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再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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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4 19:43:57 更新时间:2022-06-23 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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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6 11:36:10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17天】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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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

韩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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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17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今天继续发送被害人家属观点。

四、张志军是预谋杀人
1.张志军具有侵占邹朔合法财产的杀人动机
张志军夫妇、张瑜将邹朔赶出家门,企图独占邹朔与张瑜共同共有的房屋,姚兰英辱骂邹朔的视频可以印证这一点。张志军在庭审中也表示,是张瑜更换了门锁。

张瑜掌控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瑜卖车仅有卖车协议,没有过户记录,真实性无法证实。张瑜故意制造了虚假的银行流水,首先,张瑜将夫妻共同存款14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取出,没有花费票据。

其后,在所谓的卖车款转入银行卡后,张瑜分27次小额取现转移财产,同样没有花费票据。最后,在所谓的借款入账后,张瑜又分24次小额取现,将财产转移出来,仍然没有花费票据。按照张瑜提供的银行流水,其花费支出均是现金的方式,这不符合现代人微信、支付宝线上支付的消费方式和习惯。

而且14个月,花费将近30万元,平均月消费在2.5万元,更不符合一个家庭在负债情况下的开销。无论是消费方式还是消费数额,均是极其不合理的。此外,张瑜曾经在与邹朔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按月支付给邹朔,也曾表示过让邹朔净身出户,张瑜的说法也印证了她具有侵占邹朔合法财产的企图。

张志军明知张占武(张瑜的弟弟)曾经向邹朔家借款5万元的事实,却在讯问笔录中明确否认。2021年高院对张志军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这一点。

本案中,邹朔始终在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案发时,邹朔回家探视孩子,却被张志军污蔑为抢孩子、抢房子。暂且不提邹朔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随时回家和探视孩子的权利,单就张志军、张瑜前述种种行为都足以可见,张志军具有阻止邹朔继续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杀人动机。

2.张志军对被害人的到来是预知的
案发前,张瑜虽然不知道被害人回家的确切日期,但是已经预见被害人即将回家的事实,并告知了张志军。在张瑜第一次证言第2页倒数第7行中提到的“当时邹朔就说他的父母要过来抢房子,要孩子,要求我和我的父母都搬出去”。而且张志军的供述和姚兰英的证言中均提到在被害人“抢”孩子时,他们曾经说被害人没有资格要孩子,可见张瑜与被申诉人张志军是有过交流的。

案发当天,张瑜在被害人到来前两次给张志军打电话,尤其是被害人到来的前半个小时,也是9点53分,张瑜给张志军打了电话。需要注意的是,从被害人租住的新民东三巷到置信F区时间也正好在半个小时左右,时间相吻合,因此,被害人极有可能提前联系过张瑜,然后张瑜又通知了张志军(已申请贵院调取通话记录)。

此外,张志军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张瑜给他打过电话,企图隐瞒其对被害人的到来预知的事实,张志军的行为系企图掩盖其犯罪预谋性这一对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3.张志军提前购买了作案刀具
(1)购刀的时间节点
张志军供述买刀的时间在冬至前后。当时,张瑜和邹朔的离婚诉讼于12月24日开庭,12月27日法院下达判决书,也是冬至节前后。在离婚诉讼中,邹朔想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处分属于自己的由张瑜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瑜一直不同意。在张志军买刀之后15天左右,三被害人就遇害了,间隔时间很短。

这个时间不仅敏感,而且与张志军的庭审供述是矛盾的。在庭审中,张志军表示家里经常吃羊肉,那么为什么现在才买剔骨刀。显然,张志军关于买刀剔羊骨的用途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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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6 11:51:52
岳父灭门案 被害人家属等待宣判的日常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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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我代表被害人杨会芬的哥哥杨立军、姐姐杨会芳;被害人邹成海的姐姐邹淑荣、妹妹邹延敏、弟弟邹成龙、邹成合在这里发声!

