置业公司赔偿常宏建损失260万元。
我认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枉法裁判、故意扭曲案件事实,帮助刘玉双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玉双是租赁合同的共同出租方,其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刘玉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就对合同的内容完全了解,签订合同时常宏建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刘玉双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使合同成立并生效,既然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刘玉双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涉租赁房屋全部登记备案在刘玉双名下,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刘玉双就是案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常宏建也基于这一信赖原则相信刘玉双对租赁房屋享有所有权,才与刘玉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刘玉双和烨盛置业公司均主张案涉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在刘玉双名下是为双方之间的借贷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人认为,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之间不管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贷担保关系,这都属于他们双方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常宏建。退一万步讲,常宏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租赁房屋登记在刘玉双名下是为借款提供担保,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刘玉双对租赁房屋享有抵押物权,常宏建租赁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使用,害怕租赁物已经设定抵押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然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正是基于这种担心,才要求刘玉双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刘玉双既然在合同上签字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刘玉双并非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否认刘玉双的出租人身份,如果刘玉双不是出租人,那么刘玉双在租赁合同出租方处的签字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刘玉双在合同中签字难道就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了?申请人认为即使刘玉双不是合同的出租人,其在合同处签字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玉双对此是存在过错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像潍坊中院判决的那样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三、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证据帮助刘玉双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
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借贷关系,案涉租赁房屋全部登记备案在刘玉双名下也不是所谓的抵押担保关系。开庭过程中刘玉双提供的借据、对账凭证、对账声明都是烨盛置业公司后补的。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均主张双方之间是借贷担保关系,这一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钟金翁为什么将200多套房屋备案在刘玉双名下?原因是烨盛置业公司借用了大量的高利贷,为了防止自己开发的房子被法院全部查封,所以将200多套房产备案登记在刘玉双的名下,以逃避自己的应当承担的债务。如果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钟金翁会拿出自己的200多套房子为区区的201万元作抵押担保吗?这明显与常理不符。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开发的房产提前备案到自己的亲戚朋友名下,众所周知这是开发商的通行做法。所以很明显刘玉双与烨盛置业公司、钟金翁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借贷关系,存在的只是为人不耻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潍坊中院对这一违背常理的事实不去调查,通过胡乱推理、想方设法帮助刘玉双逃脱责任,另外,刘玉双找潍坊市本地律师代理本案的目的昭然若揭,相信就是看中了潍坊律师与潍坊中院的关系,投入血本才将本案的判决结果翻过来,帮助刘玉双成功的逃避了自己的责任。
四、潍坊中院不但实体判决错误,而且案件再审程序严重违法。
审理过程中潍坊中院要求申请人常宏建提供租赁房屋的装修设计图纸用来证明损失的数额,庭后常宏建按照潍坊中院的要求将上述证据邮递到了潍坊中院,但是潍坊中院收到该证据以后,没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而是直接将该证据排除在外。“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实体正义”,正是潍坊中院办理该案过程中程序不合法,才导致了实体判决错误,导致申请人常宏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综上所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王贤臣作为潍坊中级人民副院长、本案的审判长,违规办案,利用职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指示办案,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请求相关领导认真彻查此事,依法追究王贤臣的相关法律责任,责令相关部门将本案依法重新审理。


举报人:常宏建
电话:13805266771
二○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6-23 09:18:36
老百姓希望司法公正是多么的绝望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6-24 09:38:54
@人在旅途2017年 2021-06-24 08:33:33
如果是事实,在这举报有用吗?去上级检察院报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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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过潍坊市检察院报案,没有用,王贤臣是潍坊法院副院长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6-24 09:44:26
@人在旅途2017年 2021-06-24 08:33:33
如果是事实,在这举报有用吗?去上级检察院报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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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建 2021-06-24 09:38:54
我去过潍坊市检察院报案,没有用,王贤臣是潍坊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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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山东省检察院人家说越级不能收理,老百姓太难了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7-09 09:32:11
@淡若微风而 2021-06-26 08:42:27
法官枉法令人发指,看来到处都是一样的,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物欲横流的金钱社会,法院已经成了一些黑心法官的敛财工具,他们以权代法、公权私用、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他人死活,是谁赋予了他们这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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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7-15 11:58:06

谢谢大家关注抢红包

楼主:常宏建  时间:2021-07-20 22:23:50
@人在旅途2017年 2021-06-24 08:33:33
如果是事实,在这举报有用吗?去上级检察院报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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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建 2021-06-24 09:38:54
我去过潍坊市检察院报案,没有用,王贤臣是潍坊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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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建 2021-06-24 09:44:26
去山东省检察院人家说越级不能收理,老百姓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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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心无愧的生存 2021-07-06 15:28:04
我的案子还不是,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监督,同样被驳回,公平正义不是在路上,根本就没有出发啊,老百姓只能忍受枉法裁判,却无处申冤结局.
是的,老百姓无处伸冤,官官相卫,太黑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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