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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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2-24 04:53:00 更新时间:2021-12-11 14:14:19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3 20:53:00
<br><br><br>法官正确的判决,却硬说成枉法裁判,被判两年有期徒刑<br><br><br><br>我是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我叫商桂峰,我所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明明是正确判决,却在2008年7月23日因此案被捕,并在2010年5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为由判我二年有期徒刑。我上诉后,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将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2015年1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重新下判决,仍以枉法裁判罪判我二年有期徒刑。我再次上诉,2015年5月长春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6月我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以无新证据为由予以驳回。下面我把这个我审理的民事案件案由、审理经过和判决的理由、结果。分享给大家,请全国人民给评评理。<br><br><br><br> 2017年4月26日一名叫曹阳的男孩,放学后和同学孙明一起到他们所住的屯的东侧农田一大坑玩耍(原告称玩耍,被告称洗澡)叫曹阳这名学生溺水身亡。曹阳的父亲向县见义勇为办公室提出曹阳是为救孙明而身亡,故要求将曹阳定为“见义勇为”。事发时只有曹、孙二人在场,曹死亡、孙否认救他。后来根据曹阳老师证明孙明自己说过曹阳系救他而死,有关部门,将曹阳定位“见义勇为”。政府给曹阳父亲5万元奖励。在2007年6月,曹阳父亲以“大坑”侵权为由,起诉大坑所有人村委会,还有在大坑取土人张胜(原告称挖坑系挖沙,被告张胜称为修房取土,事实此大坑没有沙子)及所谓的大坑承包人曹庆德,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请各位注意,曹阳父亲并没有告见义勇为受益人孙明赔偿损失。我院受理此案后,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我(主审)和一名赵姓法官组成合议庭。我审查案件后,觉得大坑的过错只是未立危险标记牌,是间接侵权,只能承担少部分责任,不可能承担百分百责任。我向曹阳父亲说明了我这一观点,并建议他可以告孙明给与补偿。曹父以孙明家穷,没有赔偿能力为由,拒告孙明。这时,我考虑是否由法院追加孙明为本案被告。由于“大坑”是有过错侵权赔偿,告孙明属于无过错补偿,这二种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属于不能合并审理。法院无法追加孙明是本案共同被告。而法院民事案件,属于不告不理,原告不告诉,法院不可能硬让人家告孙明。经我们审理查明,此大坑所有人为村委会,张胜在此大坑取过土,使大坑变深、变大。村委会在大坑周围未设标明危险警示牌。曹庆德没有承包过此大坑。为此,我们认为:大坑所有人在大坑周围未设立明显危险标记,负有管理责任应该承担少部分赔偿责任。孩子已超过10周岁,应该知道大坑玩有危险,孩子的家长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曹庆德不是大坑承包人,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我们判决村委会承担30%责任(他是否向挖土人张胜索赔,属于他自己的事)监护人自己承担7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曹阳的父亲提出上诉。并通过媒体传播此案,几乎所有媒体都没有看过此判决书,不理解判决书内容。断章取义的进行报道。他们多数谴责这份判决,理由是见义勇为怎么能自己承担责任。没有人知道曹家告的是谁?更没有人知道告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他能100%胜诉。而告他人,法院就应根据案件事实确认是否应该赔偿,赔偿责任大小。大坑所有人的过错就是未立提示危险警示牌,提醒此处危险。他只能承担此过错。不能因为你是见义勇为,大坑的过错就变大,就变成100%责任。我猜想二审法院迫于媒体的压力对我们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由大坑取土人承担100%责任,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改判的理由并不是因为见义勇为了,孩子家长自己不承担责任。而是因为此大坑紧挨着路边。那么此大坑到底挨不挨着路边呢?我办案时特意看的现场。用步测量的,此大坑距离乡村小路(非公路)最近距离约40米,如果说40米的距离算靠路边,那么我说所有大坑都应该算挨路边了。大坑今犹在,它和公路挨不挨着长眼睛的人,都能看明白。很明显二审判决有意偏护了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路和大坑紧挨着,挖坑人应承担100%责任。我理解制定此法条的本意应该是,你在路边挖坑,行人车辆等随时有掉进去的危险,故应承担责任。本案这个大坑和路这么远,正常走路是不可能掉进去的。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可能二审法院也是无奈之举。然而检察院却拿中级法院的判决说事,硬说二审改判了,我就办错案了,是枉法裁判,批捕我,起诉我。如果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完后,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就是枉法裁判,可能全国基层法院的干活的法官都得进监狱。<br><br><br><br> 在接到法院判我有罪的判决,我看了一遍又一遍,在判决书中也没有找到我在审理案件时哪里违背了事实,违背了什么法律,哪里主观故意(在卷中原告证明我从第一次见到他的观点和最后判决结论一致),哪里有情节严重。为了证明我犯有此罪,公诉机关举来30多份证据,这些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我审的案件哪里有错,没有证据证明我违背事实,违背法律。那么公诉机关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呢?在第一次判决和重审判决对公诉机关举证,判决书有相同的结论。我把第一次判我有罪的判决书第14页写的话,请大家看一看。“上述证言及书证,证明了合议庭未正式评仪,一审判决未确认挖沟机取土只论述取过土,明确曹阳见义勇为,仍判家长承担70%责任,致各大媒体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桂峰称评议了,但不能否认上述事实,故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与否,用什么工具取土,媒体报道,这和犯罪有什么关系?明确了见义勇为,难道告谁都得胜诉?让我们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对枉法裁判罪是如何定义的。“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此罪,从此法条可以看出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主观故意2、违背事实3、违背法律4、情节严重。而且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再回头看一看公诉机关的举证,没有任何一条证据证明和这四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吻合。判我有罪的法官对公诉机关的所举证据的总结,非常准确。已看出来这些证据和罪无关啊?为什么仍判我有罪呢?这可能就是人们说的,法官不敢无罪判决吧。在审理我的案件开庭时,律师举来了登在新文化报上的案例。把我所审理的案件和我省梅河口法院的案件进行了对比。这二个案件一模一样,一审法院梅河口是驳回原告的告诉。上诉后通化中院予以了改判,改判的结果和我判的结果一致,编辑发出这样的疑问,一个省二个地区法院为什么结果差异这么大?回答很简单,假如长春中级法院不把大坑硬说成是靠路边,我审的案件没理由改判,就会没有差距了。<br><br><br> 法官没收当事人一分钱,判着判着案子,就判进监狱,工作工作就失业了,法院可以给大贪污犯、受贿等犯罪判缓刑,定罪免处,对自己法官却体现了“铁面无私”判的是实刑。而且是抛开法律判有罪,这种事情的发生“匪夷所思”。为了工作,法官被冤做牢,变成无业游民,这是我个人的悲剧,更是中国法官的悲哀。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08:26:19