以下内容都有证据资料:

1、张志军预谋杀人

2、张瑜更换家中门锁,把邹朔赶出家门

3、张瑜偷偷卖车转移财产 提交3份10万元假借条

4、张志军爱吃羊肉,却在案发前购买剔骨刀

5、社区请求信是张瑜自己写的

6、张瑜卖房

7、张瑜弟弟殴打邹朔

8、张瑜回复杨会芬短信:“她没有奶奶,我也没有照片”

9、邹朔岳母辱骂邹朔视频。

10、杨会芬记账本和打款票据显示给儿子邹朔买房、买车拿出40余万元。

11、邹朔、张瑜聊天记录显示,张瑜要邹朔净身出户。

可这个人对这些证据只字不提,在我的文章评论区下面 发文 同情凶手女儿。我是越发觉得:有些人就像嗡嗡乱飞的苍蝇一样 恶心!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6 12:19:44
https://www.zhihu.com/answer/2101709924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7 18:25:36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18天】张志军进行了事后补刀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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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18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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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刀上没有动物纤维

张志军说刀买回来以后已经剔过一次骨头,则刀上应留有羊肉的组织纤维,但是纵观全案的证明,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刀上有动物纤维,因此不能仅凭张志军的一片之词就认定张志军买刀是为了剔羊骨头使用。

4.刀套证明张志军买刀是为杀人做准备
本案中,张志军虽然提前知道被害人要来,但是并不知道被害人到来的确切日期,因此张志军提前购买了作案尖刀,放在阳台的储物柜内以备用。刀上有刀套也说明刀是没有使用过的。

综上,张志军有预谋地实施了杀人行为。

五、张志军进行了事后补刀
1.刀刃、刀柄上残留杨会芬的血迹证明张志军事后进行了补刀,杨会芬的羽绒服刀口处的邹成海的血迹印证了这一点
按照张志军所供述的杀人顺序为邹朔、杨会芬、邹成海,那么刀刃或者刀柄上最后残留的应该是邹成海的血迹。然而,实际情况却正好与此相反,根据物证鉴定结果,刀刃、刀柄上有且仅有杨会芬的血迹,说明张志军最后一刀捅杀的是杨会芬,结合杨会芬羽绒服刀口处有邹成海的血迹,由此可见,张志军在捅刺邹成海后又至少对杨会芬进行了补刀。

2.张志军在左手无力的情况下,一人在极短时间内连续捅刺三人八刀,刀刀致命,这与常理不符,非预谋提前准备不可完成
按照张志军的供述,其捅刺被害人时,邹朔、杨会芬、邹成海正围在姚兰英身边“抢”孩子,如此近距离的情况下,张志军不可能在连续捅刺邹朔四刀的情况下,而不被邹朔父母发现。一旦邹朔父母发现,其二人第一时间就会抢救或者保护邹朔、防范张志军继续行凶,同时会想办法逃离现场、甚至呼救、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张志军若继续实施杀害邹朔父母的行为,邹朔父母便会反抗,这样一来不仅现场会留下打斗的痕迹,张志军也会受伤,甚至有可能惊动周边的邻居。而且会很混乱,张志军很难精准捅杀要害部位。

从本案现场和张志军身体检查来看,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张志军身上也没有伤痕。所以,张志军是在分别捅刺三名被害人后,又进行了补刀。

六、张瑜具有重大的共同犯罪的嫌疑
1.张瑜隐瞒了起诉离婚和不愿分割财产给邹朔的事实
本案中,张瑜一直在指责邹朔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但却对她自己曾经起诉离婚因调解不成而撤诉的事实和她不愿意分割财产给邹朔的事实只字不提。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邹朔曾经希望能够协商分割财产,但是张瑜要求邹朔净身出户,企图独占夫妻共同财产,张瑜在微信聊天中曾经说 “我可以不要你给钱,你净身出户”。张志军在庭审中供述,是张瑜更换了门锁。张瑜在证言中隐瞒了上述事实,企图转移视线。

2.张瑜一直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来源,又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张瑜一直称她支付了10万元的房屋首付,但是申诉人提供的邹成海向张瑜转账的凭证和辩护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刷卡凭证证实,张瑜尾号5161的银行卡支付的10万元房屋首付中有5万元是邹成海在买房前一天转账到张瑜尾号5161的银行卡的,张瑜却始终在隐瞒这一事实。

