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购房唯一有合法权属来源者,法院却以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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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3 18:33:59 更新时间:2021-07-14 00:52:40

楼主:中国百姓心声  时间:2021-07-13 10:33:59
原告陈红霞于2000年10月12日受害者陈红霞与文炳红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15日受害者陈红霞与胡桂仁签订集资住宅楼预购房协议书,由文炳红代交齐房款。房子建成后交房给受害者陈红霞。在2002年湘潭市人民政府把该房国有土地用权证颁发给第三人文明和。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国有地地证给文明和颁发房产证。经查询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和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档案,确实没有第三人文明和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据。湘潭市国土局颁证依据只是一份来历不明的分户表。湘潭市房产管理局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害者陈红霞对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和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但一直没有撤销文明和名下的该涉案二证。后起诉到法院,受害者陈红霞是唯一有权属来源证据者,而法院故意以受害者陈红霞 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告状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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