@老海2015 2017-02-23 21:12:12
婆婆夸媳妇是真.检察院和法院的黑恶枉法,这才是真正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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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无法避免,刑罚是不得已的恶,刑罚制度的存在与运行前提是接受和容忍一些人被错误惩罚的可能性;但是,同样不能否认,一个通往法治和正义的司法制度,应当尽力去降低这种错误惩罚的可能性。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不是赢得诉讼,获得一个有罪判决,而是实现公平正义,勿枉勿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效最根本还取决于司法的人——多一些对法律的敬畏、多一些对权利的珍重!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0:35:10
@张三丰zsf 2017-02-24 10:04:41
也算是有法不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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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评论,冤案和政府部门的潜规则虽然看起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可是对社会伤害,却没有太大的区别。冤案伤害的人数虽少,但受害者大多会据理力争,从而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这也是冤案追责的原因之一。本案的法官太冤了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0:48:37
@张三丰zsf 2017-02-24 10:04:41
也算是有法不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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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道可道 2017-02-24 10:35:10
感谢你的评论,冤案和政府部门的潜规则虽然看起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可是对社会伤害,却没有太大的区别。冤案伤害的人数虽少,但受害者大多会据理力争,从而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这也是冤案追责的原因之一。本案的法官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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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事案件,对错不谈啊,这个结果对当事人没有什么伤害呀,那些把无罪的人判死刑,死缓了,像胡格,赵作海,也没听说法官判刑啊,真正有罪的啥事没有,没事的做牢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3:12:36
@混沌之界 2017-02-24 11:35:34
你就是一个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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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二审法院的改判,二审明确说明认定的事实一志,就说一审是枉法裁判,中国基层法官的悲哀啊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3:31:14
@混沌之界 2017-02-24 13:24:49
哎,你就心宽点吧,日子还得过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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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位明白事理的人,枉法裁判没有一条能对上法条,基层法官太悲哀了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3:39:09
@混沌之界 2017-02-24 13:24:49
哎,你就心宽点吧,日子还得过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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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判决下达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并签字,庭长同意并签字,最后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并不是主审法官自己能下的判决。而且二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一致,是有法律文书的,枉法裁判首先是违反事实,太冤枉了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3:52:53
@混沌之界 2017-02-24 13:41:20
我不说了嘛,你就是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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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对了,就是炮灰,可是一个正确的判决,却被判为枉法裁判,一拖再拖找不出任何能对上法条的证据。即使有罪成立怎么就他一个人承担责任呢?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4:09:11
@混沌之界 2017-02-24 13:58:26
所以,他现在说这些就说说得了。什么用都没有,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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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判决下达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并签字,庭长同意并签字,最后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并不是主审法官自己能下的判决。而且二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一致,是有法律文书的,枉法裁判首先是违反事实,可是并没有违背事实啊,你判法官可以不拿证据,但你总不能把一个正确的判决说成错案。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6:33:12
@yangjingzeng 2017-02-24 14:32:41
呼吁救救法官们吧
近日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这一条法规还应该加上一条,充许法官自检自查,改正错误的判决。
因为有许多法官,已经意示到了自己判的案是错案,只是因为在现有制度下,难以承担责任,就只能采用耍懒的办法,掩盖错误。
我曾经历过一个案子,当指出判决书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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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鸭子与小鸡亲嘴,一个是嘴大,一个是嘴小,最大的检察院说你们一个法官枉法裁判了,最小的法院说对对对,检法二家相互配合有了,这个案件法院拼命找检察院有罪的证据,可惜没找到啊,怎么办,硬判吧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6:37:17