对于卖车款的来源,张瑜也一直避重就轻,她曾经在证言中表示自己出过一部分买车钱,这与事实不符。申诉人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5月22日邹成海给邹朔汇款16万元;辩护方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在2014年5月27日邹朔将该笔16万元转入张瑜的银行卡,同时转入的还有一笔6万元,转账方式一模一样,均为邹朔转给张瑜。次日张瑜刷卡买车,这说明买车款是邹朔父母全额出资的,张瑜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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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8 09:47:28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19天】案发前半小时张瑜曾给张志军打电话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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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19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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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的卖车协议和银行流水均证明了张瑜一直在偷偷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瑜为了霸占财产而虚构了三份借条,还谎称是邹朔在虚构财产,张瑜不仅不分割财产给邹朔,还企图栽赃给邹朔,其独占财产的目的不言而明。
综合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论述,在张瑜和邹朔财产分割的纠纷中,张瑜具有不让邹朔依法分割财产和霸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杀人动机。

3.案发前张瑜在被害人到来的前半个小时给张志军打了电话,但被张志军和张瑜同时隐瞒
张瑜在第一次证言第2页倒数第7行中称“当时邹朔就说他的父母要过来抢房子,要孩子,要求我和我的父母都搬出去”。虽然张瑜不知道被害人到来的确切日期,但是已经预见到被害人的到来。

案发前半个小时,张瑜给张志军打过电话,而且被害人从租住房屋回家也大约需要半个小时左右,所以被害人极有可能事先联系张瑜,而张瑜立即通知了张志军,张志军提前做好了准备。此外,张瑜和张志军都未提到过拨打这通电话的事实,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

4.张瑜知道有人“闹事”、动刀后,并未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而是有意拖延时间,导致被害人错过最佳救治时间
张XX的证言第3页倒数第1行“张瑜过来就给我说张瑜她妈打来第一个电话说,邹朔三人来闹事,当时我就劝张瑜给父母说不要开门,要么报警,要么找物业,转了一圈之后,张瑜又回来给我说出事了,好像还动刀了”,由此,在10点35分姚兰英给张瑜打第一电话后,当时张XX就让张瑜报警,但是张瑜没有报警。10点38分,姚兰英给张瑜拨打第二个电话明确说动刀了,张瑜仍未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而是先给张志军打了电话,而是刻意选择在回家的途中有同事陪伴的时候,才先拨打的110电话,随后才拨打的120电话,可见张瑜有意在帮助张志军拖延时间,延误了被害人的最佳救治时间。

综上,张瑜在接受询问时,故意隐瞒了自己侵占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案发后在知道动刀的情况下,又故意拖延报警和拨打120的时间,拖延被害人的救治时间,并隐瞒了她曾在被害人到来前与张志军通话的事实。因此,张瑜具有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代理人建议贵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机关调查。

七、张志军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自首要求的不仅仅是主动到案,还应当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既包括对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有意义的事实、情节,又包括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本案中,张志军为了掩盖自己犯罪预谋性、主观故意,未如实供述杀人动机、预谋犯罪、事后补刀等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因此,张志军不构成自首。

(一)张志军未如实供述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直接影响量刑。本案中,张志军的杀人动机是为了帮助张瑜侵占邹朔的合法财产,而不是其所谓的因被害人“抢”孩子而杀人,张志军对自己的犯罪动机供述不实。

(二)张志军未如实供述预谋杀人
张志军在供述中始终表示不知道被害人要回家,在庭审中仍然不承认张瑜案发前给他打过电话,显然,张志军在隐瞒其对被害人到来有预知的事实。张志军在庭审中承认他们家经常吃羊肉,却为何案发前才买尖刀,显然是矛盾的,张志军未如实供述其预谋杀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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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09 12:37:18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0天】张志军不是真心认罪悔罪

小白杨y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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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志军未供述事后补刀的犯罪事实
按照张志军供述,从被害人进门到案发,仅有5分钟左右的时间,张志军一人在短时间连续捅杀三人,且让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能力,这不仅与常理不符,而且与现场的痕迹也不相符。刀刃、刀柄上留有杨会芬的血迹和杨会芬羽绒服刀口处留有邹成海的血迹已经足以证明张志军对杨会芬进行了事后补刀,但是张志军却未否认这一事实。

另外,前面所论述的张志军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或言词证据不一致的内容,也属于供述不实。

综上,张志军不构成自首,不应适用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八、张志军不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张志军不是真心认罪悔罪
1.110占线与常理不符
110作为紧急接处警电话,其不可能占线,张志军称打了三次都占线,不符合常理。张志军打110电话系为自己制造投案情节,投案诚意不足。

2.张志军为了规避法律,始终在污蔑被害人有过错
张志军在供述中,一直在刻意制造被害人抢孩子、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隐瞒自己犯罪动机、预谋杀人、事后补刀的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比如张志军说被害人离家出走、不管张瑜和孩子,而这一点通过论证已经证明是不实的。又比如,在高院的讯问笔录中,在问到张志军关于张占武是否借过邹朔的家的钱时,张志军回答说不可能,在法官拿出相应的证据后,张志军才予以承认,还谎称他要求张占武还钱。再比如,张志军在庭审中,为了给自己开脱,谎称他捅刺邹成海之前,邹成海挥拳打了他。

可见,张志军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行。

(二)张志军事后没有及时收手和积极救治被害人
按张志军的供述,如果他杀人是为了阻止被害人抢孩子,那么张志军捅刺邹朔一刀后,便可以起到阻止的目的,但是张志军并未收手,而仍是捅刺了三名手无寸铁的被害人多刀,事后还进行了补刀。

在案发后,张志军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拨打110自保,而并非第一时间优先拨打120救治被害人,还是等物业到了以后才让物业打的120,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对张瑜拨打120是否张志军的要求,由于没有通话内容,无法印证。最重要的是,张瑜在知道被害人受伤后也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故,张志军没有积极救治被害人。

(三)张志军不具有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从轻情节
1.被害人杨会芬、邹成海亲属从未谅解
在提交申诉状的时候,被害人亲属一并提交了被害人亲属从未谅解的书面文件,而且张志军对邹朔一家三口实施了灭门,不仅对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为了脱罪,还在供述中污蔑、诋毁他们,再次严重伤害了近亲属的感情,被害人亲属表示坚决无法原谅张志军,不接受和解,不予谅解。

2.张瑜的谅解不能采纳适用
女儿张瑜谅解父亲张志军貌似情理之中,但是张瑜与邹朔仅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且张瑜对邹朔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瑜对邹朔已不具有近亲属的感情,这一点从张瑜对邹朔的指责埋怨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可以得到证实。此外,张瑜一边出具着对张志军的谅解书,一边又急于将她与邹朔生前共同共有的房屋挂在网上出售,这也说明了张瑜出具谅解书是基于与张志军的父女之情,而不是基于对邹朔的夫妻感情,因此,张瑜不能代表邹朔近亲属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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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0 11:19:44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1天】被害人侄女写于教师节

小白杨y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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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21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

今天是教师节,我想为姑姑和姑父送去祝福,却不知如何表达?

他们现在在天上,还是在地下?我到哪里去找他们?他们自2019年1月惨被灭门杀害,如今2年多过去沉冤未雪,我又该对他们说些什么?是教师节快乐吗?他们如何能快乐起来?想到这里一时语塞,悲从中来……

姑姑杨会芬和邹成海是农村中学数学教师,一生教书育人,他们2人曾经获得过教育部颁发的:乡村教育工作30年荣誉证书,也多次获得省级、市级和毛城子镇政府颁发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证书,他们还先后被聘为: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