@yangjingzeng 2017-02-24 14:31:29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官就是炮灰。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官就是炮灰。--------------------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6:59:41
@CUIXIRAN 2017-02-24 16:55:50
你的确是一名好法官,检察院的证据跟枉法裁判对不上法条。你一定会被平反的,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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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确的判决,却被判为枉法裁判,一拖再拖找不出任何能对上法条的证据,感谢你的支持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7:17:32
@yangjingzeng 2017-02-24 14:31:29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官就是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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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这样啊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7:49:27
一些国人信仰的缺失、文化的远离、修养的忽视以及对司法功能的不当认识和偏差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健全乃是重要原因。真的不理解,在一审判决正确,对不上法条的情况下就敢定罪,这是基层法官的悲哀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7:58:55
@混沌之界 2017-02-24 13:58:26
所以,他现在说这些就说说得了。什么用都没有,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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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道可道 2017-02-24 14:09:11
一个判决下达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并签字,庭长同意并签字,最后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并不是主审法官自己能下的判决。而且二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一致,是有法律文书的,枉法裁判首先是违反事实,可是并没有违背事实啊,你判法官可以不拿证据,但你总不能把一个正确的判决说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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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求助无门,无处申冤的平民百姓和权贵违法犯罪后的赦免,让人们看到,法律是什么。是保护人权,惩恶扬善的公众契约,还是保护权贵,助纣为虐的压制工具?预知是否良法善知,要看法在做什么,执法人员怎么执行。是维人间正义,还是在护横征势力。这起典型冤案零证据能定罪,太可笑了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8:21:35
@CUIXIRAN 2017-02-24 17:32:26
现在的法官就怕检察院的淫威,黑白颠倒,这明显是错案,一个基层法院正确判决怎么能定罪呢,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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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捏造事实陷害,法院助纣为虐,一只脚站都站不住,如何跺人!连一个法条都对不上滑天下之大嵇!这是中国法官的悲哀!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9:36:12
@yangjingzeng 2017-02-24 14:32:41
呼吁救救法官们吧
近日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这一条法规还应该加上一条,充许法官自检自查,改正错误的判决。
因为有许多法官,已经意示到了自己判的案是错案,只是因为在现有制度下,难以承担责任,就只能采用耍懒的办法,掩盖错误。
我曾经历过一个案子,当指出判决书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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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所有正义和有良心的人们都会在此处留下痕迹,见证不公?!让社会更加纯净,大家都来顶?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9:53:19
@sony6512 2017-02-24 19:48:29
怎么没有部门去监督和更正中级法院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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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错误的判决早晚会被撤销的,零证据怎么定的案?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19:58:32
@张三丰zsf 2017-02-24 10:04:41
也算是有法不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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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道可道 2017-02-24 10:35:10
感谢你的评论,冤案和政府部门的潜规则虽然看起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可是对社会伤害,却没有太大的区别。冤案伤害的人数虽少,但受害者大多会据理力争,从而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这也是冤案追责的原因之一。本案的法官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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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背后是利益,难道利益背后就一定是要违背诚信吗?怎么会把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却是枉法裁判了呢?中国基层法官的悲哀
楼主:农安道可道  时间:2017-02-24 20:33:10
@CUIXIRAN 2017-02-24 17:32:26
现在的法官就怕检察院的淫威,黑白颠倒,这明显是错案,一个基层法院正确判决怎么能定罪呢,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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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道可道 2017-02-24 18:21:35
明显捏造事实陷害,法院助纣为虐,一只脚站都站不住,如何跺人!连一个法条都对不上滑天下之大嵇!这是中国法官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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