姑姑和姑父生前工作认真,为人善良,勤勤恳恳,朴朴素素,任劳任怨,从不与人发生矛盾,也从不背后说三道四,论人长短。

他们一生教书育人,把毕生所学奉献给三尺教台,把青春年华留给了挚爱的事业和学生,他们青丝变白发无怨无悔,他们扎根艰苦的农村中学一干就是30多年,从没叫过苦和累……

生活中,他们省吃俭用,不乱花一分钱,不舍得为自己添一件新衣,不肯为自己置换一部新手机,不为家里添置新家具,去四川彭州不舍得坐一次飞机……

可怜天下父母心,姑姑和姑父日复一日,粗茶淡饭,极尽节俭,为了供家中独子邹朔上学,在城市里结婚生子、买房、买车,倾尽所有积蓄,付出所有心血……

案发前,总计为儿子邹朔和儿媳张瑜拿出毕生存款40多万元,虽然双方未曾见过几次面,没有什么矛盾,但却被儿媳的父亲残忍杀害,刀刀致命,无一人生还……

生前他们性格温良,与人为善,不曾给亲人朋友带来任何麻烦和苦恼,案发前,他们不曾向亲人朋友述说过一字一句邹朔的婚姻出了问题,也不曾讲过张瑜和张瑜家人一字一句不是,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邹朔的岳父残忍灭门杀害。

多少年来,姑姑和姑父两人始终是我们邹、杨家族里的标杆和骄傲,可如今,他们却命丧他乡,不得善终!死后被散布谣言,被有心之人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混淆是非,指指点点;

一家三口惨死后,凶手至今未被执行死刑,反而被偷偷改判死缓,死后两年多不能安葬,骨灰被迫寄放在公主岭市殡仪馆……这样的惨案和事实就是书上说的“死无葬身之地”吗?这究竟是为什么?

如今,姑姑一家灭门案件已经被四川高院再审,我们亲人等待再审宣判的第21天,我们期待早日得到公正的宣判,请求法院严惩凶手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以告慰逝去的三条鲜活的生命!

希望国家法律能捍卫法律尊严,做到司法公正,四川高院能秉公执法,透明办案,做出公正的判决,以平民愤,以慰民心,以抚民痛!!!

今天是教师节,我想为姑姑和姑父送去祝福说点什么,却不知如何表达?他们现在在天上,还是在地下?我到哪里去找他们?

我分明知道,他们既没有升天,也没有入地,三条含冤灵魂,就在那儿飘着…就在那飘着……飘的好辛苦,飘的人好难过!

自古以来,灭门惨案全部严惩不贷,凶手没有一人逃脱死刑,可如今凶手张志军还在监狱中逍遥快活,这公平吗?

今天是教师节,想到一生为师的姑姑、姑父是这般结局,又一次泪流满面,悲伤成河!

怎一个惨字了得!怎一个惨字了得……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1 11:49:19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2天】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是无效的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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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22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今天继续发送被害人家属观点。

张瑜为张志军出具的谅解书是无效的
谅解的本质是基于是被害人近亲属的情感,“近亲属”身份关系是一种存在形式,对被害人没有了情感便没有谅解的意义。

邹XX年龄尚小,感情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因此,张瑜也不能代表邹XX出具谅解书。

二审采纳张瑜的谅解对张志军从轻处罚,于法于情于理于社会都是一件极其危险、极其错误的信号,目前,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仍在大多数,对张志军免予极刑,极易引发社会效仿,为社会安稳埋下炸弹。

3.居委会、客服中心、四川中石化员工的请求信等不具有证明的效力
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居委会、客服中心的请求信都是张瑜提前打印好后,多次请求居委会和客服中心,他们才盖的章。其中,居委会下辖将近20个小区,五六万人口,在此之前根本不认识张瑜一家人,张志军不是该社区的常住居民,他们没有一一核实过也无法核实请求信中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请求信中的内容根本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除了印章外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不应采信。

根据张瑜同事谢XX、贾XX的证言证实四川中石化员工的请求信是张瑜打印好后挨个请求他们签的字,并不是张瑜所说的是大家主动写好后交给张瑜的。请求信中的内容也是听张瑜所说,可见,请求信中的内容不是中石化员工的真实意思,不应采信。

贾XX、张XX的情况说明也不应采信。虽然贾XX和张XX说这两份情况说明是他们自己写的,但是,他们所说与客观情况不符。这两份说明字体字号完全一致,应该是出自一人之手,尤其是,张XX的情况说明中,对张瑜生产过程描述的过分详细,甚至连张瑜的预产期、邹朔母亲到达和离开成都的准确时间都描述的一清二楚,这不像一个中间人对事情的描述,更是一个亲历者对事情的描述。而且这一点在张XX2021年7月2日的高院的询问笔录对此事的描述可以得到印证。

(四)张志军虽主动到案,但这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张志军虽然停留在案发现场没有逃跑,但是,本案中张志军有预谋地持尖刀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要害部位八刀,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张志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巨大,依法应当严惩,其主动到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不足以对其免除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故意杀人案件是否适用死刑,要全面分析影响量刑的轻、重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并考虑涉案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严格依法使用,确保死刑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动辄杀人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九、二审判决对张志军改判死缓是极其危险的、错误的
二审判决对张志军改判死缓,不仅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对社会、对法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审判决对张志军免除极刑,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让罪犯有恃无恐,极其容易引发社会效仿,让占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恐慌,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为社会治安埋下隐患,增加类似案件的犯罪率。

综上,张志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张志军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张志军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和对社会、对法治产生的极其恶劣的影响,公正判决,对张志军处以极刑,还被害人家属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还法律尊严!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2 09:56:11
【等待⌛️再审判决第23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这几天感冒,头痛,嗓子疼,浑身无力……
好几年不感冒的我,今年第二次感冒了。
上一次发烧起不来床,躺了几天……
希望这次尽快好起来,继续发文章。

梦里依然是姑姑和案子的事,凌晨三、四点醒来再也无法睡着,已成为常态,偶有一天睡到天明,会欣喜不已。

姑姑一家被害976 天,如今凶手还在监狱一日三餐、吃喝快乐;逝去的亲人至今无法瞑目,无法安葬,对于我们家人来说,每一天都是煎熬。

我上网发帖求助5个多月的时间,无论是病了还是累了,每天都在坚持发声,就是要让姑姑她们知道:我们没有放弃,我们每一天都在努力!

提醒各位网友:天凉了,早晚记得添衣!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3 10:43:59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4天】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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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24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我代表被害人杨会芬的哥哥杨立军、姐姐杨会芳;被害人邹成海的姐姐邹淑荣、妹妹邹延敏、弟弟邹成龙、邹成合在这里发声!

最近,很多网友询问此案再审什么时候宣判?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和留言。对于再审宣判的具体时间,我们被害人家属也不清楚,每天都在数算着日子,盼着早日得到公正的宣判!

前几天,我二叔(被害人杨会芬二哥)给四川高院打电话询问过,高院的回复是:

他们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一有结果会通知我们被害人家属的。

感谢高院再审法官和合议庭法官为此案的付出,期待此案再审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我们邹、杨两家的近亲属每天都在翘首企盼,盼望法律庄严的宣判结果。当然,我们家属也做好了再审宣判结果不如意,继续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上诉的各项准备。

这条路 虽难,但是我们会坚定地走下去,为了我们含冤逝去的、至亲至爱的亲人!

感谢大家持续的鼓励、支持和陪伴,你们的爱心 我们永远不会忘记!

高院那边有再审宣判结果了,一定会第一时间发上来的!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4 10:59:17
【等待⌛️再审判决第25天】 期待公正的宣判!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我代表被害人杨会芬的哥哥杨立军、姐姐杨会芳;被害人邹成海的姐姐邹淑荣、妹妹邹延敏、弟弟邹成龙、邹成合在这里发声!

我姑姑一家已经被灭门杀死,一家三口无法开口说话,关于凶手一方“抢孩子”的供述,我们觉得 单单采信一方证言并不可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姑姑一家去“抢孩子”。

1、案发时,房屋门是关着的,按照“抢孩子”的说法,如果姑姑一家去抢孩子,怎么会关门呢?

2、姑姑杨会芬的鞋子整齐的摆放在地面上,如果是去“抢孩子”,怎么会脱掉鞋子呢?

3、我姑杨会芬和表弟邹朔死亡地点在沙发上,且是并排躺卧在沙发上,如果去“抢孩子”,怎么会那么安稳的躺在沙发上?

4、姑姑一家没有购买返程车票,没有准备婴儿用品,没有携带大宗包裹,如何做到“抢孩子”呢?

5、警方鉴定:凶手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伤痕,凶手手持剔骨尖刀连杀三人,凶手妻子没有制止,也没有拨打110和120,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6、我姑一家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毫无防备,即被杀害,凶手刀刀致命,每一刀都在胸腹部,手段极其恶劣残忍。

7、凶手于案发前19天购买剔骨尖刀,放在家中衣柜里,又作何解释?

8、案发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无打斗凌乱痕迹,杨会芬、邹成海、邹朔衣着完整,杨会芬和邹朔躺在沙发上面容就像睡着了一样。

请求法院严惩凶手,还被害家属公道!!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5 22:28:21
【等待⌛️再审判决第26天】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感谢大家对案件的关注,今天是等待再审宣判的第26天,我们还在等待公正的宣判!

感谢“亲子学乐”公众号对本案的发声: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https://www.zhihu.com/answer/2092169418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6 09:59:31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7 天】疑点综合分析(一)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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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27天】 疑点综合分析(一)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今天开始为大家发送一位热心网友为本案整理的疑点综合分析,谢谢这位网友在百忙之中对我们的帮助和发声!

今天发布第一部分:

一、 关于对二审审判的质疑

(一)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1、二审开庭 为什么不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到庭?

据了解,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二审于2020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并未通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杨会芬的哥哥杨立军、姐姐杨会芳;被害人邹成海的姐姐邹淑荣、妹妹邹延敏、弟弟邹成龙、邹成合对于二审开庭毫不知情。

张瑜不能代表被害人近亲属,其与被害人邹朔已经处于事实婚姻破裂的状态,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上的丈夫、公公和婆婆(即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不能代表被害人邹成海、杨会芬夫妇,更不能剥夺被害人邹成海、杨会芬(二人均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近亲属”的同胞兄弟和同胞姐妹存世)近亲属参加庭审的正当、合法权利。

在被害人全家被灭门的情况下,理当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庭审。

2、二审宣判为什么不告知被害人近亲属 审判结果?

本案二审开庭不但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庭审,而且,本案二审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灭门凶手张志军死缓, 一直不向被害人近亲属寄送判决书,不使被害人近亲属 知晓二审审判结果,有故意隐瞒审判结果的嫌疑。

被害人近亲属于二审改判2个月后,也就是2020年12月中旬 才在凶手张志军代理律师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上 得知二审已经开庭并且改判的消息,2021年1月—3月间,被害人家属苦苦找寻二审判决书,委托成都律师去取取不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却以“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请问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到底涉及了什么国家秘密? 最终,被害人近亲属于2021年4月6日 才在四川高院取到二审判决书,显然,这是非法剥夺被害人近亲属对审判结果的知晓权。

(二)二审改判的法理依据是否充分

1、关于二审凶手女儿谅解书的效力。

张瑜出具的谅解书、代替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1)张瑜与邹朔虽然没有离婚,但已经处于婚姻破裂的事实状态(有证据证明);

(2) 张瑜作为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代替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不能确定为其女儿意愿的真实表 达;

(3) 最关键的是,张瑜是凶手的亲生女儿,其与凶手张志军有重大的利益关联,其出具的谅解 书不能视为被害人亲属的真实意愿;

(4)儿媳妇不是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张瑜虽是被害人杨会芬、邹成海的儿媳妇,但并不是他们的近亲属,不能以近亲属的身份出具谅解意见。

2、自首并非必须减轻刑罚。

刑法虽有自首可以减轻的规定,但不是应当、必须减轻,应视犯罪情节、造成后果具体而定,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3、其他。

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凶手是否激情犯罪或预谋杀人,将在后续章节进行论述。

疑点综合分析未完,明天待续!
目前,我们被害人家属还在等待再审宣判,请帮忙持续评论、转发、扩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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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本案,各位网友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踊跃提问,后续会选择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回答!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8 12:39:44
岳父灭门案 【等待⌛️再审判决第29天】疑点综合分析(三)

小白杨yyyj

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 被害人杨会芬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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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再审判决第29天】 疑点综合分析(三)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今天继续为大家发送一位热心网友为本案整理的疑点综合分析,谢谢这位网友在百忙之中对我们的帮助和发声!

今天发布第三部分:

(三)二审判决书自相矛盾
2、凶器存放位置的说法自相矛盾

张志军供述“剔骨尖刀放在家中衣柜”,法院和检察院在判决书上却写着:“从储物柜拿出剔骨尖刀”,剔骨尖刀几处不同出自:

一审判决书:

1、一审判决书 第2页第6行记录:公诉机关表述“张志军从家中阳台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

2、一审判决书 第3页第14行记录:法院表述“张志军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

3、一审判决书21页第二行记录:张志军供述“就去衣柜隔层里拿了一把刀”

4、一审判决书21页第16、17行记录:张志军供述“我用的就是家里剔羊骨头的刀,是2018年冬至之前在157菜市场附近买的,平时不经常用,怕小孩儿碰着,就放在了衣柜里。”

5、一审判决书 第22页第12行记录:法院表述“张志军拿出放置在家中储物柜隔层里的一把尖刀”

二审判决书:

1、二审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2行记录:法院表述“遂从家中储物柜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邹朔等人”

2、二审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5行:张志军供述“其去衣柜隔层里拿出一把刀并用刀尖指着让他们放手”

3、二审判决书第14页第5行:张志军供述“其所用刀具是家里剔羊骨头的刀,是2018年冬至之前在157菜市场附近买的,平时不经常用,怕小孩儿碰着,就放在了衣柜里。”

综上,本案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凶手供述的凶器存放位置和法院、检察院记录的凶器存放位置有多处不同

那么,凶手作案时所使用的剔骨尖刀 案发前到底放在了哪里?

疑点综合分析未完,明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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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9 07:36:49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9 09:02:37
岳父灭门案【等待⌛️再审判决第30天】 疑点综合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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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布第四部分:

(四)二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多处存疑

1、判决书第3页第13行至17行:“同年7月28日,张瑜生育一女邹某某后,邹朔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姚兰英关系不睦,并与同年10月22日离家在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两次起诉离婚”。事实是:首先,邹朔与张瑜、姚兰英并非“因琐事”而关系不睦,而是因为张瑜父母始终嫌弃邹朔,经常辱骂邹朔而造成相互之间“关系不睦”(有姚兰英辱骂邹朔视频),并且强逼张瑜与邹朔离婚,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导火索。

其次,趁邹朔出差之际,张瑜一家将邹朔衣物、被子、毕业证等扔出家门,并且张瑜偷偷更换了家中门锁(凶手张志军8.20再审时,亲口供述是张瑜更换了家中门锁),导致邹朔有家不能回,非法剥夺邹朔作为房屋共同共有(有房产证证明)的合法产权人,却无法居住在自己家里,无奈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邹朔实际上是被赶出家门,而非离家出走。最后,邹朔两次起诉离婚虽然是事实,但邹朔内心并不愿意离婚,只是实在不能挽回才起诉离婚(有代理其离婚案件的律师证言证明)。而且,判决书第11页第11、12行,邹朔离婚案诉讼代理人证实,“张瑜之前起诉过两次离婚。第一次在金牛法院,张瑜撤诉。第二次2018年6月在彭州法院,也是张瑜撤诉”。

另外,据邹朔和张瑜2017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是张瑜最先提出离婚,并且她希望和邹朔协议离婚不去法院起诉,张瑜提出让邹朔净身出户,孩子归张瑜抚养;邹朔表示不想离婚,如果实在挽回不了婚姻,希望去法院判,法院判的最公平。(有邹朔、张瑜2017年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综上,最先要求离婚的是张瑜,只是因其对邹朔净身出户的诉求证据不足而不得不撤诉。二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描述对此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2、二审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5、4、3行:“10时许,邹朔于其父母邹成海、杨会芬不期而至且邹朔、杨会芬进屋后即上前抢夺姚兰英手中的婴儿,双方发生抓扯”。事实是:杨会芬进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脱鞋,并整齐的放在一边(有警方现场勘验照片为证)。

案发时,房门是关着的,案发后,物业赶到现场,敲门进入案发现场,如果邹朔和其父母去“抢孩子”怎么会关门、脱鞋子呢?

警方勘验案发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无打斗凌乱痕迹,被害三人衣着完整,邹朔、杨会芬、邹成海身上无抵抗伤,凶手张志军身上无任何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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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19 09:10:25





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20 09: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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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Zhh1260699189  时间:2021-09-20 09: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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